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媒帶給人們的每一種壓力都會刺激他,向他展示更大的快樂、更多的趣味和更豐富的選擇。一個人如果努力去做某件事,就不可能做不成——不論是欣賞嚴肅音樂,還是在家裏學習高等數學。過去我們對這個廣闊、博大、精彩的世界了解得太少,而現在,它所有的迷人之處都在我們眼前掀開了麵紗。用最大倍數的天文望遠鏡,我們可以觀測外層空間,用電子顯微鏡,我們能夠探究大腦結構。這裏有人類藝術的熠熠閃光,有扣人心弦的悲劇性戰爭報道;這裏,人類自己動手開辟的這塊新領域越來越寬廣;這裏,正交流著所有偉大思想家和傑出的世界級領袖的博才睿智。要向你講清楚一位有見識、聰明的公民能夠從今天紐約的廣播電視、從那些我所熟悉的節目中發現什麼,一次演講是不夠的,我們需要一首狂想曲。”
——NBC總裁西爾維斯特·L·韋弗,1955年
“像D·H·勞倫斯所描述的那樣,多數大眾娛樂歸根到底都是反生活的。它們充滿著腐朽的尋歡作樂、不理性的訴求、道德的墮落……。它們傾向於這樣一種世界觀:發展即是追求物質財富,平等是道德標尺,自由則是無休止的、不負責任的快樂的依據。這些節目屬於一個替代性的、看客的世界;它們沒有提供任何能夠真正吸引大腦和心靈的東西……。它們有著令人無法忍受的矯揉造作,迎合為所欲為、隨心所欲的想法,卻又不承擔後果。一部分這樣的節目每天進入大多數人的日常生活,它們的影響既廣泛又持續。”
——理查德·霍加特,1957年
“我對電視了解得越多,就越不喜歡它,越對它心存芥蒂。電視不是為我,而是為那些確實喜歡它的人準備的,為那些沒有時間做我所喜歡的事情的人準備的。在我看來,電視就是文盲的文化,庸俗者的文明,窮人的財富,無權者的特權,被拋棄的大眾惟一的俱樂部。”
——聯邦通訊委員會委員李·洛文傑,1966年
“人們受電視傷害的例子,在收視率和統計數據中找不到,但是可以在醫院和監獄裏找到。”
——全國教育廣播電視工作者協會前會長哈裏·J·斯科爾尼亞,196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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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線電視所感受到的壓力,並未促使它們為觀眾提供更加豐富多樣、出色的電視節目,隻有,隻有法律才能迫使廣播電視網承擔責任,甘冒風險。不幸的是,即使在這個重視行動的年代,法律的作用,也更多地體現在防範個人或機構去做不當之事,而在促使他們去做那些政府所希望之事上,卻顯得力不從心。在美國,國會成立了聯邦管理機構,旨在對企業的活力和貪欲進行疏導,將其納入規範的社會運作係統中,可是這些機構隻在初期發揮了一些作用。那時,他們憑著年輕人的一腔熱血,來完成自己的肩負的任務,可是今天,已經沒有人說他們的好話了。不過,就是和這樣的機構相比,聯邦通訊委員會的名聲也好不到哪裏去,它“幾乎在所有重要問題上都搖擺不定、猶豫不決、支支吾吾,”詹姆斯·M·勞德斯在1960年給當選總統肯尼迪的報告中指出,“它似乎缺乏製定政策的能力,不能在合理的時間內處理所麵臨的問題,也拿不出行之有效的解決問題的方案。”
但是,這些錯誤的責任,更多地在國會而不是聯邦通訊委員會。國會於1934年通過的《通訊法》糟糕透頂,盡管不斷有證據證明該法根本無法實施,國會仍然拒絕對它進行修改。這項法律的問題與其他法律經常遇到的問題一樣,即製定者不清楚他們製定這項法律的宗旨是什麼。對廣播電視業來說,最迫切、最明顯的需要,是將有限的頻率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這樣就不會造成廣播電視台之間的相互幹擾。一旦政府頒發了使用“頻率”的許可執照,很顯然,在一定程度上,執照獲得者便要對公眾負責。可是他們的責任是什麼,又如何履行其責任,國會卻並沒有加以說明。而聯邦通訊委員會則被要求根據“公眾便利、公眾利益或需要”的原則頒發執照。
亨利·弗蘭德利法官指出:“1920年《運輸法》(Transportation Act)把‘公眾便利和需要’這一標準引進了聯邦法律,對於是否要授權建設一條新的鐵路或鐵路複線,或者廢棄現在還在使用的一條鐵路,該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然而,《通訊法》第307款對這個標準卻隻字不提,在此,法律根本無視人們對廣播電視服務的需要,而隻關注誰來提供這種服務。”聯邦通訊委員會早期頒發執照的原則是,隻要還有頻率可供分配,又有人申請,那麼就足以說明公眾有興趣使用這個頻譜空間。巡回法院曾經建議聯邦通訊委員會在批準設立新的電視台之前考慮一下市場是否已經飽和,但是,委員會對巡回法院的建議不屑一顧。一位聯邦通訊委員會委員曾經這樣評價他的同事:“那些家夥對最高法院的意見甚至看也不看,我曾經傳達過法院的看法,可是根本就沒人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