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仍有鞭、杖、笞等名目。而隋統一中國後,立法從寬從輕,除去了鞭刑,留下了笞刑和杖刑,並規定笞為輕,杖為重,笞的刑具較細而杖的刑具較粗。唐朝繼承了隋的製度,並對杖刑的刑數、刑具、受刑部位做了規定: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常行杖(即執行杖刑的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七厘,小頭徑一分七厘;執行杖刑,要背部、腿部、臀部三個部位分受,若受刑者願意打背和腿兩個部位,可以滿足要求。同笞一樣,以後各代基本沿襲唐製,元代隨笞刑一起,也減刑三下。
宋金時期還實行一種折杖法,是一種寬免刑罰的製度,即把笞、杖、徒、流刑都折合成一定杖數,隻用杖刑而不再執行其他刑罰。如宋代規定,凡犯罪本應笞杖的,一律用臀杖,原笞杖自十至一百,折為七至二十。那些應用徒刑處置的罪犯,用背杖,從一年至三年共五等,分別杖刑十二、十五、十七、十八、二十,杖後則將其釋放,不再服勞役,同樣,那些應當處以流刑的罪犯也按其犯罪程度折合成不同的杖數,而不用再服流刑。
自漢將笞、杖定為法定刑,隋唐將其納入五刑之中,曆代也都對執行笞、杖之刑提出了嚴格的要求,但法外用笞杖刑罰的情況卻一直難以杜絕。唐代宗時常有對某人“重杖一頓”的指令,而一頓是個無確定數目的概念,這常使執行者得以任情輕重,欲其活則施輕罰,欲其死則施重罰,而這也會使執行者常常因難以摸透君王的心理而受指責甚至處罰。
談到君王的法外用杖,就要介紹一下中國古代的一項特別製度 廷杖,即由皇帝決定,在殿廷之上對違法抗旨的大臣施用的杖罰。這種製度盛行於明代,但由來已久。後漢明帝對大臣都可以施加鞭杖,這可以算做廷杖的萌芽。而正式行使廷杖是隋文帝時開始的,據《隋書·刑法誌》記載,隋文帝疑心重、好猜忌,常常在殿廷之上打人,有時一天之內能痛打四人之多。開皇十年(590年),尚書左仆射和治書侍禦史等人懇諫朝堂不是殺人的地方,殿廷也不是杖罰的地方,文帝才同意撤銷殿廷內所設的刑杖。而隋高祖又以“有些官吏不守禮法,按照法律,其罪輕,而以情判斷,其罪又重,不立即杖罰而沒有可以懲罰的辦法”為由,恢複了廷杖。
明代使用廷杖最為頻繁。明太祖朱元璋時,工部尚書薛祥就死在廷杖之下。明憲宗成化十五年(1479年),汪直誣陷侍郎馬文升等五十六人,憲宗以容隱的罪名將這些人每人廷杖二十。明武宗正德十四年(1519年),武宗想要去南巡,群臣用國事勸諫,想要將皇帝留住,結果一百四十六人被廷杖,致死十一人,像這樣類似杖打群臣,並致十數人死亡的事件據記載還有不少,這裏就不一一列舉了。明初,大臣們受廷杖時都穿著朝服,因此有些大臣為防止被杖打傷,每次上朝,在朝服裏都穿著厚厚的內衣。而正德時,宦官劉瑾專權,開創了大臣
受刑時要脫去朝服的先例。
(三)徒刑
徒刑,是強製犯人勞役的刑罰。《唐律疏議·名例》解釋說:“徒者,奴也。”即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