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房契(1 / 3)

立永賣房院人李天保因為無錢使用,今有自己分到宅院一所,坐落村北。東至買主,西至賣主,南至街心,北至買主。四至分明,金石土木相連。盡在其中。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價錢三十千整。當日錢業兩交。自賣之後,永不返悔。

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證本宅內有上房一間,南屋一間,東廈房一間。

乾隆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李天保立 畫押

同人 張天由 畫押 張林 畫押 吳乾申 畫押 吳乾欽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3.3厘米,寬31.7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洛陽縣田宅牙紀吳世榮戳”,5.7×4.2厘米。

乾隆六十年即公元一七九五年。

立賣契人王正白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處,坐落路北向南。

東至楊天文,西至買主,南至路,北至席保章。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行人牛丙蘭說合,情願出賣於本裏陳德祿名下居住。言定時值共價銀七十一兩整。銀、莊院即日兩交分明。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嘉慶三年正月十三日王正白立 畫押

隨帶糧銀三分五厘

外有畫字銀六兩整

知見 吉星兆 畫押 王正林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50.2厘米,寬32.4厘米。嘉慶三年即公元一七九八年。

XXX因為使用不便,今有地基一所,坐落街南,東XXX夥牆,西至劉俊士,南至牆,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錢十一千整。當日錢業兩交,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契存證。

嘉慶九年X二月十三日立賣契人劉造士 畫押

同人 郝文廣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7厘米,寬33.9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李 田宅牙紀吳世榮戳”,6.0×4.1厘米。

嘉慶九年即公元一八0四年。

立賣宅院文契人張永X因無錢使用,今有本宅院一所,坐落街南,坐南向北,內有九房四間。東至賣主,西至劉姓,南至劉姓,北至大街。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錢五千五百文。當日錢業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約存照。

嘉慶二十年三月初六日立契人張永X 畫押

同人 張同 畫押 張重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7厘米,寬31.8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楊 田宅牙紀吳大德戳嘉慶二十年二月 日”,6.5×4.5厘米。

嘉慶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一五年。

立賣契人郝榮慶因一事不便,今將自己村北嘴窯院一所,坐西向東,計地肆分,西至霍姓,東至霍姓,南至霍姓,北至郭姓,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郭存義名下居住為業。同中言明,共價錢拾貳千文。其錢即交不欠,恐口無憑,立契存證。

計開其地二地二糧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有車路一條。

嘉慶二十年十月十三日立賣契人郝榮慶 畫押

同 父京藩 畫押

同 弟榮瑞 正

同 弟榮恩 畫押

同 侄六龍 畫押

同 牙中郝印序 畫押

郝汝心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5厘米,寬31.2厘米。共加蓋三枚篆書官印“孟縣之印”,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中部上方有半枚橢圓形戳記,文不辨。

嘉慶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一五年。

立賣房院文契人劉門馮氏同子通順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房院一所,坐落村中路口。坐南向北,東至北半至買主、南半至劉山奇,西至張均係裸(夥)牆,南至郝文明以東半至裸(夥)牆為界取直,北至路口,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同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錢二十九千文,當日錢業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賣契存證。

嘉慶二十二年三月十二日,立賣契人劉馮氏 畫押

同子 通順 畫押

同族叔 劉玉士 畫押

同人 郭永典 畫押 張生富 畫押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張梗買劉馮民坐落處、房院、畝間,用價銀二十六兩,納稅銀XXX。

布字四萬一千七百五號,右給業戶,準此。

道光 年 月 日

布字四萬一千七百五號價銀二十六兩稅銀XXX。

該契宣紙,寬53.6厘米,高44.6厘米。契尾為油印,毛筆填寫,正文及騎縫處蓋二枚紅色印鑒,滿漢兩種文字,“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草契為毛筆書寫,正文中與兩契中縫共蓋4枚6.9×6.9厘米的官印,滿漢兩種文字,文“洛陽縣印”;同人上方有一枚黑色4.5×6.5厘米的戳記“正堂王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 日 田宅牙紀趙鬆孫戳”。

嘉慶二十一年即一八一六年。

嘉慶二十二年即一八一七年。

立永遠杜絕死契文字人郭門栗氏因為急缺使用,無處湊辨,今將自己原買到本院西北角地基一塊,又帶西小窯頂一塊,東至小窯門麵牆,西至窯頂後水渠,南至西房北牆山翅,北至滴水;又帶小院地基,四至,東至北房山翅,西至小窯頂後水渠,南至院心,北至滴水。八至明白,上下土土木石相連,前後道路出入通行,以及姓後修理許西房北牆山翅,亦許挖空認梁。永無反悔,今出賣其本家堂叔郭世瑛名下承為永遠杜絕死業。同中言明,當日受過,永遠死價,時錢八千文整。

即日並無短欠,恐口無憑,立此永遠杜絕死契,存用為實。

同嬸母郭門焦氏 畫押 同堂弟郭小耀 畫押

道光十四年 月 日

立永遠杜絕死契文字人郭門栗氏 畫押

同中人 郭世泰 畫押 郭世聯 畫押 景維傑 押

舊院西北角窯紅契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52.5厘米,寬31.5厘米。

上部與左下角共加蓋三枚正方形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印章,規格6.5×6.5厘米,印文“陽城縣印”。

道光十四年即公元一八三四年。

立賣地基文契人張XX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地基一區,坐落街南,東、南二至夥牆,西至買主,北至賣主夥牆。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今同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梗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六千五百文。當日錢業兩交,分文不欠。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字存照。

道光十五年XXX二十日立賣契人張XX 畫押

同人 張居祥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1厘米,寬33.4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鄒 道光十五年二月 日 田宅牙紀李永成戳”,印戳高7.1×4.9厘米。

道光十五年即公元一八三五年。

立當字人武國琳今將自己莊基壹處,坐北向南,東至本主,XXX,南至大街,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當數。同中說合,情願出當於成論誥名下管業。言明時值當價錢叁佰貳拾仟整,其錢房即日兩交不欠,錢到回贖。恐口無憑,立字存證。

道光拾伍年拾壹月初壹日立 畫押

房屋破壞與當主無幹,每年糧錢伍佰文。

同人 潘西嶽 畫押

係廿一年九月九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6厘米,寬32.4厘米。

道光十五年即公元一八三五年。

立賣約人介福因不及,今將自己宅基乙(一)處,內有尾房十五間,坐落東街路南,金石土木相連,門窗俱全。以(依)東靠西,南至張姓,北至街中,東至張姓,西至買主。憑中說合,情願出賣於耿元凱名下管業。同人言明,時值價錢貳二百千整。當日錢宅二交。此係二家情願,各無返悔,恐口無憑,立賣約存照。

道光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立

現無式幣,暫立草約。

同人 張景運 張光山

張慎康 張運西

張日玢 李從義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2.8厘米,寬32.6厘米。左側下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X 房村上產行 耿X萬戳記”,5.6×4.3厘米。

道光十九年即公元一八三九年。

立賣契人陳兆富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西邊半處,坐落小南窯,坐北向南。東至買主,西至陳榜,南至大道,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土木金石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滑太常說合,情願出賣於胞兄陳兆麒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賣價錢八十千整,其錢莊即日兩交不欠。恐後無憑,此照。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陳兆富立 畫押

此莊帶糧銀一分七厘五毫

畫字錢割食五千整

土窯一孔,房二座,門窗俱全。

二門一合,接腳石俱全。

除窯門一合。

場路向東行走,水望東流。

同中人 陳兆祥 畫押 秦宗振 畫押

此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1.4厘米,寬28.9厘米。上蓋一枚9.1×6.3厘米黑色戳記“正堂徐房地行滑太常”。

道光二十年即公元一八四O年。

文契

立賣契人義裏一閭八莊陳兆富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段,坐落小南窯,XX莊西道台半處,X莊坐北向南畛。東至買主,西至陳榜,南至大道,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滑太常說合,情願出賣於本厘本圖九莊陳兆麒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共價錢八十千整,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道光二十年十二月十三日立賣契人陳兆富 畫押

糧照銀一分七厘五毫

割食畫字錢五千文

土窯一孔,房二座,門窗俱全。二門一合,接腳石俱全。陳窯門一合。

場路向東行走水望東流。

知見人 陳兆祥 畫押 秦宗振 畫押

偃字第 號

此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42.7厘米,寬32厘米。文契中共蓋有三枚6.9×6.9厘米正方形官印“偃師縣印”,滿漢兩種文字,另有一枚黑色戳記“正堂徐房地行滑太常”,7×5厘米。

道光二十年即公元一八四O年。

立賣契人郝清武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窯院一所坐西向東,計院地六分玖厘零七糸。東至車路郭太平,西至堰根,南至郭允立,北至車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郭明倫名下永遠居住。同中言明時值共院價錢貳拾貳千五百整,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計開

折正糧乙分九厘七毫三糸五忽,路糧隨院走,代糧三厘。

上下土木金石相連,北邊連車路三尺係郭太平施。此地西堰根許霍孔敘行走。

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初六日立賣契人郝清武 畫押

東橫六步四小尺 西橫六步 順十八步三小尺二寸

下段 南橫六步 北橫六步四小尺 順七步一小尺三寸

經紀 郝印敘 畫押

同中人 湯大道 畫押 郝士望 畫押 王可春 畫押 霍明敘 畫押 郭得安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7厘米,寬27.2厘米。右側下部有一橢圓形戳記“中華民國五年三月廿九日驗訖

孟縣驗訖戳”,4.7×3.4厘米。左側中部有一豎長方形戳記“龍台縣下寧分駐所”。

道光二十二年即公元一八四二年。

民國五年即公元一九一六年。

賣房基

立賣屋基地空院契人劉丕成、劉六爻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祖業空院地一區,通前後,坐落本村家西,坐南向北。東至劉牆心,西至劉牆心,南至路,北至街大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劉常順名下永遠管業居主。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銀二十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戶族人等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同人 劉常寬 畫押 王朝魁 畫押 王萬和 畫押

道光二十三年二月初二日

立賣屋基空院契人劉丕成、劉六爻 畫押 南頭 三間半寬

北頭 一截 南寬四弓四尺六寸 北寬五弓0三寸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8.9厘米,寬33.2厘米。右側中部有一長方形戳記“正堂馬 道光二十一年二月 日 田宅牙紀李錫齡戳”,7.0×4.3厘米。

道光二十三年即公元一八四三年。

立賣宅院文約人郝林子因使用不便,今有本身宅院一所,坐落街南,內有上房一間,東至買主,西至郝進夥牆,南至趙連三夥牆,北至郝進有水簷。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同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居旺名下永遠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五十串整。當日錢約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賣約為證。

道光XXX

同人 張春X 畫押 郝進 畫押 張居廣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2.3厘米,寬27.7厘米。契約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馬 道光二十五二月 日 田宅牙紀韓X仁戳”中間

畫押“官中”,印戳高6.9厘米,寬5.4厘米。

道光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四五年。

立賣房院文約人劉清和因使用不便,今有XX房院一所。坐北向南,坐落村中。內有廈房三間,臨街三間,東至劉振邦夥牆,西至官胡同,南至大街,北至張生富夥牆。四至分明,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中。

同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張居旺名下永遠管業居住。二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一十五串整。當日錢約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礙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賣約為證。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立賣約人劉清和 畫押

同人 吳憲章 畫押 劉清吉 畫押 張元善 畫押 趙連山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1厘米,寬33.5厘米。左側中部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正堂屈 道光二十四年十月田宅牙紀韓日化戳”,5.7×4.2厘米。

道光二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四五年。

房地契據

立賣房院地基契人梁殿鼇同子長典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房院一所叁間寬基地一段,坐落四至開列契後,今憑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梁允智名下久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紋銀共伍拾肆兩柒錢六分,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親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當,與買業人無幹。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其地大糧係裏 甲戶名 在裏甲 名下過取糧銀

同牙中人 王學彥 畫押 王元X 畫押 張銀漢 畫押 梁殿士 畫押 薛全 畫押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立賣房院地基契人梁殿鼇 畫押 同子長典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許用白紙寫約,隱漏稅銀。成交後該產行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房院一所三間寬,坐落梁屯鎮村內,坐南向北,東至薛,西至:南截至路轍,北截至買主,南至買主,北至路轍。地內有中房三間,臨街房三間,廈房五間半,門窗俱全。

基地一段,東西畛。東南二至薛,西至路轍,北至買主,東頭北邊又至薛,東西二橫俱壹丈捌尺寬,係木經尺。

天坤字第貳拾陸號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 梁允智 買梁殿鼇坐落院處畝間 用價銀五十四兩七錢六分 納稅銀XXX

藩字叁萬捌拾伍號 右給業戶 準此

道光 年 月 日

藩字叁萬捌拾伍號買銀柒伍拾肆兩柒錢陸分稅銀XXX

該契據與契尾粘連,印刷填寫,共長58厘米,寬52—53厘米。蓋有長寬6.5厘米的正方形印章六枚,“洛陽縣印”,滿漢兩種文字;二枚長寬10厘米的正方形印章,“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滿漢兩種文字;一枚長寬3.5厘米的正方形印章,印文模糊;另有長方形戳記二枚,“正堂馬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日 田宅牙紀董文治戳”、“西南路豐李鎮X局”。

道光二十八年即公元一八四八年。

立賣莊基契人宮富新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分到莊基一所,坐西向東,中長兩丈二尺零一寸,橫一丈八尺零四寸,東至賣主牆中為界,西至宮姓,南至宮姓,北至買主,俱至牆中為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宮賓名下永遠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價錢共十二千五百整,恐後無憑,存證。

同人 宮XX

道光XX年三月十九日立賣莊基人宮富新

該契宣紙,殘破嚴重,寬30厘米,高40厘米,毛筆書寫。同人上方有一黑色戳記,4.8×5.7厘米,印文為“正堂馬 道光XX年X月X日 田宅牙紀X公太戳”。

立賣契人霍永文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窯院一所計地二分六厘三毛六糸七忽,坐西向東,東至張正代,西至窯院根,南至賣主,北至郭旺興,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楊自榮名下居住為業。同人言明時直(值)價錢壹十五千七百文,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字存正(證)。

計開

折正糧一分三厘一毫八糸二忽。

上下土木相連。

鹹豐元年十月七日立賣契人霍永文 畫押

牙人 郝騰交

東橫四步四小尺五寸

西橫六步一小尺

順十一步二小尺

同人 郝朱方 畫押 郭允立 畫押 張正貴 畫押 正代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0.6厘米,寬29.5厘米。

鹹豐元年即公元一八五一年。

立賣契人王榮福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正房一座,其莊坐西向東,計莊瓦房俱全。

東至本主,西至本主,南至王寬,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胞侄王豁然名下永遠為業。言明共價錢四串五百文。恐口不憑,立字為證。

鹹豐三年正月十八日立賣契人王榮福 畫押

許住不許側(拆)

內有大石板一塊

交錢二百文

同中人 郝東甲 畫押 王辰 畫押

該文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6.9厘米,寬30.5厘米。左下角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規格6.5×5.0厘米,文“署正堂X房地行王木淳”。

鹹豐三年即公元一八五三年。

立當約人王榮福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房屋一座,其房坐西向東,計房內門窗俱全。東至本主,西至本主,南至王寬,北至買主。四至分明,盡在當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當於胞侄王豁然名下居住三年為滿,錢到回贖。言明共當價錢一串五百文,錢地兩清。恐口不憑,此照。

鹹豐三年正月十八日立當約人王榮福 畫押

此房門前地一段。

同中人 郝東甲 畫押 王辰 畫押

二月初四日有複當價乙(一)千文。

該文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6厘米,寬31.0厘米。左下角有一豎長方形戳記,戳規格6.5×5.0厘米,文為“署正堂X房地行王木X”。

鹹豐三年即公元一八五三年。

立賣空宅地人王林山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地乙小段,坐落宅基東北角後門,東至王姓,西(至)賣主,南至買主,北至王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嘉賢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錢共捌仟伍佰文,當交不欠。自賣之後,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永無返悔。如有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契存證。

牙紀 王三德 畫押

鹹豐六年十月二十一日立賣宅地契人王林山 畫押

南、北橫俱四弓整

順六弓零乙寸

同人 王書榮 畫押 王劉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5.3厘米,寬31.1厘米。右上角有手寫“王日和鹽王十七”字樣。

鹹豐六年即公元一八五六年。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宮法典

買:宮法典,坐落處房畝用價銀XXX,納稅銀四分五厘。

藩字四千五百八十七,號右給業戶準此。

同治 年 月 日

藩字X……號價銀十兩稅銀四錢五分。

房地字契

立賣宅基契人宮法典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宅基一所X……坐落四至XX契後今憑牙中X……人(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拾共十五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戶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擔。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X……裏 甲戶名 在X……甲名下過糧

中人 宮改名 畫押 宮德才 畫押

鹹豐七年三月初二日立賣宅基契人宮法典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計用白紙XX隱漏,稅銀成交後X……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其宅坐落本街北頭,坐西向東,內有X間XX房半間門X……東至大街,西至買主,南至X……。

豐字第一萬一千二百三十九號。

該契宣紙,殘缺,印刷,毛筆填寫。契尾寬25.4.厘米,高50.5厘米,契上大小官印數枚,其中兩枚為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印文“洛陽縣印”。另三枚應為“河南布政司之印”,內容不辨。房地字契寬37厘米,高48.7厘米,正文中蓋有兩枚官印,6.5×6.5厘米,滿漢兩種文字,文“洛陽縣印”;左邊緣蓋一枚長方形官印,內容不辨;落款處有一枚紅色戳記,殘,戳文“縣正堂陳XXX田宅牙紀潘文瑞戳”。

鹹豐七年即公元一八五七年。

立賣莊基文契人董金釗因堂侄身亡無嗣,外債殯埋等費,實XXX莊基一段,坐落北街。其地南北畛,東至杜呼雷夥牆心,西至路心,南至耿保夥牆心,北至杜呼雷夥牆心。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董金懷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明,時值價錢八十二千文。其價當日交足。買主遂契管業,畫字割食俱貫價內。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契為證。

鹹豐八年七月十一日立賣地契人董金釗 畫押

同人 遠登高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2厘米,寬30厘米。左側中下部有一戳記,7.4×4.8厘米,文“正堂示,給官產行,劉荏芳戳記。”

鹹豐八年即公元一八五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同孫全則因錢糧緊急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置到土窯兩座,門窗俱全,上代坑廁一個,土木相連,照以上地二分起糧。今開四至,東至郭羊則、郭存保、郭玉鳴,西至郭鳳儀,南至郭李存,北至張永價,四至開明,窯頂上水流出入行路依古往來。今立契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住座為業。同中言明,窯價時估大錢一十四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難憑,立賣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鹹豐九年四月初十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 郭馮氏 畫押 孫全則 畫押

後批此業係地盡糧盡。此照。

同中人 郭子仁 畫押 郭玉鳴 畫押 郭員保 畫押 郭治安 畫押 郭喜林 畫押

郭新學 書憑

鄉約 郭鳳嵩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3.7厘米,寬45.1厘米。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賣宅基契人王劉氏同子林山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分到宅基後截二間寬,坐南向北,東至買主,西至張王二姓,南至賣主,北至王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嘉賢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銀共壹拾柒兩五錢整,當交不欠。自賣之後,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永不返悔。如有爭差,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契存證。

同人 張謹 畫押 王萬合 畫押

鹹豐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立賣宅基契人王劉氏同子林山 畫押

西院北截。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8.5厘米,寬34厘米。

“同人”上方有一紅花押“正堂任 鹹豐捌年二月 田宅牙紀X德戳”。右上角有毛筆書寫“王日和 鹽東 十七”字樣。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同孫全則因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土窯兩座,門窗俱全,坑側(廁)一個,土木相連,照以上地二分起糧。四至東開,水流出入行路依古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經應(營)為業。同中言明,總價大錢一十四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恐口難憑,立賣契文字存證。

鹹豐九年四月 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馮氏 孫全則

同中人 郭吳保 郭喜林 郭新學 書

鄉約 郭風嵩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3.6厘米,寬29.6厘米。

鹹豐九年即公元一八五九年。

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今因賬債緊急無處湊辦,央中說合,情願將自己祖遺東院房屋一處,計上下兩院。內有南樓房上下八間,上院內計大東房兩間、小東房三間、南房三間、東南耳房一間、西南過道樓一間,係正南出入門道。上下院路兩所,東至東房後滴水簷下,西至院牆外並南樓山扉下,南至南房後滴水簷下曲尺不等。灶至院牆外根,上院大東房灶山扉下石陵根曲尺不等。上院東南西南風口兩所俱至牆外根,西灶大門一所,人行牛車出入向正西,合古道通行。大門外有地基一段,南灶計長六尺,又小街門內灶地基一所,東至曲尺不等,西至山扉下,南至古道中心,灶至滴水簷下,內有榆樹一株。本院一概房屋上連巴瓦,下帶頂石,根基門窗戶對樓梯一並在內,上下院四至以裏土木金石相連。西北坑廁一所,四至俱以牆外根,盡隨出賣與尹在朝名下居住,為永遠死業。當日同中言明,估值死價大錢二百二十串。其錢筆下交足分文不欠,倘有戶族人等爭端者不幹買主之事。賣主一麵承當。此係各出情願,永不反悔。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大清鹹豐十年 月 日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 畫押

所有此地基房屋原契一概失落無存,日後找出作為故紙無用。

同堂兄 張之仁 畫押 同堂侄 張儒林 畫押 張合 畫押

同中人 尹祿 畫押 張誠 畫押 李安奧 畫押 尹祖發 畫押 田百川 代筆

官契紙

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今因賬債緊急無處湊辦,央中說合,情願將自己祖遺東院房屋一處,計上下兩院。內有南樓房上下八間,上院內計大東房兩間、小東房三間、南房三間、東南耳房一間、西南過道樓一間,係正南出入門道。上下院路兩所,東至東房後滴水簷下,西至院牆外並南樓山扉下,南至南房後滴水簷下曲尺不等,灶至院牆外根,上院大東房灶山扉下石陵根曲尺不等。上院東南西南風口兩所俱至牆外根西灶。大門一所,人行牛車出入向正西合古道通行。大門外有地基一段,南灶計長六尺,又小街門內灶地基一所,東至曲尺不等。西至山扉下,南至古道中心,灶至滴水簷下,內有榆樹一株。本院一概房屋上連巴瓦,下帶頂石,根基門窗戶對樓梯一並在內,上下院四至以裏土木金石相連。西北坑廁一所四至俱以牆外根,盡隨出賣與尹在朝名下居住,為永遠死業。當日同中言明,估值死價大錢二百二十串。其錢筆下交足分文不欠,倘有戶族人等爭端者不幹買主之事。賣主一麵承當。此係各出情願,永不反悔。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字為證。

大清鹹豐拾年 月 日立永遠死契文字人張之廉 畫押

所有此地基房屋原契一概失落無存,日後找出作為故紙無用。

同堂兄 張之仁 畫押 同堂侄 張儒林 畫押 張合 畫押

同中人 尹祿 畫押 張誠 畫押 李安奧 畫押 尹祖發 畫押 田百川 代筆

徘徊北裏赤祿四號

該官契紙加蓋有三枚正方形官印,印文滿漢兩種文字“高平縣XXX印”,官印規格6.6×6.6厘米。另有兩枚豎長方形私章,一枚1.8×2.9厘米,印文為“庫發”,一枚1.2×2.6厘米,印文為滿文不識,另在騎縫處加蓋一官印與契尾相連,大小及印文同上。

契尾 高字十五號

山西等處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 鑒

旨議奏事案蒙

前領侍衛內大臣戶部侍郎銜巡撫山西太原等處地方提督四川等XX……戶部谘河南司案呈本部議獲河南布政使富明啟奏民間XX送上司查驗一並奉旨該部議奉臣等XX課固在察吏而剔弊要。歸X民如民間置買田產X例X司頒契尾粘連民契令收執其來已久。前XX乾隆十二年五月內經安慶巡撫潘恩臬奏X民間置買田產,自用契尾以來,民則X減稅銀,自印白契。官則巧圖侵隱,不粘契尾。致啟刁民捏造假契,爭X訴訟。或以大改小等弊。奏請立法稽查一折,經臣部議準,除布政司預頒契尾,印發各州縣存X粘連民契,給發業戶,仍照舊例外,請嗣後令布政司多頒連環契尾,編列字號於騎縫處。所鈐蓋印信仍發各州縣。俟處民間投稅之時,填注詮業戶姓名、契價、稅銀數目,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申送布政司存核。倘有不肖官吏,仍躥前弊,希圖侵X,一經發覺,即X該州縣嚴參,照例議處。至於小民無知,貪減稅銀,甘印白契XX與民偽契爭占X訟之端,應令布政司通行出示曉諭如。有不請粘契尾者,經人首報即照輯稅例治罪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通行飭遵在案,今布政使當明奏報,自部議多頒契尾以X,一給業戶收執,一存州縣備案,一同季冊呈司查考。稽窮之法,不為不周,而巧取庶民猶不能者,緣業戶契尾例布與契根同由上司查驗。不由有司固得舞弊、欺朦(蒙)。如業者契價千兩三十兩,其發給民契尾XXX填X存官契X,或時X銀千兩改為百兩十兩任意侵隱,奏請設XXX以杜積弊。臣等酌議,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X或編列號數,前半幅照常XX戶等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為幹。後半幅於空白處XXX司X以備X稅時間、契價、稅銀數目,由XX鈐印之X業戶看明,當麵驗X戳,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半幅同X府彙送布政司查核。

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X自難改X等。因於乾隆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奉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X奏並頒X貳行XX西巡XX施行,XXX執行為此。X司官X查縣XX奉旨及粘單內辦理欽遵即轉行所屬遵照辦。理X違等因蒙此XX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字號於空白處鈐印飭X為此X官吏幾日。民間置賣田產於投稅之時即將契尾前幅XXX書X姓名、買賣田房契價、稅銀數目,後半幅空白鈐印處大字填寫。共人XXX人田房X稅數目令業戶看明XXX字XX則X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送司查核。務須實力奉行。如有不肖,官吏仍XXX印XXX本司查出,XXX小民無X,或州縣不XX論。如有買賣田房不遵粘契尾者,X照X稅例治罪XXX須嚴X。

計開

業戶伊在朝買張之廉田、房,頃、畝、間,州、縣,坐落二院,價銀二百二十兩 稅銀六兩六錢

布字十五號 右給業戶伊在朝 準此。

鹹豐十年四月XXX高平縣

高平縣伊在朝買張之廉房二院,價銀二百二十兩,稅銀六兩六錢。

該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契尾”兩字中間和價銀文字處均加蓋一正方形官印“高平縣XXX印”,滿漢兩種文字,印規格6.6×6.6厘米。騎縫文字處加蓋正方形滿漢兩種文字官印“山西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規格10.0×10.0厘米。

該契約由永遠死契契約和官契紙、契尾三部分粘接而成。永遠死契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5.5厘米,寬30.4厘米;官契紙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5.5厘米,寬40.8厘米;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5.5厘米,寬38.8厘米。該契約用了大篇文字描述了契稅征收過程中的積弊,並列舉了貪官利用契約與契尾分離、數目不符、以多填少等實情,以及一些不法之徒偽造白契,致使契稅減少、國庫收入減少等事例,強調了在辦理契稅過程中的一些必要措施和現實,從中反映了清朝晚期官吏腐敗的狀況。

鹹豐十年即公元一八六0年。

立賣宅基契人李門高氏同子潤、李聚,今將自己宅基西邊分過,通長叁寸寬,南頭椒(皂)角樹一科(棵),其地係南北畛。東至賣主,西至買主,南至大路,北至買主。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宮福祿名下管業修呂居住,三麵言明,時值價錢兩千整。賣日錢宅兩交不欠,各無異說,即日管業。恐口無憑,立賣契存證。

鹹豐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同人 宮X元 畫押 宮萬林 畫押 楊海 畫押

該賣契宣紙,毛筆手寫,行楷,長48.3厘米,寬33.3厘米。

鹹豐十一年即公元一八六一年。

文契

立賣契人仁裏二圖九莊劉世山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半處,坐落西溝,計地土窯一孔、房屋一間、門窗俱全。其地坐西向東,東至溝下路三尺寬,西至窯頂上小路一丈九尺寬,南至買主王同興,北至王國興。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王木淳說合,情願出賣於仁裏二圖本莊王豁然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共價錢十串整。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

恐後無憑,此照。

連畫字錢扣價銀六兩五錢六分 偃字第 號

同治三年三月十七日立賣契人劉世三 畫押

糧照 地過割 買主行糧戶名 賣主行糧戶名

此地無糧外包錢一千文。

畫紙合食包錢一千文。

同中人 王世發 畫押

該文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8.4厘米,寬32.2厘米。文中有一處豎長方形戳記“正堂施房地行王木淳”,規格7.2×5.4厘米;另有三處正方形篆書官印,規格6.6×6.6厘米,滿漢兩種文字,文“偃師縣印”。

同治三年即公元一八六四年。

立賣宅基契人李國棟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基壹所叁間半寬、廈房七間坐北向南,東至李國俊、李國忠,西至賣主,南至大路,北至賣主,廈房山牆為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劉金全名下永遠居住。三麵言定時值價錢共柒拾叁仟整,念(碾)在內。當日錢宅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自賣之後,永不返悔,如有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同治叁年十月初九日立賣宅基契人李國棟 畫押

同人 劉天永 畫押 李國和 畫押 李天德 畫押 劉發駿 畫押 劉天位 畫押 劉天運 畫押 劉天元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厘米,寬33.5厘米。中部有一紅色戳記“同治三年 月 日 田宅牙紀XXX戳”。

同治三年即公元一八六四年。

文契

立賣契人仁裏二圖九莊王國興因為無銀使用,今將自己莊院半處,坐落西溝,計地土窯一孔,門窗俱全。其窯坐西向東,東至溝底,西至窯頂小路,南至買主,北至王保全。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王度雍說合,情願出賣於仁裏二圖九莊王大林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價錢一千五百文。其錢地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連畫字X扣價銀七兩六錢六分。

偃字第 號

同治四年四月十三日立賣契人王國興 畫押

糧照地過割。

買主行糧戶名 賣主行糧戶名

此莊無糧包錢一千文。合食畫字錢一千五百文。

同人 王銀成 畫押 王玉歧 畫押

該文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8.2厘米,寬33.2厘米。左下角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戳規格7.2×55.5厘米,文“正堂孫房產行王木X”;文中共加蓋三處正方形紅色官印“偃師縣印”,印規格6.6×6.6厘米,印文為滿漢兩種文字。右上端有“上十四段第八八五號,X宅一畝四分”,並加蓋有“驗訖”戳記。

同治四年即公元一八六五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修房情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前街莊宅地基一所,上代(帶)兩場白地圪嶗內有水井二孔、坑廁一個,照上出糧三畝二分七厘,出社一畝四分五厘。今開十四至,東至喜成,又至買主,又至郭鳳儀、買主,西至岸,又至郭玉鳴,又至郭小馮,又至路,南至郭喜成,又至碾道,又至買主,北至路,東北至碾道,又至路。十四至以裏,於賣主無幹,水流出入行道依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理為死業。仝中言明,時估大錢四十二千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無憑,故立永遠死契文約為證。

同治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修房 畫押

中人 郭子隆 謄郭治安 並書

鄉約 張永價 仝證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4.。2厘米,寬39.1厘米。左下角有“賣一百二八”字樣。

同治五年即公元一八六六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利情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置到的西邊土窯三座有下無上,門窗俱全,四至未開,水流行道以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為業。同中言明,窯價大錢七千七百五十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難憑,立文,約為照。

同治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利

後批每年出糧錢五十文。

中人 郭明學 郭景全 郭泰賓 郭子仁 郭治安 書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排,長42.7厘米,寬27.8厘米。

同治七年即公元一八六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則情因使用不便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置到西邊土窯三座,有下無上,門窗俱全。今開四至,東至買主,西至院牆,南至路,北至郭甲申。四至以裏,水流出入行路衣(依)古往來。今立死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修理為死業。仝中言明,窯價大錢七千七百五十文。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少分文,恐口難憑,故立賣永遠死契文字存證。

同治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夏則 畫押

後批每年出糧錢五十文。

中見人 郭明安 畫押 郭子仁 畫押 郭太興 畫押 郭治安 畫押 郭景全 並書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7.4厘米,寬48.4厘米。左下角書寫有“謄”和“重十六”字樣。

同治七年即公元一八六八年。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發則同叔春栓、群栓,因祖母病故花費錢件無處可取,今將自己祖業西邊土窯兩座,門窗俱全,明磚暗石坑廁一個,土木相連,大門外有糞池一個,出上地糧三分五分。今開四至,東、南至買主,西、北至郭甲申。四至以裏,水流出入行道以(依)故往來。今立契出賣於郭雷鳴名下經理為死業。仝中言明,時值大錢六千文正。其錢當日筆下交足,並不短欠分文。恐口無憑,立文約為證。

同治八年九月十五日

立賣永遠死契文字人郭發則同叔春栓、群栓 畫押

謄中人 郭夏則 郭二辰 郭泰典 郭風義 仝 證郭治安 並書

鄉約 張新喜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豎行排列,長56.2厘米,寬47.6厘米。左下角書寫有“景 八十四字樣。

同治八年即公元一九六九年。

立捐莊基契人保全永號因居住不便,今將自己買到莊基一間半寬坐南向北,坐落本村南街中。內有臨街房一間半,廈房叁間,俱係門窗俱全。東至武姓牆中為介(界),西至武姓牆中為介(界),南至寨牆為介(界),北至街心,四至分明。今同牙中說合情願出捐於錢捌仟文情願出捐於武張氏名下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今有自己莊基一所叁間寬,內有臨街房三間,廈房弍間,俱係門窗俱全。自捐之後永無返悔,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捐數以底捐。如有戶族人等爭差者,捐主一麵承當,恐口不憑,立捐約存證。

同治拾年正月三十日立捐莊基契人保全永號 畫押

知見同人武永印 畫押 武廷元 畫押

當日保全永號下出錢捌仟文兩清。

捐莊基,賣莊基。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高55厘米,寬35.5厘米。中有長方形戳記,7.0×5.5厘米,“正堂路同治貳年十二月日田宅牙記XX戳”;花押“清正”,表示清白公正。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房院契人梁殿傑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壹所,三間寬,坐西向東,坐落梁屯南街路西。東至大街,西至梁,南至薛夥牆,北至李夥牆,四至分明。今憑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允智名下久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伍拾叁串文整,當日錢房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差,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此照。

西X橫四方零六寸

同人 梁安邦 畫押 梁誌行 畫押 梁玉 畫押 梁殿X 畫押 梁X 畫押 代文煥 畫押

同治十年二月初一日立賣房院契人梁殿傑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5.5厘米,高49.5厘米。中間有長方形戳記一枚,“正堂路 同治六年十二月日 田宅牙紀劉歧清戳”;中間花押“清正”,以示清白公正。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莊基文契人耿希賢因無錢使用,今有本身莊基一處,坐落東北寨。東至董金成夥牆,西至賣主,南至董金成、董金祥夥牆,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門窗戶扇金石土木相連,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董金槐名下,永遠為業居住。三麵言明,時價錢七十千整。其價當日交足,買主遂契管業,畫字割食俱貫價內,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契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