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傳播與暴力、色情、隱私(7)(2 / 2)

中國行為法學會新聞侵權研究會研究部主任周澤也指出:“人肉搜索多數的初衷是充滿善意的”,“人肉搜索”自身本不具有法律及道德層麵的性質。“但網民原本維護正義的聲音,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彰顯他們以暴製暴的心態,借以發泄對社會的不滿。這是在濫用言論自由和網絡的力量,以匿名方式聚眾逞一己之快意。”周澤告訴《國際先驅導報》。

《中國青年報》在6月30日的一項調查大概可以看出部分民眾的心態,在2491名調查對象中,有79.9%的人認為“人肉搜索”應該受到規範,65.5%的人認為“人肉搜索”可能成為一個新的發泄渠道和報複窗口,而64.6%的人認為這侵犯了個人隱私,而20.1%的人擔心自己會成為搜索目標。

刑法不是萬能管家婆盡管人們已經開始普遍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變成網上暴力的危害,但是要真正采用刑法約束之卻仍是難上加難。

在周澤看來,“人肉搜索入刑法主要是涉及侵犯隱私權的問題,但至少從目前的法律來看,人肉搜索並不構成犯罪行為,現存的相關民事法律並沒有對隱私權的概念作明確的定義。”

周澤說,隱私權在法律上的不甚明確,導致公眾的隱私權及其界限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因此,在對社會不良現象進行批評、對公眾人物監督與侵犯他人的隱私上沒有一個平衡點。“所以,很難用什麼標準來對人肉搜索中侵犯他人隱私權的行為進行刑罰處罰。”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何海波也認為,將“人肉搜索”納入刑法目前來說還不成熟,“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立法起草工作尚未啟動情況下,個人信息的保護範圍難以得到明確界定,僅有刑法的規定還遠遠不夠。”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研室主任薛瑞林則告訴《國際先驅導報》,“人肉搜索”刑事立法可行性不高,“民法可以解決的事情,不必上升到刑法的高度上去,刑法不是管家婆,別什麼事情都找它。”

“罪”與“罰”均難以界定

周澤進一步指出,“哪怕是真納入了刑法,執行起來更困難。國內關於‘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判決為什麼遲遲沒有公布,顯然是因為這個判決的影響重大。”

如何判斷什麼人在“人肉搜索”行為中犯罪?目前“人肉搜索”中有以下幾類人:發起搜索人、提供被搜索真實信息的人、提供被搜索虛假信息的人、對於被搜索人譴責的人、純粹看熱鬧跟帖的人。

“僅僅是這幾種人交織在一起就不好在立法上定義誰在犯罪。規定得過寬,打擊麵就太大,規定得過窄,起不到打擊犯罪的作用,而這過寬和過窄本身就無法把握。刑法的基本原則就是‘罪刑法定’,如果條文本身就含糊其辭,何談公平正義?”周澤說。

“發帖人也有謹慎管理的問題,在很多案中,很難判定某個網友在搜索過程中起了最至關重要的作用,事實上,每個網友都起了作用,這就是執行難。怎麼解決?所以我提倡糾紛多元化解決機製,同時還追究導致人肉搜索出現的背後深層社會原因。”

國外問診“人肉搜索”難題

那麼,讓我們把求解的目光投向國外,部分國家針對“人肉搜索”已經采取的一些應對措施或許有可借鑒一二之處。

2006年12月,韓國政府宣布,為防止網上匿名攻擊,政府將要求各個網站在用戶發帖前,確定真實身份。“目前,韓國政府網站和各大門戶網站,在回帖時都需要輸入個人識別碼。不過,普通社區和個人博客仍然可以匿名發言。”在韓國高校從事教學工作的中國學者詹德斌告訴《國際先驅導報》。此外,“韓國在相關法律中確立網絡運營商的責任追究製度,以此增強網絡運營商的責任感,減少網絡暴力的平台。”詹德斌說。

來源:《國際先驅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