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意誌(2)(1 / 3)

所以經驗也像理性一樣明白教導我們,人們相信他們自由,隻是因為他們自己意識到自己的行為,而毫不知道決定他們行為的原因。經驗又教導我們,心靈的命令不是別的,而是欲望本身,而欲望也隨身體情況之不同而不同。因為每一個人所作的事,都是基於他的情感。凡為相反的情感所激動的人,每遇著一件小事,都容易陷於沒有主見,左右搖擺。這一切都足以明白指出,心靈的命令、欲望和身體的決定,在性質上,是同時發。生的,或者也可以說是同一的東西,當我們用思想的屬性去觀察,並且用思想的屬性去說明時,便稱為命令;當我們用廣延的屬性去觀察,並且從動靜的規律去推究時,便稱為決定。

摘自(荷蘭)斯賓諾莎《倫理學》Ⅲ,命題二,附釋

我們既然有許多種不安,來攪擾意誌,決定意誌,因此,最大的、最迫人的不快一定會決定人的意誌,使之趨向下一次的行動,這一點是很自然的,我們已經提到過了。但是事實上,雖大部分如此,但並非永遠如此。因為我們據經驗知道,在許多情況下,人心有一種能力來暫停動作,不急於滿足,不急於實現它的任何欲望,因此,它可以自由地來考究那些欲望的對象,自由來考察它們的各個方麵,自由地來把它們同別的物象互相比較。人之所以有自由,正是由於這一點。而且我們因為不善用自由,所以當我們在日常生活中,努力追求幸福時,常陷於許多過錯、謬誤和失察。因為我們意誌的決定作用是太急躁了,而且在沒有妥當考慮之前,我們就早已魯莽行動了。不過我們都有一種能力,使某些特種的欲望暫不實現,因此,我亦可以阻止此處所說的不利;這一點,任何人都可以根據日常經驗,在自身看到。在我看來,這就是自由的來源,而且所謂(我看是不正確的稱呼)自由意誌,也就是由此成立。因為在任何欲望暫行停頓的時候,我們可以在意誌決定以前,在動作(由那種決定而來的)實現以前,有機會來考究、觀察、判斷我們所將要做的善或惡。在適當的考察之後,我們如果判斷出,我們所做的是自己的職責,而且在追求幸福方麵,我們所能做的,所應做的,也就限於此,則我們自然會按照公平考慮後所得到的最後結果,來欲望、意願、動作。這並不是人性的一種過錯,乃是它的一種美德。

……由我們自己的判斷來決定,並不是對自由加了限製——這種情形不但不限製自由,減少自由,反而促進了它、加強了它,那不但不縮小自由,而且自由的目的和功用還正在於此,因為我們如果愈不受這種決定的支配,則我們愈會走近苦難和奴役。

摘自(英國)洛克《人類理解論》第二卷,ⅩⅩⅠ,47—48

現在我們正可以在自由和必然的這個問題方麵來進行我們的調和計劃。這個問題在最富有爭辯的哲學中雖是最被人爭辯的一個問題,可是我們要想解決這個問題,並不用許多話語就可以證明,一切人類一向都同意於自由學說,一如共同意於必然學說一樣,而且在這方麵一向的爭論都隻是口頭上的。因為“自由”一詞在應用於有意的動作上時,究竟有什麼意義呢?我們一定不是說人類的行動和他們的動機、傾向、環境沒有什麼聯係,我們一定不是說,它們不是照某種一律的途徑互相引生,我們一定不是說,我們不能由這一種現象來推斷那一種現象的存在。因為這些都是明白的,公認的事實。因此,所謂自由隻是指可以照意誌的決定來行為或不來行為的一種能力,那就是說,我們如果願意靜待著也可以,願意有所動作也可以。這種假設的自由是普遍被人認為是屬於各個人的,隻要他不是一個獄囚,隻要他不在縲絏之中。因此,在這裏並沒有什麼可爭辯的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