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在孩童時期重現的圖騰崇拜(5)(1 / 3)

現在,讓我們開始討論有關獻祭動物的問題。就我們所知,每一個部落都具有一種獻祭的動物祭品,而且很特殊的一點是,除了在慶祝儀式外,他們從不擅自屠殺動物。宗教上的信仰使他們不敢為了某些理由而屠殺家畜。羅勃遜·史密斯已經很全麵地說道,在原始部落早期,任何擅自屠殺某一動物的行為都被認為是“非法的”,除北所有部落的族民共同來承擔這種行為的責任,它才能成為合法。就我們所知,在早期的部落裏,隻有一種行為是上麵所述的非法,即對部落血族的神明采取了侵犯行為。事實上,除非經所有血族的人認可和共同行動外,任何一個部落內的人都不容被侵犯,這種要求同樣地適用於其他同伴身上。這種認為每一個參與祭典的人都必須分享祭品的規定,它所代表的意義就如同在執行某一犯罪族人的死刑必須由全族人民共同參與一樣,換句話說,獻祭的動物被當成同族人對待,參加祭典的人、神和獻祭的動物都被認為具有相同的血緣和同屬於相同的部落。

原始部落中,用以獻祭的動物和圖騰動物是同一類動物,羅勃遜·史密斯已從多方麵對這一論點進行了證實。在稍後的年代裏,獻祭的動物才分成兩種不同的種類:一種是習慣於被食用的家畜;另一種則是特殊的、被認為是禁止食用的動物。據資料研究我們發現,這種動物也是一種神的動物,因為他們被當做祭物獻給神,而且在來源上他們與神是相同的。人們在通過獻祭的儀式後,使己和動物與神之間的血族關係更加親密。不過,在更早的時期,這種“通俗的”和“神秘的”祭物並沒有被加以區分。在最初,所有獻祭的動物都被視為神的,他們的肉被禁止食用。除非在祭典時所有部落的人都參加的情形下,這種禁止才被打破。屠殺這種動物就如同將族人的血放出一樣,因此,它隻能在一種特殊的儀式中才能進行。

對動物的意義和繁殖的了解,促使我們逐步排除了早期那神純粹的圖騰所形成的禁忌崇拜觀①不過,這種保存在家畜身上的神秘色彩,我們仍然可以在後來畜牧時期的宗教信仰中發現,這種發現足可使我們了解到其所具有的原始圖騰的本質。即使在後來,我們仍是可在許多地方的儀式中看到,當祭禮結束後,主持祭禮的僧侶必須離開以避免動物的報複。在希臘時期有一段時間將屠殺牛視為一種犯罪。在雅典,當布福尼亞(Buphcmia,總即宰牛)節日時,依照慣例,在獻祭祭物後都舉行一次審判,那些參加審判的人則被尊為智者。在審判結束時他們一致決議謀殺的責任應由屠刀擔負,然後,判決將屠刀拋入海中。

[①“問題的推論是:圖騰崇拜所導致的畜牧作用(當有動物可被圈養時)對圖騰崇拜本身是一種致命的打擊。”——傑文斯]。

雖然,圖騰動物的生命必須受到全體族民的保護,但是在為了崇高友誼的前提下,每隔一段時間必須屠殺其中的一隻,然後由全族的人共享其肉和血。在稍後的時期裏,我們可以由記載中發現,他們相信2共同食用的食物到達體內後,會使他們之間產生一種神秘的聯係。這種想法,在較早期似乎局限在共同食用某種神的祭物才能生效。神祭物的死亡“被認為是維護神與入之間紐帶的惟一方法”。

這種聯係主要是通過共享祭物,使存在於肉和血中的祭物生命融合於參與者身上。晚期曆史中所謂的“歃血為盟”即屬於這種觀念的衍生。從上麵的想法之中,我們不難了解為什麼他們要每隔一段時間就要共享一次祭物。

在此,我想打斷羅勃遜·史密斯的想法,然後以更恰當的語言來重新敘述他的概念。由於私有財產觀念的產生,祭物被視為是給與神的一種禮物,也就是將它由人的所有權轉移至神的手中。不過,這種解釋仍然無法對所有獻祭儀式的許多特殊之處加以準確地解析。因為在早期獻祭的動物本身是神聖不可侵犯的,隻有在神之前,所有族人共享祭物和共同擔負屠殺動物的責任之下,才能通過祭物使人與神之間相互認同。祭物是神聖的,同時也是屬於相同的血族。他們深信借著殺死圖騰動物(即指原始的神本身)才能加強他們與神的相似性。

羅勃遜·史密斯通過對獻祭的研究之後發現,屠殺圖騰動物成了拜祭神的儀式中重要的一個環節。他認為類似這種圖騰餐的儀式可見於較晚時期的獻祭記載之中。聖尼祿(St.Nius)曾經記錄過在公元4世紀末期有關塞奈沙漠中阿拉伯人的獻祭儀式。獻祭的駱駝(祭物)被放置在石頭堆成的祭壇上,當首領再度領導族人圍著祭物“高唱讚美歌聲時,他劃出了第一刀……然後,急促地將所流出的血喝光。接著,族裏的人也拔出刀劍割祭肉。獻祭儀式在晨星升起之前開始,一直持續到太陽落山為止。在這短短的時間之內,整頭駱駝的身體、骨頭、皮、血和內髒都被分食殆盡”。所有的證據都顯示出這種野蠻的祭禮並不是孤立的單獨事件。即使它將來的發展產生了許多不同的方式,不過,它也可算是各地圖騰獻祭的雛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