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房契(2 / 3)

同治十年九月二十四日立賣契人耿希賢 畫押

同人 王元華 畫押 馮永芳 畫押 劉天順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8厘米,寬33.3厘米。該契約加蓋一印戳,7.5×4.5厘米,文“正堂X 官產行 武彥士戳記”;中間畫押“清風”。

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契人楊誌榮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宅院一所、窯上地一段,東至張世福,西至郭元忠,南至界石,北至買主,四至分明。

情願出賣於郭旺興、郭寔興居住,窯院一所連二段時值賣價錢叁拾捌千文二十兩整,其錢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計開

元地元糧,此地郭馬、張世福承察行走。上下土木相連。

大清同治十年十月廿六日立賣契人楊誌榮 畫押

同人 張正心 畫押 郝汝仕 畫押

槐樹於外。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3厘米,寬52.8厘米。同治十年即公元一八七一年。

立賣防(房)宅人史堆因乏用,今將自己防(房)宅一所,坐洛(落)X東。東至賈福元夥牆,西至薑性(姓)夥牆,南至路心,北至賈福元,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高景先名下居柱(住)。三麵議定,時值共價錢八十二千整。當日錢防(房)兩交清楚。空口無憑,立文約存證。

同治X年九月二十一日立 畫押

經紀同人 喬書 畫押 張述義 畫押

該契宣紙,寬33.5厘米,高46厘米,毛筆書寫。

立賣契人楊誌榮因為無銀使用,今將自己村宅院壹所坐西向東,計地伍分八厘壹毛九係六乎,東至張世福,西至窯上郭允中,北至買主,南至霍永文,四至分明。情願出賣與郭旺興居住。同中言明時值供價銀壹拾捌兩貳分,其銀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永遠存證。

計開折正糧貳分貳厘貳毛六係八乎七未,上下金石土木相連。

窯上地叁分一厘八毛三乎四係五等行糧,南北車路一條。

同治拾年十貳月十三日立賣契人楊誌榮 畫押

東橫四步四小步五寸 西橫六步乙小尺 順拾乙步貳小尺

窯上地 南順拾叁步乙小尺六寸 北順拾叁步 橫五步四小尺

牙人 郝騰蛟

同中人 霍永文 畫押 張正新 正 郭汝仕 畫押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 買坐落處地 畝用價銀 納稅銀

藩字壹萬伍千肆百柒拾貳號 右給業戶

同治十一年八月 日

該房契與契尾為一套完整的契約。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7.8厘米,寬34厘米;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50.3厘米,寬23厘米。共加蓋六枚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官印“孟縣之印”,6.6×6.6厘米;另有二枚篆書滿漢兩種文字官印,9.8×9.8厘米,文模糊不辨。在房契的時間落款處上方,有半枚橢圓形戳記,文無法辨識。

同治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七二年。

立賣契人徐成遠今有自己房院地一段,坐落劉家溝。房院XX,東至下堰根,西至堰根,北半至路,南至賣主,北至買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契內,今情願出賣於張富益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議定,時值共賣價錢六十五串整。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應。恐口不憑,立契為證。

同治十一年XXX立

計開

正民銀四分過割。

碌竹磨子在內。

官牙 楊清正

同人 張望來 張複申 馬庚戌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6.1厘米,寬33厘米。

同治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七二年。

立當宅院人郭狗寧因使用不便,今有宅院一所窯二孔,西至郭明儒,東至郭天公,南至河心,北至郭姓,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當於郭建祥名下管業,同中言明,時值當價錢三千四百文。

當日宅錢兩交不欠,自當之後,永無返(反)悔,立當約為證。

光緒二年三月初八日立當約人郭狗寧 畫押

同人 郭天公 畫押 郭建昌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5.5厘米。

光緒二年即公元一八七六年。

武五進、武八、武鬆驢、武鬆江四人共有祖宅一處坐北向南,東至武姓,西至武五進,南至大街,北至武秀,四至分明。今立賣約人武八因為不便,將自己祖宅一分,上下土木金石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楊永康說合,情願出賣於武驢、武發名下居住,三麵言定時值共價錢柒仟文,其錢莊即日兩交不欠。恐口無憑,立約為證。

光緒二年十一月初三日立 畫押

北莊當於武海路,後日回莊賣主無幹。

同人 武秀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厘米,寬33.7厘米。左側中部有一戳記“正堂雙房地行 易 楊永康”,中間畫押“易業”,規格8.7×6.0厘米。

光緒二年即公元一八七六年。

立賣房院契人黃門夏氏同子大俊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一所三間寬,內有上房三間、廈房三間、廚房半間。東至黃煦、黃望、黃燮牆心,西至黃換成、黃大俊牆心,南至黃棫樛,北至黃合心。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黃永泉名下管業居住。三麵議定,時值共賣價銀三十六兩。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俱在價內。恐如有族人爭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字為證。

此宅出入自東自南有路五尺寬。自東者,南至黃望,北至黃煦;自南者,北至黃講,南至路東,東至黃講,西至黃望、黃煦。

大清光緒三年正月十五日

立字人黃門夏氏同子大俊 畫押

同中人 黃講 畫押 黃合心 畫押 黃順興 畫押X臭糞 畫押 黃換成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7.5厘米,寬33厘米。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立永賣契人張門李氏因無錢使用,今將祖遺大門以外南屋草房叁間,東至就趙國寶子天祿山強(牆),西至張天運,南至趙學興老夥院,北至賣主。東西路一條,上至清天,下至黃泉,六至以內土木石金一並相連。今情願永賣與(畫押)趙國寶名下永遠居住為業,同中身言明,時值永賣價尥大錢叁拾壹仟文整。其房錢即日兩交,有賣主當錢管業,畫字錢壹並價內。

如有戶族村友爭端,受價人一麵承管。恐口無憑,立永賣契一紙存證。

光緒叁年貳月廿六日

立永賣契人張門李氏 畫押

同堂侄 張天運 畫押 子天祿 畫押

後批其糧本裏本甲開取條糧 花押

又批從堂弟張萬國、堂侄天運之日以後,好無爭端,好無異說。花押又批北至房簷位界,西至費頭位界。

又批東西長貳杆零貳尺。

又批南北橫壹丈六尺八寸。

又批計地伍厘陸毫五係六乎 花押又批同中人趙鑊得 趙學鈄 張世仁 仝證

同中人趙學興 趙國禎 張位升 張喜元 李學周 張立元 張恒山 仝證

同牙行(一花押,內容不辨。)

該賣契宣紙,毛筆書寫,長39.3厘米,寬35厘米。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官契紙

立永賣契人張天祿今將自己祖遺草房叁間,東至買主,西至張天運,南至夥院,北至夥牆,坐落壹處,四至分明。情願出賣與趙國寶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言明,時值賣價每畝銀錢,共價銀錢貳拾叁仟,即日交足無欠。自賣之後,任憑買主管業,於賣主無幹。如有親族人等爭端,盡在賣主一麵承管。恐後無憑,立此永賣文契存證。

十六扣二十四兩三十錢五厘

同胞兄 天運 畫押

光緒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立永賣契人 張天祿 畫押

應過糧錢 開取條糧 張化賢名下

計開坐落四至弓口注後

又批東西長貳杆零貳尺長

又批南北橫壹丈陸尺八寸長

又批計地伍厘陸毫伍絲陸呼長

又批同中人 趙啟德 趙學珍 張世正 仝證

同堂兄張天位 畫押 同中人 張恒山 李學周 趙國禎 仝證 同牙行

契尾

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

旨議奏事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蒙

巡撫部堂憲票,乾隆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準。(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趙國寶買張天祿坐落處房叁間,用價銀拾肆兩叁錢柒分伍厘,納稅銀肆錢叁分壹厘。

藩字叁千柒百貳號,右給業戶,準此。光緒三年十一月

藩字三千七百二號,買銀拾肆兩叁錢柒分伍厘,納稅銀肆錢叁分壹厘。

該契約宣紙,印刷填寫,寬56厘米,高54.5厘米。契尾正文及騎縫處蓋二枚9.8×9.8厘米的正方形官印,“河南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印”;契約中共蓋有6.5×6.5厘米的正方形官印五枚,“河內縣印”;以上兩印均滿漢兩種文字。官契紙左下部有一枚黑色戳記,4.3×5.5厘米,“正堂歐陽房地官牙行張隨山戳記”,中間畫押“據實”。

光緒三年即公元一八七七年。

立賣契人吝轤車因為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院一所,坐洛(落)東圪老,其莊坐東向西。東至窯頂上邊五尺,西至路,南至路,北至山牆為界吝竹、吝牛。四至分明,土木相連盡在賣續,言定時值共賣價錢二千四百文。錢莊即日交足不(欠),恐口不憑,立賣(契)存證。

光緒四年正月二十九日立 畫押

官紀 曹雙盛

割食畫字一用在內。

同人 曹羊 畫押 曹亭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7.4厘米,寬33.5厘米。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杜契文字人張王氏同族起來因糊口不便,今將自己本院西樓房叁間四至買主、小角則中地壹畝半南北畛,東至孫姓,西至買主,南至陳姓,北至水清,四至以內金木土石相連,人行道路各照古跡出入通行。央中說合出杜與李永順堂名下為杜業。當日同中言明受過杜價大錢五千文整,即時錢業兩清,並不短少。兩家情願,各無異言,如有戶族人等爭端者,有賣主一麵管。恐口不憑,立此一紙存證。長。

光緒肆年貳月拾壹日

立杜契文字人張王氏同孫起來 畫押

同中人 張怡 盧濟 仝證 張力田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4.5厘米,寬30.8厘米。契文中共加蓋二枚官印,6.6×6.6厘米,印文漫漶不辨。文前“同族起來”

“族”應為“孫”字之誤。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宅院人郭門範氏因使不便,今將自己宅院一所,西至郭和,東至郭明誠,南至水溝,北至郭明誠,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情願出當於郭天太名下居柱(住)。三麵議(定),時值當價錢三串五百文,永不返(反)悔,如有人曾(爭)者,當主一麵承當。恐(空)口無憑,立字為證。

光緒四年十月十八日郭門範氏 畫押

同人 郭明戌 畫押

該房契宣紙,寬22.4厘米,高32.2厘米,毛筆書寫。

光緒四年即公元一八七八年。

立借路字人韓二驢因事不便,今將自己住宅一所出賃於同盛魁鹽號,其住宅出路原係由前門出入,現因鹽號大車人等出入不便,自己托中說合借到李文博名下,出路一段整。其路原屬李姓住宅以內,東北至本主,西至寨牆,南至韓,四至分明,當場三麵議定,每年借路價銀十五兩整,到年底照數交付。日後鹽號停止歇業,須將借路交還本主,恐後無憑,立此借路字據為證。

光緒五年二月初三日立借路字人韓二驢 畫押

同中人 張銀科 孔狗 李文秀 畫押 保還路人 畫押

每年借路價銀歸張銀科討要交付。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6厘米,高47厘米。

光緒五年即公元一八七九年。

立換房屋字人張庚辛因房屋穿少居住不便,今同族親說合,將自己分到盡東邊地基一間下於二弟,換到二弟廈房一間,於身緊埃身無房茅地有房因包二弟蓋房屋錢十千文,自換之後永不反悔。恐後無憑,立換字存照。

同族長 張福堂 畫押 孔狗 畫押

族長張秉直 畫押 胡定國 畫押 吳三 畫押

鄉親 李樸 畫押

光緒七年八月初八日立換房屋字人張庚辛 畫押

穿少:房屋間數少。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6.2厘米。

光緒七年即公元一八八一年。

立典房院字人劉學富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置到房院一所,坐落劉閣老墳小寨上,坐東向西。東至寨牆,西至劉,南北二至劉。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典於劉雲合名下暫且管業。內有廈房一間,門窗俱全,上下金石土木相連。

言明典價錢一十四千文整。二年為滿,錢到回贖,無錢不計年限。恐口不憑,立字存證。此照。

同人 劉六一 畫押 劉自重 畫押 劉自學 畫押

光緒八年二月初六日立典房院字人劉學富 畫押

廈房門窗俱全。大門少門一闔。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2厘米,寬312厘米。光緒八年即公元一八八二年。

立賣宅基契人武門宋氏童(同)子金頂因事不便使用,今講自己宅基一所,坐南向北,內有臨界一間半,門窗具全。南至賣主,北至大路,東西至武,四至分明。今同牙中說合,情願賣於複興恒名下居住永遠為業。時值賣價大錢伍拾串證(整)。當日兩交不欠,各無異說,自賣至後永無返回(悔)。如有戶族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恐口無憑,立字為證。

光緒八年二月十九日

立賣宅基人武門宋氏童子金頂 畫押

同人 付根法 畫押 田鳳義 畫押 武鐵娃 畫押 武思幹 畫押 付墨山 畫押 武廷喜 畫押 武廷瑞 畫押

該契約草紙,毛筆書寫,高45.5厘米,寬32.3厘米。中間有一枚長方形戳記“署正堂鄒 光緒七年四月 日 田宅 牙記 劉X仁戳”,8.2×6.3厘米。

光緒八年即公元一八八二年。

立賣房院契人代福道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房院壹所,壹間半寬,坐落梁屯南街,坐西向東,內有廈房伍間,門窗俱全。東至路,西北至代夥牆,南至梁夥牆,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誌篤名下久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錢共肆拾伍串文整,當日錢地房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差,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此照。

同人 梁安邦 畫押 梁朋 畫押

光緒七年四月十四日立賣房院契人代福道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2.5厘米,高46.5厘米。光緒七年即公元一八八一年。

立賣房院契人趙中選因事不便,今將自己房院半所,坐北向南,內有正房三間,東西至買主趙,北至趙東廈房耳山,南至路。四至分明,情願出賣於趙文鼎名下管業。同中言明,時值價銀一百二十兩整。當日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口不憑,此照。

光緒十三年五月初十日立賣房院人趙中選 畫押

同人 魏大廷 畫押 白守均 畫押 趙萬選 畫押 風義 畫押 白元福 畫押

契尾(內容見凡例)

計開

業戶趙文鼎買趙中選坐落房畝間 用價銀一百二十兩 納稅銀三兩六錢

藩字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七號 右給業戶 光緒十七年四月初十日 準此

藩字三萬八千八百九十七號 賣銀一百二十兩 稅銀三兩六錢

該地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2.8厘米,寬30.5厘米。左上角有一長方形印戳,文“正堂康 光緒十二年十月 日 田宅牙紀晉士元戳”,規格8.0×5.7厘米。

該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50.。5厘米,寬23.2厘米。契尾右下角有一戳記“驗訖”。

以上地契與契尾為一套完整的契約。共加蓋七處正方形篆書印戳:五處為“洛陽縣印”,規格6.5×6.5厘米;二處為“河南省等處承宣布政使司之印”,均滿漢兩種文字,9.7×9.7厘米。騎縫處中部加蓋一戳記,2.3×1.1厘米,文不辨。

光緒十三年即公元一八八七年。光緒十七年即公元一八九一年。

立賣契人徐鐵栓因正用不便,今有自己房院半所,坐落西山底村。其房院東至買主,西至路,南至買主,北至院中界石。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賣於安慶堂名下永遠為業。同人言白,時值賣價銀十五兩五錢整。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認。

恐口不憑,立草契為證。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九日立

官牙 李中堂

同人 徐恩 馬永和 杜雙嶺

該草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3厘米,寬32.2厘米。在賣價銀處加蓋兩處紅色菱形戳記“張主照記”。

光緒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八九年。

立賣契人徐鐵栓因正用不便,今有自己房院半所,坐落西山底村。其房院東至買主,西至路,南至買主,北至院中界石,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今情願出賣與安慶堂名下永遠為業。同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一十五兩五錢整,即日銀業兩交,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認。恐(空)口不(無)憑,立賣契文約為證。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九日立

同人 徐恩 馬永和 杜雙嶺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1.5厘米,高42.5厘米。上蓋有一枚3.8×4.8厘米紅色戳記“署正堂馬 給房產行

李中堂戳”,中間畫押“平時小心”和兩枚2.0×2.0厘米戳記“張生榮記”。

光緒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八九年。

立賣房院契人薛流奇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房院壹所,兩間寬,座落梁屯中街,坐南向北,有門房兩間,門窗具全。東至賣主夥牆,西至買主,南至薛夥牆,北至大路,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誌旺名下久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共叁拾玖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礙,此身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文約為證。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此照。

光緒拾五年拾壹月弍拾五日立賣房院契人薛流奇 畫押

同人 梁成德 畫押 梁誌行 畫押 梁金旺 畫押 梁虎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5厘米,高48.5厘米。左上部有長方形戳記一枚,“署正堂沈 光緒十四年九月日 田宅牙紀劉歧清戳”畫押“田宅”。

光緒十五年即公元一八八九年。

立賣空宅基契人宮大萬、宮三萬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宅基一所一間半寬,坐東向西,東至買主,西至宮成,南至買主,北至後牆中為界,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宮同書名下管業。三麵言定,時值賣價銀拾共十二兩整,即日契明價足,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內有樹木俱全,恐(空)口不(無)憑,立賣契為證。

地內大糧在本裏本甲高登明名下照畝過取。

同人 宮木頭 畫押 宮不拉 畫押

光緒二十年X月X日立賣空宅基契人宮大萬 畫押 宮三萬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4厘米,寬31.9厘米。正文中有一枚紅色戳記“正堂於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 田宅牙紀石鳳閣戳”畫押:“臣心為水”。

光緒十七年即公元一八九一年。

光緒二十年即公元一八九四年。

立賣房院契人張同升統(同)子春娃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分到房院後一截一間半寬,內有南廈一間,閣漏(樓)半間,上房一間半,門窗俱全,坐落七裏河村中,坐西向東。東至買主,西至韓,南至韓,北至張,門前地一區椿樹一株,東至路,西至買主,南至韓,北至張,各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張永慶名下管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共貳拾兩整,當日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數。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戶族人等爭阻情事,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

光緒二十一年正月二十七日

立賣房院契人張同升 畫押 統(同)子春娃 畫押

同親友族人 胡九州 畫押 張清 畫押 孔昭發 畫押 張秉直 畫押 張重 畫押 張福堂 畫押 韓錫鏞 畫押 張泰和 畫押 張月德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3.9厘米,高48.1厘米。

光緒二十一年即公元一八九五年。

立賣房院字人薛流奇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壹所,兩間寬,座落梁屯中街,坐南向北,內有門房兩間,門窗俱全。前截東至梁夥牆,西至買主,南至薛永禎院至中為界,北至大路,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誌旺名下永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共貳拾陸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礙,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恐口不憑,立文約為證。

此照。前後兩截鎖門一時交價兩清。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立賣房院字人薛流奇 畫押

中人 梁克榮 畫押 梁棚 畫押 梁光東 畫押 梁成德 畫押 梁文彪 畫押 薛金升 畫押 薛三興 畫押 趙三太 畫押 梁光學 畫押 梁長恕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4.5厘米,高48厘米。左上部有長方形戳記一枚,“正堂於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田宅牙紀XXX戳”;中間花押為“臣心如水”,以示清正公平。

光緒二十二年即公元一八九六年。

立賣房院字人薛永禎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壹所,兩間寬,座落薛流奇後截,內有上房兩間,門窗俱全。東至梁後牆,西至買主,並至薛金升後牆,南至薛金升上房後滴水崖下為界,北至薛流奇院之中為界,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梁誌旺名下永遠守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銀共貳拾陸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不欠。自賣之後,永不反悔,若有戶族人等爭礙,此身一麵承當。上下金石土木相連,恐口不憑,立文約為證。此照。前後兩截鎖門交價一時兩清。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立賣房院字人薛永禎 畫押

中人 梁克榮 畫押 梁棚 畫押 梁光東 畫押 梁成德 畫押 梁文彪 畫押 薛金升 畫押 薛三興 畫押 趙三太 畫押 梁光學 畫押 梁長恕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寬35厘米,高48厘米。左上部有長方形戳記一枚,“正堂於 光緒十七年十二月日 田宅牙紀劉歧清戳”,中間花押為“臣心如水”,以示清正公平。

光緒二十二年即公元一八九六年。

立賣地基契人劉門焦氏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分到空園一所兩門寬,坐落本村南街,坐南向北向。東至劉,西至劉,南至寨牆,北至劉。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劉雲合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六十七兩整。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戶族人等爭差者,賣主人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賣契為證。

押賣錢五百文。

光緒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立賣契人劉門焦氏 畫押

同人 劉辛毛 畫押 劉振魁 畫押 劉鐵創 畫押 劉戊辰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8.4厘米,寬34.4厘米。

光緒二十三年即公元一八九七年。

房地契據

立賣空莊契人李根合同子同福、同新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莊基空宅北頭一節,坐落四至開列契後,今憑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李炳燦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共拾陸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親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當,與買業人無幹。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其地大糧係裏 甲戶名

在裏 甲名

下過取糧銀

同牙中人 李意 畫押 李彭軍 畫押 邱士信 畫押 李雙喜 畫押

光緒貳拾六年六月十五日

立賣莊契人李根合 畫押 同子同福 畫押 同新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許用白紙寫約、隱漏稅銀。成交後該產行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此空宅座落賣主北頭、李家拐東頭路南,座南向北,內有大小樹俱在賣主之內。

東至南頭李玉其老牆根爨中為界,北頭張通老牆根爨中為界,西至李姓牆中為界,南至賣主灰夼為界,四至分明,存照。北至照來路買主井中為界。

此莊同賣主、買主、中人言明:荒年以後,蒙上諭出皇告示,賣主情願永不許複價回贖。

七月廿三,大家各無異說。

該房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50厘米,長33.5厘米。左側上部有一花押“暑正堂田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 日 十分小心

田宅牙紀王士恭戳”,規格7.2×6.0厘米。時間落款處有一豎長方形紅色篆書戳記,文不辨。

光緒二十六年即公元一九00年。

立賣莊基人李段氏同子文興、順興、六興因使無錢使用,今將自己莊基一所四分之三,座南向北,內有後上房伍間,西邊廈房兩間,上下金石土木相連,上房屋東西牆上貴(櫃)門兩合雙善門,一合西廈上房門窗俱全,車門一半,大小樹俱在宅內。東至後節賈姓牆中,前節複至一半,院中為界。西至張姓牆中為界,南至李賈二姓牆中為界,北至西前節大絡,後節複興南廈房山牆中為界。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李炳燦名下永遠為業。一麵議定時值共賣價高錢壹佰仟整。即日錢莊兩交不欠,契明價足,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光緒貳拾柒年七月初十日立

賣莊契人李氏 畫押

同子 文興 畫押 順興 畫押 六興 畫押

同人 李雙台 賈虎 張大新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2厘米,寬29.6厘米。光緒二十七年即公元一九0一年。

官發賣契

立絕賣地契人李金鬥為正用,將自己名下地宅一段所共計田房。同中言明,情願絕賣於州廳縣籍李景揚名下為業,議定價銀八兩五錢,當日如數收清。自賣之後,任憑姓過戶完糧照章投稅。請貼契尾,以憑管業。如有朦混購買轉售教堂,即將此契作為廢紙,欲後有憑立地絕賣文契為據。

計開

其地宅坐落本村 州廳縣 裏 甲 集

東至李,南至李,西至李路,北至路,每年應完丁地銀漕糧 兩錢 分厘 毫,由買業之戶 名下在 裏 甲完納。

中人 李金料

產行 經手

裏甲冊書 過糧

光緒二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立絕賣地契人 李金鬥

字 號

該契紙宣紙印刷,毛筆書寫,長50.2厘米,寬36.5厘米。該賣契紙右下角處加蓋一騎縫章,7.5×7.5厘米,印文模糊不辨。

光緒二十七年即一九0一年。

立賣契人宋老長因不便,今將自己宅院半所街房二間,西下房一間,坐落草場林東頭,其宅座北向南,東至宋姓,西至梁姓,南至街,北至宋姓,四至分明,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情願出賣於梁十娃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言明,時值共價銀十二兩整,即日銀地兩交,各無異說,如有爭端,賣主承認。恐口無憑,立契存證。

光緒二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立 畫押

其宅路東出入。

同人 郭茂林 畫押 宋作學 畫押 梁平章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5.5厘米,高28.4厘米。左有一枚黑色戳記,6.7×8.7厘米,文“正堂王 東南路田牙 陳王棟戳記”;右下方蓋一褐色戳記“稅訖”。

光緒二十七年即公元一九O一年。

立杜契文字人

郭小立因為使用不便,無處湊辦,今將自己祖業願賣到本院東中窯一冶,門窗俱全,天水道路出入通行。今出杜於本家侄兒名下郭小軒名下承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杜價時三千五百文整。即日價業兩清,恕不欠少。兩家情願,各無反悔。恐口不憑,立杜契文字存證。

光緒二十八年正月立杜契文字人郭小立 畫押

同中人 郭杞 畫押 郭可風 畫押

代筆人 郭玨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5厘米,寬27.5厘米。

光緒二十八年即公元一九0二年。

文契

立賣契人仁裏二圖九莊王蘭亭同母武氏因為無銀使用,今將自己房院一處,坐落王窯西溝,計地內土窯一孔,屋房三間,其(地)莊坐西向東(畛)。東至路,西至窯頂上,南至王社,北至王連枝。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官紀王雙合說合,情願出賣於本裏X圖本莊汪門王氏子顯宗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價錢二十千文。其錢地(莊)即日兩交清楚。永絕葛藤,並無勒買短價情弊。如有族人爭兢,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此照。連畫字X扣價銀十三百XXX。

光緒二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立賣契人 王蘭亭同母武氏 畫押

糧照銀五分過割。

買主戶名顯宗 賣主戶名王金箱

畫字錢一千五百文合食錢一千文。

大門一盒,屋門一合。

同中人 王社 畫押 王明 畫押

偃字第二十二號

該文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4.2厘米,寬30.2厘米。文中有一豎長方形戳記,7.2×5.5厘米,文“正堂X房地行王雙合”;另有三處正方形紅色官印“偃師縣印”,6.6×6.6厘米,滿漢兩種文字。右上端有手寫“業戶五東川

二十四X第八八七號,宅地三分”字樣,並加蓋有“驗訖”戳記。

光緒二十八年即公元一九0二年。

立賣契人吝抓因為不便,今將自己坡莊一所,坐落溝底,其莊坐南向北,東至吝興成,西至曹新春,南至上半岸,北至買主,四至分明盡絕。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吝登嵩名下管業,共賣價足銀一兩八錢整。兩家情願,各無異說,恐(空)口不憑,立賣約存證。

此莊無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立 畫押

外包割食畫字銀二錢。

官紀 曹春芝

同中人 李清太 畫押 曹庾辰 畫押 曹魁仁 畫押 曹成定 畫押 曹糞 畫押 曹新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4.5厘米,高37.6厘米。

光緒二十九年即公元一九O三年。

立賣契人吝登嵩因為不便,今蔣(將)自己莊院一所,坐洛(落)東圪老,其莊坐南向北。東至小路中,西至曹新春,北至牆下根,南至買主。四至分明,盡在賣數,上下金石土相連。同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曹魁榮名下永遠為業。言定時值共賣價足銀一兩九錢整。並非逼勒,承係兩家情願,各無異說。恐口不憑,立賣約存證。

此莊無糧。

光緒二十九年二月廿三日立 畫押

外包割食畫字銀一錢。

官紀 曹春芝

外有割食畫字銀五錢。

順一百九十弓長

洪(橫)十四弓寬

同中人 曹庚辰 畫押 曹金玉 畫押 曹見拾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5.6厘米,寬30.6厘米。光緒二十九年即公元一九0三年。

立賣宅院契人郭正方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院一所,前截三間寬,後截四間寬內有對廈房柒間,門窗俱全,坐落本村北街坐南向北,東至郭,西至劉,又至賣主,南至郭,俱係夥牆中為界,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郭文中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銀共柒拾捌兩整,當日契明價足,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永無反悔,恐後無憑,立字為證。

同中人 郭教 畫押 郭正己 畫押

光緒叁十一年正月十三日立賣宅基契人郭正方 畫押

二三四 二三五 十八段 上蓋有戳記“驗訖”。

右上角有“先中五”三字。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高47.2厘米,寬33.5厘米。中間蓋有一長方形戳記,8×6.4厘米,文“正堂胡光緒三十年叁月日田宅牙記張保玉戳”中間畫押“分明”。

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一九0五年。

房地契據立賣宅基契人付西成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宅基二間寬,坐落四至開列契後。今憑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武正超名下久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共四十五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親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當,與買業人無幹。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其地大糧係裏甲戶名在 裏 甲名下過取糧銀。

同牙中人 付西三 畫押 付對 畫押

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出賣宅基契人付西成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許用白紙寫約,隱漏稅銀。成交後該產行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此宅內有林(臨)街弍間,廈房三間,門窗俱全。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坐北向南,東至付姓,西至付姓,南至大路,北至付姓,三至俱牆中為界。至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口無憑,立契為證。

豐字第四二七十三號。

該契據草紙,石印填寫,寬35.5厘米,高50.5厘米。中有長方形戳記,6.6×8厘米,文“署正堂王 光緒三十四年九月 田宅牙紀陳星戳”中間畫押“剛正”。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0八年。

房地契據

立賣宅基契人付不林因無銀使用,今將自己宅基貳間寬,北頭東西兩間寬,坐落四至開列契後,今憑牙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武正超名下久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價銀共五十五兩整,當日銀業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並無返悔,如有親族人等爭阻違礙情事,賣主一麵承當,與買業人無幹。恐後無憑,立賣契存照。

其地大糧係裏甲名在裏甲名下過取糧銀。

同牙中人 付西三 畫押 付對 畫押

光緒三十四年十一月初九日出賣宅基契人付不林 畫押

民間置買房地概用此契,不許用白紙寫約,隱漏稅銀。成交後該產行隨時開報稽查,如違,查出重懲。

此宅內有廈房四間,門窗俱全。坐北向南,東至付姓,西至付,南至大路,北至付姓,三至牆中為界。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四至分明,自賣之後,永不返悔。恐口無憑,立契為證。

豐字第四二七十二號。

該契據草紙,石印填寫,寬35.5厘米,高50.5厘米。中有長方形戳記,6.6×8厘米,文“署正堂王光緒三十四年九月田宅牙紀陳星戳”中間畫押“剛正”。

光緒三十四年即公元一九0八年。

立字人張永興十九年正月間父和子因為無錢使用,將破院一所賣與陳中陽名下永遠為業。至二十年二月間奉皇恩回贖,家中無有銀錢,不能回贖,父出外不家,使子天送回一信托子永興轉仰王正林說合,情願複價錢一千正(整)。買主亦念其貧寒複錢一千正。賣主永不再贖。即日兩交不欠。如若再贖,任中人稟官究處,與買主無幹,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中人 王正林 畫押

此為一房院賣出不回贖之契約,文約中從買主複錢一千文可看出鄉鄰之間的感情。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5.5厘米,寬28.8厘米。

立賣契人李順當因為使用不便,今將自己窯二空(孔),其窯坐西向東,東至官地,西至買主,南至楊姓,北至李章保,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李宗元名下永遠居住為業,言定時值共價大錢一十七千五百文。即日契明價足,兩交不欠。恐後無憑,立賣契為證。

宣統二年十月十二日立 畫押

此窯來路無糧。

外包割食二百文。

同中人 李吞 畫押 李重功 畫押 李春林 畫押 李月明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7.5厘米,高43.9厘米。上麵蓋一枚黑色戳記,5.0×6.4厘米,楷書,“正堂李 房地行 李又一”。

宣統二年即公元一九一O年。

立賣宅基契人郭九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一所,座落郭家嶺,座北向南,金石上下土木相連,盡在買主自內。東至郭姓牆中為界,西至郭姓牆中為界,南至買主,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郭金枝名下管業,三麵言定,時置(值)價足銀共三十二兩五錢整。即日銀業兩交不欠,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恐(空)口不(無)憑,立文約為證。

宣統三年正月二十六日立賣宅基人郭九 畫押

同人 郭銷 畫押 郭銀同 畫押 郭十定 畫押 郭雙楊 畫押 郭相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3.9厘米,高46.8厘米。契文上蓋有一枚紅色戳記,“署正堂許 宣統二年七月 田宅牙紀許鳳閣戳”,6.6×8厘米。

宣統三年即公元一九一一年。

立當宅基契人武正超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壹所三間寬,內有臨街三間,廈房弍間,門窗俱全,其宅坐落袁傅村東街,坐北向南。東至本主,西至傅姓,南至大路,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今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雙泰萬名下居住管業。三麵言定時值當價共足銀四拾兩整。即日契明價足,自當之後永不返悔,恐口無憑,立契為證。

大中華民國元年拾弍月初二號立當宅基契人武正超 畫押

同中人 傅炎勳 畫押 傅成士 畫押 李紹蓮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高46.5厘米,寬33.5厘米。中間有長方形戳記一枚,7.5×6.5厘米,文“府正堂牛 中華民國元年十二月

田宅行牙記李長榮戳”,中間畫押“受易”。

民國元年即公元一九一二年。

立賣房人郭世榮因為一事不便,今將自己街房南邊房以界石為齊,情願出賣於郭世忠名下居住。同人言明時值價錢壹拾串整,即交不欠。恐口不憑,立字存證。

計開 樓棚數郭世榮。

民國二年九月初七日立賣房人郭世榮 畫押

同中人 王六成 畫押 劉悅廉 畫押 郝士書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4.2厘米,寬28.5厘米。民國二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

官契

稅字第二萬八千九十一 價銀五兩 稅銀四錢五厘

立賣契人張安定今因急需錢款,情願將院基一所,(房)畝(間)托中賣與張彥領為業。其地(房)坐落上王村北,南至買主,北至城壕,東至夥巷,西至張安娃。四至登載分明,經原中人張清等並牙紀公同議定,實價足銀五兩。茲已將賣價銀當麵如數收訖,所有地(房)畝(間)應照契麵印歸張彥領永遠管業。糧銀照契過割,由買主自行遵例完納至所買之地(房)畝(間)。實係自己產業,與別房伯叔兄弟侄無幹,亦未曾典當抵押他人財物以及來曆不明各等情。如有以上一切情弊,賣主情願出頭承當,與買主毫不牽涉。自賣斷之日,兩相允願,各無翻(反)悔,恐口無憑,填寫官契付執為證。

應納糧銀二分三錢

原中人 馬克保 張問月 押 劉建鬥 押

中華民國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立賣契人張安定 押

代筆人 押

夏字第五百一十七號

如地畝畸零不止一段應另書清單,逐段開明四至粘連契紙,由該管縣知事蓋用印信。

該官契草紙,印刷,毛筆填寫,長50.6厘米,寬31.8厘米。上中部加蓋兩處篆書印戳,一為正方形,邊長7.8厘米,文“夏縣知事關防”,另一為長方形,7×10.2厘米,印文“山西國稅廳XXX驗契關防”;左邊緣中下部加蓋一騎縫章,“縣知事關防”。左側上部貼有一枚“中華民國印花稅票”,麵值一分,褐色,2.6×3.2厘米。

立寫賣院基人義馬裏二甲張安定因為不便,今將自己北堡內院基一所、座西向東院基一所,約有三分一厘五係,東至夥,西至張興娃,南至買主,北至城壕。四至分明,土木相連,明晴(清)磚石盡在賣數。情願出賣於本裏本甲張彥領名下為業。同中言明,時值賣紋銀五兩整。同中一手交清,不短分厘。若有後詞,有賣主一麵承當,恐口無憑,立約存照。

割事畫字一並在內。

隨帶投糧一升七合九勺一抄一作。

中見人 馬克保 張問月 劉建鬥 筆

民國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畫押 立

該契紙宣紙,毛筆書寫,長35.1厘米,寬33.3厘米。右上角有毛筆書寫“上王村 十六號”。該契紙與右邊官契粘連為一體。

民國二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

立轉當宅基文約人付西成因居住不便,今將自己當到宅基壹所叁間寬,內有臨街房叁間,廈房叁間,門窗俱全,內有明棚壹間,坐落袁付北村中街廟東邊。坐北向南,東至出當主牆中為界,西至付牆中為界,南至大路,北至出當主,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轉於付寨名下管業居住。三麵言定,時值當價足銀共叁拾伍兩整,當日契明價足。自當之後並不返悔,恐後無憑,立轉當約為證。

中華民國三年陰曆三月廿四日

立轉當文契人付西成 畫押

此宅內廈房單扇門二合不在其內。

同人 付鬆林 畫押 付對 畫押 付方 畫押 田雙月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高47.5厘米,寬33厘米。中間有長方形戳記一枚,7.8×6.4厘米,“縣知事王 中華民國二年九月 田宅行牙記

胡XX戳”,中間畫押“公平交易”。

民國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

新賣契

字X百三十七號收手數料洋壹元注冊費洋壹角

河南財政廳為發給新賣契事案奉

縣人 郭文中

呈到光緒三十一年正月 日。所買郭正方田地房屋一所,坐落,價銀錢七十八兩。

舊契紙請給新契。前來除驗明注冊暨應繳之手數料注冊費洋壹元角照章收訖外,合行給予新契。仍將原呈舊契粘連於後一並發給該業主收執。為據須至賣契者。

中華民國三年七月十五日

字 號 右給業主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