正文 第3章 奴隸製五刑(1)(2 / 2)

五代實行刺配的製度後,除宋代廣泛采用外,遼也加以使用。遼聖宗統和二十九年(1011年)發布詔令,規定三次犯盜竊罪的人,在額頭上刺墨,並判三年徒刑;犯罪四次的人,則在臉上刺字,並判五年徒刑,這是黥刑與徒刑的並用。而後,遼興宗考慮到犯罪者也有改過自新的可能,而若在其臉上刺字便會使其一生都帶著恥辱,於是便又規定那些被判終身徒刑的罪犯,隻刺其頸部,而犯盜竊罪的人,初犯在其右臂上刺墨,再犯則在其左臂上刺墨,第三次在其頸部右側刺墨,第四次則刺在他頸部的左側。

金代遼之後,則製定有“刺字充下軍”之刑。到元代,刺刑的使用更加普遍。在元代的法律中,已不是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刺刑,而是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免刺”。元代的刺刑有同流放刑並用的,也有和杖刑並用的。其刺墨的位置也有分別,有刺臂、刺項等。如初犯盜竊者刺左臂,再次犯者刺右臂,第三次則刺項。因為元代使用刺刑較多,因此出現了許多特別的情況反映到法律中,使法律對此刑有十分詳細的規定。如應該刺犯人左、右臂時,而其臂上有“雕青”,則要在無“雕青”的地方刺墨;如果罪犯將被刺之字自行除去而又犯了新罪,則要補刺;若已被刺臂的人把整個胳膊都刺上花紋,以掩蓋原刺字樣、紋絡的,如果再犯盜竊罪,就要在背部刺墨;如果屢次犯罪,其左右項、臂都刺了字的而再次犯罪的,則在項下空處刺墨。然而,元代法律又特別規定:蒙古人及婦人犯罪的,不刺字,如果審判官擅自將蒙古人刺墨,要對其施以杖刑七十並給予除名的處罰。

明清兩代也延續使用了黥刑。明律規定,凡是白天搶奪別人財物的人,在他的右小臂上刺“搶奪”二字;若再犯此罪,則對右臂施以重刑;凡是盜竊偷得財物的,初犯的人在其右小臂上刺“竊盜”二字,再犯則刺左小臂。另外,明代還規定,若被刺者擅自清除字樣的,補刺。在清代,竊盜罪也有刺字的規定,一般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第三次則刺右臉,第四次則刺左臉,有時還會分滿漢兩種文字。

黥刑,自早期奴隸製時期出現,直至清朝光緒末期才被徹底廢除。這是一項標記性的刑罰,罪人一旦受此黥刑,則要一生都生活在恥辱中,難以再為人,而於其他人則有了很強的警示作用,這正是統治者想要的,因為他們朝思暮想的就是如何禁止臣民犯罪,如何有效控製犯了罪還想再犯罪的人,而是否該給罪人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或許也曾想過,但在前者麵前,這一想法便做出了讓步。這或許就是黥刑雖幾經存廢,但從遼宋直至明清相沿不廢,一直使用至封建社會末期的原因吧。

(二)劓刑

劓,會意字,顧名思義,劓刑的行刑辦法即割鼻子。

戰國時期,魏王送給楚王一個美女,楚王非常喜歡,但楚王原來寵愛的一個名為鄭袖的妃子非常嫉妒,便設計陷害美女。她開始的時候表現得非常喜歡那位美人,用盡一切方法討好她以消除美人對她的戒心,同時也蒙騙了楚王。天長日久,美女把她當成姐妹,非常信任她。於是,她便對美女說,楚王不喜歡你的鼻子,你要故意常常捂住鼻子,這樣楚王就會永遠喜歡你了。美女信以為真,入見楚王時,坐在楚王身邊便總是捂鼻。楚王不解其意,便問鄭袖是何緣故,鄭袖便借機進讒言說是美女嫌楚王身上的氣味難聞,楚王聽後心中自然不悅。鄭袖見已挑起楚王對美女的不滿,便告訴楚王身邊的人,如果楚王有命令,必須立即執行,不得有誤。一次,楚王與那位美女、鄭袖坐在一起,美女坐在楚王身邊,又遵循鄭袖的“忠告”一次次地捂住鼻子。楚王見狀,大發雷霆,就大叫:來人,把這賤人的鼻子割掉!其手下也早已聽從鄭袖事先的吩咐,立即對該美女實施了劓刑。

一個人被割掉鼻子,即使再漂亮也會變成醜八怪,劓刑就是這樣一種毀人容貌的刑罰,比起黥刑,更加殘忍,一旦行刑不僅會使人承受肉體的痛苦,還會留下終生的殘痕和羞辱。由於容貌被毀,難以掩蓋,受過劓刑的人勢必會遭到社會的鄙視,並且終身會受人監視,他們一旦行為不端,其他人就會起而製止、告發。這樣,劓刑便也具有了善惡標記的作用。統治者用這種刑罰作為其維護統治,禁奸止過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