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房契(3 / 3)

該契約高、寬均32厘米,印刷填寫。共蓋有印章三枚,印文滿漢兩種文字,7.5×2.5厘米,“河南府印”。此契和官發賣契粘連,中間蓋有騎縫章,印文不辯。

官發賣契

立絕賣宅院契人郭正方為因正用,將自己名下地段宅一所,共計田房十一間,同中言明情願絕賣於州廳縣籍郭文中名下為業。議定價銀七十八兩,當日如數收清,自賣之後任憑姓過戶完糧照章投稅,請粘契尾,以憑管業。如有朦(蒙)混購買轉售教堂即將此契作為廢紙,欲後有憑,立此絕賣文契為據。

計開 其地宅坐落本村州廳縣裏甲集村莊 東至郭,南至郭,西至劉,北至大路。每年應完丁地漕糧銀兩錢分厘 毫,由買業之戶名下在 裏 甲完納。

中人 郭正已 產行經手 裏 甲冊書過糧

光緒三十一年正月十三日立絕賣地契人 郭正方

字 號

該契約寬36.5厘米,高51厘米,印刷填寫。和新賣契粘連,中間蓋有騎縫章,滿漢兩種文字,7.5×2.5厘米,文“河南府印”。

這是民國政府成立後,對以前舊契重新呈驗,由於民國政府剛成立,所用印章仍是前清之印。

光緒三十一年即公元一九0五年。

民國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

官契

國字第二萬八千九十一 價銀四兩 稅銀一兩一錢X厘

立賣契人張槐今因急需錢款,情願將自己院基一方,窯一孔計三分五厘六毫,(房)畝(間)托中賣與張凱為業。其地(房)坐落上王村處,南至買主,北至張姓,東至道,西至賣主。四至登載分明,經原中人張清等並牙紀公同議定,實價足銀四兩(製錢)。茲已將賣價銀當麵如數收訖,所有地(房)畝(間)應照契麵印歸張凱永遠管業。糧銀照契過割,由買主自行遵例完納至所買之地(房)畝(間)。實係產業,與別房伯叔兄弟侄無幹,亦未曾典當抵押他人財物以及來曆不明各等情。如有以上一切情弊,賣主情願出頭承當,與買主毫不牽涉。自賣斷之日,兩相允願,各無翻悔,恐口無憑,填寫官契付執為證。

應納糧銀三分

原中人 張清 押 張中舉 押

中華民國三年七月十六日立賣契人張槐 押

代筆人 押

字第三萬八千九一號

如地畝畸零不止一段應另書清單,逐段開明四至粘連契紙,由該管縣知事蓋用印信。

該官契草紙,印刷,毛筆填寫,長50.6厘米,寬31.8厘米。上中部加蓋兩處篆書印戳,一為正方形,邊長7.8厘米,印文“山西民政廳印”,另一為長方形,7×10.2厘米,印文“山西國稅廳XXX驗契關防”;左邊緣中下部加蓋一騎縫章,模糊不辨;左側上部貼有一枚“中華民國印花稅票”,麵值一分,褐色,規格2.6×3.2厘米。民國三年即公元一九一四年。

立寫賣院基人義馬裏二甲張槐因為不便,今將自己北堡內西邊院基一塊計數三分五厘六毫。東至路,南至買主,西至賣主,北至張中舉,西南至張氏。四至分明,土木相連,出入照舊,情願出賣於本裏本甲張凱名下為業。同中言明,時值賣價銀四兩整。當日交足,並不短欠。倘若有言詞,有賣主一麵應當。恐口無憑,立約為證。

院內北窯一孔,門窗俱等一切明暗磚石一並在內,隨帶坡根二升五勺四抄一作二圭。割事畫字銀兩一並在內。

中人 張中舉 張清

代筆人 薛鳴華

XXX七月初八日立賣 畫押

該契紙宣紙,毛筆書寫,長38.9厘米,寬31.8厘米。左端騎縫處加蓋一枚正方形篆書官印,6.8×6.8厘米,滿漢兩種文字,印文為“夏縣之印”,該契紙與右邊官契粘連為一體。

夏縣官契紙

立賣契人義馬裏二甲XX名張槐今因使用不便,願將己產北堡內西邊院基一塊,內有窯一孔,明暗磚石一並在內計數分五厘六毫。東至路,南至買主,西至賣主,北至張中舉,西南至張氏。出入照舊,四至分明,土木相連,盡數出賣於本裏本甲張凱名下管業。同中言明麵受,時值價銀四兩整。當日交足,並無短歉(欠)。日後如有爭端,賣主一麵承當。恐後無憑,立契存據。

計開割事畫字一並在內。

隨帶原糧零石零鬥二升零合五勺四抄一作二圭。

中見人 張中舉 張清 仝在

代筆人 薛鳴華

光緒二十九年七月初八日立 畫押

該契紙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3.1厘米,寬41.6厘米。共加蓋三處正方形篆書官印,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文“夏縣之印”。右上角有毛筆書寫“上王村”、“糧三分”、“二萬八千零九十一”字樣。該契紙與右邊官契粘連為一體,左與契尾相粘連。

契尾

該契尾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3.2厘米,寬31.5厘米。印刷文字漫漶不辨,僅可辨“計開張凱

張槐”、“字第三十九號”、“右給業戶”、“光緒二十九年”。共加蓋兩枚正方形官印“夏縣之印”,滿漢兩種文字,6.5×6.5厘米。另有二枚正方形官印“山西等處承宣布政司印”,滿漢兩種文字,9.9×9.9厘米。“契尾”處加蓋的官印上有毛筆書寫“夏字三十九號”字樣。前麵的官契、地契、夏縣官契紙與該契尾為一套最完整的地契。

光緒二十九年即公元一九0三年

新賣契

字七千二百號不許XXX

河南財政廳為發給新賣契事案蒙

財政部電開民國成立一載有餘,今擬定劃一契紙章程,酌收手數料。各省亟應切實奉行,藉副利國便民之意等因,自應遵照辦理。本廳現已刊就新契,凡從前成立不動產舊契無論當賣,均應一律呈驗注冊給予新契,以資憑證。

茲據。縣人務本堂

呈到光緒廿六年十月 日所買李景明田地房產一段坐落寨

西南價銀十七兩伍錢

舊契紙請給新契。前來除驗明注冊暨應繳之手數料注冊費洋壹元角照章收訖外,合行給予新契。仍將原呈舊契粘連於後一並發給該業主收執。為據須至賣契者。

中華民國 年一月一日(後有“洪憲元年”紅色年號戳記)

字七千二百號右給業主 收執。

該契約草紙印刷,毛筆填寫,長32.4厘米,寬31.0厘米,左側加蓋有兩枚正方形官印,6.9×6.9厘米,印文不辨。

光緒二十六年即公元一九00年。該契紙的年代從文中可以得知是民國二年,即公元一九一三年所立。在時間落款處加蓋有一紅色年號戳記“洪憲元年”,洪憲元年即公元一九一二年。

立典房字人李德操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分到祖業上房間半,閣漏(樓)一間,廈房一間,門窗俱全。同中言明,情願出典於大長兄名下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典價大錢三十五串文整。典房之日,房兩交不欠,恐(空)口無憑,立字存證。

中華民國六年二月十五日立典房院字人李德操 畫押

同中人 劉從漢 畫押 萬文炳 畫押 李德光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7.3厘米,高42.4厘米。民國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七年。

立賣房院字人張金聲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房院三間寬,其房坐落李家樓十字X東,座南向北。有瓦臨街三間,大門一合,屋門一合,屏門四扇。九(舊)廈房六間,門窗俱全。上房三間,門窗俱全。屋內滿棚,上房後明棚一間,半廈房兩間,廈房兩間,廈房南有茅房,空地一區東至張姓夥牆,西至本主王姓,南至張姓、王姓,北至街中,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恒業堂名下永遠管業。三麵議定,時值賣價元錢柒佰柒拾伍串,當日錢房兩交不欠。言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如有親族人等攔阻者,賣主一麵承任與買主無幹。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民國六年又二月初六日立賣房院字人張金聲 畫押

統(同)子德廉 畫押

同中人 張成喜 畫押 焦鴻業 畫押 冀多三 畫押 蕭德坤 畫押 劉從漢 畫押 冀爵堂 畫押 郭永清 畫押 有年娃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4厘米,高46.4厘米。“同中人”上方蓋一枚寬8×7厘米紅色戳記“縣分事曾中華民國三年X區官中焦鴻業戳”中間畫押“十分公正”。右上角蓋一戳記“驗訖”。

民國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七年。

此房於民國六年陰曆又二月即賣於恒業堂名下。言明限五年以後回贖,再北上房中間缺少木棚半間,業已同眾驗明,以後該房許恒業堂徑行回贖與張姓無幹,此照。

正價5千21,後價3千2.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7.8厘米,高41.2厘米。

民國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七年。

立典房院字人張克明因事不便,今將自己過庭三間,西廈兩間,出典於胡章成名下管業居住。同中言明,時值共典大洋柒拾元,當日銀房兩交,各無異說,三年為滿,銀到回贖,無銀不計年限。恐後無憑,立典字存證。

同人 張名證 畫押 張庭棟 畫押

民國六年三月初九日立典字人張克明

本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複價大洋叁拾元。

同人 張嵩山 畫押

該契棉紙,毛筆書寫,寬28厘,高42.7厘

米。

民國六年即公元一九一七年。

立賣房契人苗懷清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房院一所臨街房三間,上房三間,東西廈房四間,坐落坡頭街空地,其宅坐南向北。東至苗姓,西至金姓,南至金姓,北至路心。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內。今情願出賣於苗天明名下,永遠為業,同中言明,時值共賣價足銀一百零五兩。當日錢房兩清,如XX隨過糧銀錢四分厘均無折扣等弊,割食畫字兩XXX之XX無返悔。倘有親族異姓人等爭執,自歸賣主自行理XX,X與買主無幹。空口不憑,立賣契為據。

同中人 楊中方 畫押 楊峻 畫押

中華民國七年二月十二日立 畫押

縱弓尺寸分橫弓尺寸分厘

XX 田榮德 畫押

同人 苗之翰 畫押

該房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6.6厘米,寬29.5厘米。部分字跡已經不辨。

民國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立賣宅基契人郭福盛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一所,坐北向南,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買數。東至郭姓牆中為界,西至郭姓,南至大路,北至郭姓。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郭金指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置(值)共賣價足銀十五兩整。即日銀業兩交不欠,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恐(空)口不(無)憑,立契為證。

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九日郭福盛立 畫押

南、北橫俱七弓三尺二寸,中長十一弓四尺。

同人 郭箱 畫押 郭雙陽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2.9厘米,高46.8厘米。契文中加蓋一枚6.5×7.8厘米紅色戳記“縣知事X中華民國六年X區官中百萬慶戳”中間畫押“十分小心”。

民國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立典房字人張劉氏統子克明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前臨街房四間,廈房兩間,情願典於協立永寶號俞清漢名下管業。時值價大銀洋五十元整,同中言明,期至三年為滿,銀洋到回贖,無銀洋不拘年限。其房座落七裏河村寨內,東至韓西水道,南至路,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當日銀價房屋兩交不欠,恐(空)口無憑,立字存證。

中華民國七年八月初一日立典房字人張劉氏 畫押

統(同)子克明 畫押

同中人 俞世魁 畫押 姚明正 畫押 張九德 畫押 張同慶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6.6厘米,高42厘米。

民國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買契

夏字第一XXX六號 價銀XXX稅銀XXX

山西省長財政廳為發給契紙事。今據夏縣業戶楊懷禮報稱,於前清鹹豐九年冬月十八日,價買柴彥景名下坐落張樊村(城莊)溝西地(房)三所(叚)六畝叁分零厘(間)。東至買主,西至墳地,南至楊向榮。北至柴彥興,當日同中言明,買價銀錢五十三兩五錢五分,合洋七十九元一角二分二厘,已交清無欠。原執有白紅契一紙,茲遵章繳費一元零角。呈驗原契,請給民國新契。除由縣登記夏字第一萬八千三百八十六。

應納糧銀 米豆

中華民國七年十月二日 給業戶楊懷禮執據 由夏縣公署發給。

該買契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長40.7厘米,寬23.3厘米。左側上部與左、右邊緣共加蓋五處印章,均模糊不辨。民國七年即公元一九一八年。

立典房人張克明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大門外臨街房四間,西廈兩間,情願出典於俞清漢名下管業居住。同中言明,共典大洋五十元,自典之後,永無返(反)悔。三年為滿,銀到回贖,無銀不計年限。恐後無憑,立字存證。

同人 俞世魁 畫押 姚名正 畫押

官中 王公義 畫押 韓恩名 畫押

經手 王合瑞 畫押 韓恩銘 畫押 張同慶 畫押 張九德 畫押

立字人 張克明 畫押

民國八年正月二十三日立典字人張克明門窗三合俱槐樹二株。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4厘米,高49厘米。

民國八年即公元一九一九年。

立典房院字人張克明因事不便,今將自己房院一所盡前截撥典。臨街房四間,西廈房兩間,門窗三閣,坐北向南,東至韓,西至水道,南至街路,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今憑中說合,情願出典於俞清漢名下管業居住,同中言明,時值典價大洋共五十元,當日兩交不欠,上下金石土木盡在典數。三年為滿,銀到回贖,無銀不計年限。恐(空)口無憑,立典房院字存證。

此院內有槐樹二株,俱在典數。

中華民國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立典房院字人張克明 畫押

同中人 姚明正 畫押 張九德 畫押 韓恩明 畫押 俞世魁 畫押 張同慶 畫押

官中 王公益 畫押 經手 王合瑞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3厘米,高47.3厘米。同中人上方蓋一枚6×7.6厘米的戳記“縣知事王中華民國七年四月X區官中王公益戳”中間畫押“正大光明”。

民國八年即公元一九一九年。

立當宅基契人郜黑旦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一所,內有窯四孔,門前有空地一區,坐落霧駕村東頭,坐東向西,北邊場地五分,東至溝路,西至溝,南至郜,北至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當於萬生長名下管業耕種。三麵言定,時值價足銀共五十九兩整。即日契明價足,自當之後,永無返悔。恐口無憑,立約為證。

民國九年十一二十九日立字人郜黑旦 畫押

每年共包大糧雜差錢一百五十文。

同人 宋萬箱 畫押 百萬慶 畫押

該當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8厘米,寬32.0厘米。

民國九年即公元一九二0年。

立當宅基契人郜黑旦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一所,內有空窯四孔,門前有空地一區,坐落霧駕村東頭,坐東向西,北邊有場地五分,東至溝,西至溝,南至郜,北至韓姓。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合,情願出當於萬生長名下管業耕種。三麵言定,時值價足銀五十九兩整。即日契明兩交不欠。自當自(之)後,永無返悔。恐口無憑,立約為證。

民國九年臘月初七日立當宅基地契人郜黑旦 畫押

每年共包大糧雜差錢一百五十文。

同人 宋萬箱 畫押 百萬慶 畫押

立揭(借)銀約人郜黑旦因事不便,今揭(借)到萬生長名下高足銀五十九兩整,同中人說合,每月每兩按二分六厘生息,期至十個月,本利全歸,至揭(借)自後,永無返悔。恐口無憑,立揭(借)約為證。

民國九年臘月初七日立揭(借)約人郜黑旦 畫押

該當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8.5厘米,寬31.5厘米。借據書寫於文契左側,從借據內容來看,應是當地的實際銀兩。但借據卻寫明是每月按二分六厘生息的高利貸,所以此當地文契實際上就是借貸的條件,地讓人白種,以此借得銀兩。民國九年即公元一九二0年。

立賣宅基人王新春因為不便,今將自己宅基一所,空院兩間寬,坐南向北,東西至張姓牆中,南至張姓,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彰信堂名下管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銀元共叁拾玖塊伍角,當交不欠。自賣之後,永無返悔。如有人爭差者,賣主一麵承當。恐口不憑,此照。

同人 王日傑 畫押 王東水 畫押

中華民國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立賣宅基契人王新春 畫押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厘米,寬34厘米。同人上方加蓋一橢圓形戳記,2.7×4.3厘米,戳文為“經手王化圖記”。

民國十一年即公元一九二二年。

絕賣草契

孟字第三千九百一十六號

立絕賣草契人樊兆爵,今將自己名下院地基,計地房地基二分九厘二毫地三糸四忽九尾,情願憑中出賣於樊吉雨名下為業。三麵議明,時值共價洋錢二十千文,其價當日一並俱收完足,自賣之後任憑買主過戶換契投稅承糧永遠為業並無糾葛。倘親族及異性人等爭執,由賣主自行理值與售主無幹。恐(空)口不(無)憑,立此絕賣草契存照。

賣主姓名 樊兆爵 買主姓名 樊吉雨

中人姓名 樊吉茂 畫押 樊文忠 畫押 樊金山 畫押 樊能堂 畫押

成契年月 民國十二年五月十一日

坐落地段 院地基

丈尺數目 院順738步,南北橫各72步,出路順13步,南北橫各49文。

四至院東至夥道,西至馮本善,南至買主,北至樊吉智,路東至樊吉昶,西至買主,南至溝北,北至夥道。

糧額 三等糧

中華民國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絕賣草契人 樊兆爵

此紙收工料錢五十文。

該契宣紙,油印,表格形式,毛筆填寫,寬23.5厘米,高30厘米。左邊緣蓋一枚篆書騎縫章,6.9×6.9厘米,文“孟縣之印”。

民國十二年即公元一九二三年。

主當房屋柴福禮因使用不便,今有自己瓦房一間半,坐落北山底村中。其房東至兄福恩,西至山牆外,南至滴水,北至滴水,四至分明。今情願出當與韋跟有名下居住。同人言白,時值當價大洋一十二塊整。又言白房稞本主居住,每年每塊出稞子四升,不許短少。口說不(無)憑,立當契為證。

民國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立

同人 雷福申 韋永平 韋天書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4厘米,高37厘米。

民國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二四年。

立當窯人柴順因正用不便,今有自己窯一孔,坐落寺溝前溝。其窯東至本主,西至李姓,南至溝邊,北至崖頭,四至分明。今情願出當於二合號。同人言白,時值當價錢一十二串六百文。窯許本主居住。每一串麥必出小麥課一升,本課交還。恐口並憑,立當契為證。

民國十四年十月初四日立同人 徐永成

該當契宣紙,毛筆書寫,長39.4厘米,寬25.3厘米。民國十四年即公元一九二五年。

立賣契人梁文成因乏用,今將自己空院壹所,坐落X場村東頭,坐北向南二間寬。東至半梁、宋二姓,西至街衢,南至大路,北至宋姓。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內。今情願出賣於梁永福名下永遠居住。同中言明,時值共賣元錢八十七千整。即日錢院兩交,各無說。恐口無憑,立賣契為證。

中華民國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立 畫押

此院應行糧二分。

經中 梁文順 畫押

同人 王國祥 畫押宋耀南 畫押 白景魁 畫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2.4厘米,寬29厘米。文中共加蓋三處印章,兩處相同為正方形,6.8×6.8厘米,文“宜陽縣印”;另一處為長方形,6.0×5.3厘米,文“宜陽縣契稅經理局印”。左上角貼有一枚中華民國印花稅票,下部印有“河南”二字,暗紅色,麵值一角。

民國十五年即公元一九二六年。

立賣宅基文約人田君因事不便,今將自己宅基壹所,坐落本村北街,坐北向南。內有廈房五間,門窗俱全,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之內。東至周姓牆中為界,西至田清立牆中為界,南至大路,北至田法牆中為界,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李嵩山名下永遠為業居住。三麵言定時值賣價大洋壹佰五拾元整,即日契明價足,各無異說。自立文約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契存證。

民國十五年十貳月十六日立文約人田君 畫押

同中人 高東申 畫押 田文煥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7.9厘米,寬33.4厘米。文中加蓋一豎長方形篆書印章,8.2×5.0厘米,文不辨。

民國十五年即公元一九二六年。

立賣契人梁文成、永福因不便,今將自己恐(空)院一所,坐落草場東頭,坐北向南二間寬,東至梁、宋二姓,西至路心,南至大道,北至宋姓,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盡在賣內,今情願出賣於梁文明名下永遠居住。同中言明,時值供(共)賣價元錢一百一十八千證(整),即日錢院兩交,各無異說,恐(空)口不(無)憑,立賣契存整(證),此照。

民國十六年十月初九日立 畫押

此院後取行糧二分。

同人 郭文光 畫押 王國祥 畫押 梁文順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37.1厘米,寬23.5厘米。上蓋有黑色戳記“宜陽縣契稅經理局XX,第

區XXX”,6.2×5.8厘米,中間畫押“清風”。此契賣主梁文成、梁永福係前契的買賣雙方,現二人又共同將此院出賣,但有一點值得注意,即第一次梁文成賣出的價錢是八十七千文,而時隔一年後的這次賣價是一百一十八千文,增加了三十一千文,本來梁文成將房賣出後就不應參與這次的買賣了,但實際是二人作為共同賣主參與交易,二次賣出加價的部分恐二人要利益均沾了。民國十六年即一九二七年。

立賣宅基人中和堂、泰和堂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宅一所北截,計宅地二分九厘四毛四係乙(一)忽,座落北街路南。東至柏姓牆中為界,西至官路,南至柏姓,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和,情願出賣於聚泰堂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共賣價銀元七十三塊三毛整。即日銀宅兩交不欠,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賣約為證。

中華民國十七年後二月初六日中和堂立 畫押

南、北闊俱四步四尺六寸,中長十八步零二寸五厘。

此地來路無糧,今包大糧大洋三元。

以後糧出將洋按三分行息折算。

同人 王和芝 畫押 謝新科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2.4厘米,高35.7厘米。民國十七年即公元一九二八年。

立賣宅基人泰和堂中和堂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宅一所北截,計宅地二分九厘四毛四係乙(一)忽,坐落北街路南。東至柏姓牆中為界,西至官路,南至柏姓,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和,情願出賣於聚太堂名下永遠為業。三麵言定,時值共賣價銀元七十三塊三毛整,即日銀宅兩交不欠,各無異說,恐後無憑,立賣約為證。

大中華民國十七年後二月初六日中和堂立 畫押

南、北闊俱四步四尺六寸,中長十八步零二寸五厘。

此地來路無糧今包大糧大洋三元。

以後糧出將洋按三分行息折算。

同人 王和芝 畫押 謝新科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30.3厘米,高44.6厘米。此契與前契同,為二賣主各執一份。

民國十七年即公元一九二八年。

立賣宅基契人王劉氏同子正禮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宅一所,坐落本村南街坐南向北,內廁房一間。東至王,西至王牆中為界,南至王,北至大路路中為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金榮名下管業。三麵言定,時值共合價大洋二十元整。即日契明價足。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賣契為證。

中華民國十七年全月二十二日

立賣契人王劉氏同子正禮 畫押

中長二十一弓四尺

橫寬三弓零三寸五厘

同人 王秋 畫押 王庚戌 畫押 王進元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手寫,長48.9厘米,寬32.1厘米。時間落款處加蓋有兩枚戳記,一枚6.5×4.7厘米,文“洛陽契稅經理局發給第五區書文員馬駿之戳記局長李”中間畫押“公平無私”;另一枚6.3×4.2厘米,文“洛陽縣契稅經理局南第十二區勘丈員郭軍則無隱無漏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刊發”。

民國十七年即公元一九二八年。

立賣宅基契人郭喜發因事不便,今將XXX基X……,本村坐落南,南北內有金石土木X走,盡在買主之內。X……兩至賣主天幹中為界,南至郭時潘中為界,北至大路。四至分明,同中人說和,情願出賣於恒X……管業。三麵言定,時值價銀元八元整。即日銀業兩交不欠,各無異說。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恐(空)口不(無)憑,立約為證。

同人 陳保財 畫押

民國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立字人 郭喜發 畫押

此地契為毛筆書寫,寬28.6厘米,高43.3厘米,殘損嚴重。上有一枚橢圓形楷書戳記“經手許繼範圖記”。

民國十七年即公元一九二八年。

立賣宅基契人王景祿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宅一區(所),坐落本村南街,坐南向北,內草房一間。東至袁,西至買主,南至王,北至大路,上下金石土木相連。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王金榮名下管業。三麵言定,時值共合價大洋二十元整。即日契明價足。自賣之後,永無返悔。恐後無憑,立賣契為證。

中華民國十八年正月二十四日立賣契人 王景祿 畫押

中長二十一弓四尺

橫寬三弓零三寸五厘

同人 王秋 畫押 百光木 畫押 王進元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手寫,長48.9厘米,寬31.7厘米。時間落款處加蓋有兩枚戳記,一枚6.5×4.7厘米,文為“洛陽契稅經理局發給第五區書文員馬駿之戳記局長李”中間畫押“公平無私”;另一枚6.3×4.2厘米,文為“洛陽縣契稅經理局南第十二區勘丈員郭軍則無隱無漏民國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刊發”。

民國十八年即公元一九二九年。

立杜契文字人郭小夥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原分到底下窯北邊中窯一冶,門窗具全,各依古跡,上下土木石相連,四至天水道路出入通行,今出杜與本家胞弟郭黑旦名下承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杜價大洋九元整。即日價業兩清,並不欠少。此係自出情願,各無異說。口不為憑,立此杜契明分為證長。

民國十九年正月 日立杜契文字人郭小夥 畫押

同中人 郭圪旦 畫押 郭小庫 畫押

代筆 郭照元 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26.5厘米,寬27.0厘米。

民國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三0年。

立賣契約銷村南寨明強學校為開辦無資,眾村公議,今將南官杭宅基一所,計地四

厘三毫八絲,其莊座西向東,東至小路三尺,西至崖根,南至楊根保,北至小路三尺,四至

分明,盡在賣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李相年名下管業居住,言定時值共賣價大洋

十元整。恐(空)口無憑,立賣契約為證,此照。

民國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鄉地楊書林立 畫押

南橫二步零四寸,北橫一步三尺五寸,中長五步二尺八寸。

同中人 蔣天鎖 畫押 李文林 畫押 李順泰 畫押 蔣金成 畫押 李春林 畫押 李新喜 畫押 李順慶 畫押 劉子超 畫押 李春運 畫押

這是一份為辦學將村公地賣給私人以籌資建學的契約。該契宣紙,毛筆書寫,寬28.8厘米,高44厘米。

鄉地:鄉房地經紀人。

民國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三O年。

立當約人武修己、武海泉因為一時不便,今將自己莊市房壹處,坐北向南,其莊東至本主,西至裴水仙,南至大街,北至本主,四至分明,上下金石土木相連盡在賣數。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當於泰和堂名下居住管業,三麵言明時值共當價大洋叁百陸拾元、銀壹百肆拾叁兩整,其銀、洋、莊即日兩交不欠。恐口無憑,立當約為證。

中華民國十九年陰曆拾月十八日立 畫押

糧錢每年陸串正,此莊糧錢兩家均化。

此莊:

武修己化銀玖拾兩整

化大洋貳百叁拾元正

武海泉化銀伍拾叁兩整

化大洋壹百元整

同人 武德林 畫押 武良弼 畫押 武錫章 畫押 曹世祿 畫押

兩家化大洋叁拾元,付公中買槍費、公中賣槍,各得大洋壹拾伍元。

其莊臨街屋三間、東廈房三座、西廈房連櫃房三座、二門內對麵屋兩座無門窗,下餘門窗俱全。

該房契宣紙,毛筆書寫,高49.3厘米,寬33.8厘米。左側下部有一戳記“局長秦XXX契稅局發給

十四區勘丈員XX戳記”中間畫押“遠私”意為遠離私心。文契中第一及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個“化”字,為“分”的意思,最後的“兩家化大洋……”的“化”意為平攤。“兩家化大洋叁拾元……“一段,意為兩家各出平均的錢,給“公中”即官中買槍,官中將槍賣出後將本錢還給他們,自然官中買槍錢由別人墊支,而賺的錢則歸自已所有,當時時局混亂,槍支泛濫,出現這種情況也不足為奇了。

中華民國十九年即公元一九三0年。

立杜契文字人白二保因為使用不便,今將自己原買到山頭莊背後坡窯兩冶,又代北邊地基一塊,東至清水,北至清水,西至窯根,南至路,四至依理,上下土木石相連,前後道路出入通行。今央中說合出杜與名人楊茲榮名下承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大洋四拾二圓整。即日價業兩清,並不欠少。恐口不憑,立杜契文字存證。花押

民國二十年十二月 日

立杜契文字人白二保自書 同父白月成

立後批內有套窯壹冶在內。

同中人 白三虎 畫押 梁裕如 工(公)證 白河楊 張順原 白小起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58厘米,寬37.8厘米。

民國二十年即公元一九三一年。

立賣空院人張鬆枝、張劉氏、張金玉因事不便,今將自己空院半所,坐落小寨內,坐西向東。東至街,西至李姓,南至紀姓,北至街同。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李紹垃名下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共價大洋六十四元六毛X分。即日洋院兩交,各無異說,如有一事不明,賣主一麵為證。恐口無憑,立文契為證。

東、西橫各四弓一尺四寸,中長四弓二尺二寸。

經手人 黃文彰 畫押 方和順 畫押 馬西魁 畫押

民國二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立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草字,長41.7厘米,寬27.7厘米。

民國二十一年即公元一九三二年。

買契

買字第壹捌貳號 完稅銀叁元七角

買主姓名 楊茲榮

不動產種類 窯

座落 山坡

麵積 貳冶

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賣價 四拾貳元

應納稅額 貳元乙角貳分 附加乙元貳角六分

原契紙張

立契年月日 廿一年二月

村長、街長牛逢春

賣主 白二保

中人 白河陽

中華民國廿一年四月 日縣給

陽城縣杜賣不動產草契紙

買字第五九八壹號

立賣契人白二保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祖原買到山頭莊背後坡窯兩冶、北邊地基壹塊,東至清水,西至堰根,北至滴水,南至路。四至衣(以)內,上下土木石相連,茲後道路出入通行。央中說合出杜與XXX名下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杜價大洋四十貳元整。即日價業兩清,並不欠少。恐口不憑,立杜契存證。

中華民國十二年十二月廿日立賣契人白二保

公證人 村村長 牛逢春 村副

中人 張順源 白河陽 梁裕如

代筆人 白二保

財務局印發,每張紙價洋貳角(此處加蓋一紅色戳記“國壹圓”)。

該買契與陽城縣杜賣不動產草契紙為一套完整的契約。買契草紙,印刷,表格形式,毛筆填寫,高23.1厘米,寬15.8厘米;陽城縣杜賣不動產草契紙宣紙,印刷,毛筆填寫,高41厘米,寬29厘米。共加蓋四枚篆書官印“陽城縣印”,滿漢兩種文字,6.6×6.6厘米。買契上方兩端各印有一紅色“文”字。

民國十二年即公元一九二三年。

民國廿一年即公元一九三二年。

洛陽縣買契草契紙

買字第柒貳肆號

此聯交業戶持赴縣田賦管理處投稅

立賣契人武玉合今將自己所有,坐落龐公鄉鎮齊禮聯保,第壹肆段第

號在東彭店村之坡地,頃壹畝玖分捌厘弍毫弍絲。街路房產計房間東至段第壹柒伍號,南至段第弍壹伍號,西至壹伍段第黑號,北至段第壹弍三號,上下土木金石相連,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賣與武庚子名下永遠為業。言明共價洋捌佰三拾伍元,當日交情不欠,別無私債抵押情事。如有親族爭執,概由賣主承管,與買主無幹。恐後無憑,立此賣契為證。

南長捌拾叁弓零尺肆寸

北長伍壹尺寸計開

東長闊伍弓弍尺柒寸

西長叁捌

附注:

1、隨出賣物2.未出賣物3.每年應完田賦

震壹伍武庚子收本甲武玉合共糧洋肆角。

賣主 武玉合

中人 趙保貴 武庚午 勘丈員 王東海(加蓋一私印“王東海章”)

該契紙宣紙,印刷,毛筆填寫,寬12.8,高25.2厘米。左側蓋有一戳記“XXX洛陽縣XXX南一區勘丈員王東海 產權保障 民國二十一年月刊發”。

民國二十一年即公元一九三二年。

陽城縣杜賣不動產草契紙

買字第六五二零號

立賣契人

郭小夥,今將自己祖業原分到底下窯西邊北稍中窯一冶,門窗俱全,各有古跡,四至天水道路出入通行;又代原買到本院西北角樓二間半,門窗俱全,各有古跡,四至樓道門水道路出入通行。央中說合,出杜與堂兄郭小軒名下,承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杜價大洋七十七元整。即日價業兩清,並不短少。恐口無憑,立此杜契文字為證。

中華民國二十二年二月十八日

立賣契文字人郭小夥 畫押

公證人 村副、村 長王添仁(一篆書私印“王添仁章”,1.4×1.4厘米)

中人 郭計泉 畫押 郭王田 畫押 郭圪旦 畫押 郭庫 畫押 王小高畫押 郭黑旦 畫押 張謨 押

財務局印發每張紙價洋二角。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2.1厘米,寬30.3厘米。時間落款處有一篆書印章,3.3×3.3厘米,印文“陽城縣東進抗日村公所圖記”。右邊緣中部有一篆書印戳,5.5×5.5厘米,印文“陽城縣印”。

民國二十二年即公元一九三三年。

立賣宅基契人宋六士因事不便,XX……,坐落本村李溝,坐北朝南,共X所絕XX……有林(臨)街一間半,內門窗俱全,上下金石土木相連,XX……從中為界,西至牆中,南至大門外立石,XXX育瑤地XXX,至牆根,西至崖下根宋豹子牆一值為界,南至立石,北至宋X益。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賣於宋正益名下管業耕種。三麵言定,時值價大洋共三百三十元整。當日X宅兩交不欠,自賣至後,永無返悔,此照。

立字人 宋六士 畫押

同中人 宋克讓 畫押 宋德富 畫押 宋XX 畫押 宋XX 畫押 宋XX 畫押

民國二十三年陰曆二月XX……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9厘米,寬33.59厘米。共有兩處紅色戳記:一處為“局長王

洛陽縣契稅經理局發給區第九區勘丈員郭全戳記”,6.5×5.1厘米;另一處為“南九區弓手宋春季章”,3.0×2.8厘米。

民國二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三四年。

買契

永 買字第九五四號完稅六元九分六

買主 姓名 郭小軒

不動產種類 窯樓

座落底下麵積 三間半

四至

東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賣價 四十四元

應納稅額 四元六分二厘

附加二元三分六厘

原契紙張

立契年月日 二十三年二月 街村長王添仁 賣主 郭小夥

中人 郭小庫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四月 日縣給

該買契宣紙,石印,毛筆填寫,長23.5厘米,寬14.6厘米。左、右邊緣中部各有一篆書騎縫章,6.8×6.8厘米,印文“陽城縣印”。上端的“永”字為紅色。

民國二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三四年。

王宗娃當給紀蘊卿之房,隻於就近修理一次,以不漏為止。嗣後房屋再漏,王宗娃蓋不負修理責任。院內所有樹木雙方懼(俱)不得斫伐。空口不憑,立帖為證。

中人 韓博堂 畫押 王鬆亭 畫押 陳德爵 畫押

中華民國二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該文書宣紙,毛筆書寫,長26.8厘米,寬24厘米。時間落款處有一戳記,模糊不辨。

民國二十三年即公元一九三四年。

立推手文字人郭黑旦情因屢次有湊,借堂兄郭小軒名下梁(糧)粟錢文若幹。隻說豐收付還,不料今歲年溥,又與(遇)父親病故,無法感情。無奈邀通兄長親族眾人謫說,情願將原兌到底下東麵北稍糞池一個,東至堰牆,西至路,南至界牆,北至界牆。四至以禮,土木石相連,前後道路出入通行,同中說妥,情願推與堂兄永遠為業,任兄修理打廁啟(砌)房蓋屋,不與身相幹。此係兩造情願,各無返悔。恐後無憑,立此推手文字為證。

民國二十七年七月初十日立推手文字人郭黑旦 畫押

同胞兄弟族中人 郭身和 畫押 郭堆銀 畫押 郭小夥 畫押 郭 庫 畫押 郭圪旦 畫押 王啟成 畫押 郭照元 押

代筆 張謨 書

該契紙宣紙,毛筆手寫,行楷書,長55.7厘米,寬39.4厘米。溥:通敷,收不入敷。推與,給於。

民國二十七年即公元一九三八年。

立賣房院文契人萬天保因不便,今將自己房院一所,臨街五間、東廈房草房一間、西廈房草房一間,坐落西北街。東至薑姓,西至胡同,南至薑姓,北至薑姓。四至分明,同中說合,情願出賣於許四詳名下管業。三麵議定,時值共價洋四百六十元整。即日洋契兩交,上下金石土木相連,門窗居全,若有一事不明,賣主一麵承任。空口無憑,立文契存證。

民國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立 畫押

勘丈員 薑壽田

中人 萬柴義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44.5厘米,寬31.8厘米。在價銀處加蓋一豎長方形戳記,文“X川縣契稅XX 第七區勘丈員薑壽田 無隱無漏

民國二十八年十二月刊發”,戳記規格5.9×3.8厘米。

民國二十八年即公元一九三九年。

立賣宅基契李郜氏因居住不便,今將自己宅基半所,其宅坐落李寨村大寨內,坐南向北,前有臨街一間半,內有廈房一間半。上下金石土木相連,門窗俱全,東至院中為界,西至牆中為界,南至牆中為界,北至大路。四至分明,今同中人說合,情願出賣於李迎春名下永遠管業居住,三麵言定,時值共價通用洋二百二十元整。當時契明價足,銀宅兩交不欠。自賣之後,各無異說。恐口不憑,立字為證。

同中人 李富光 畫押 李長棠 畫押

民國三十年十一月初六日立字人李郜氏 畫押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長47.5厘米,寬31.7厘米。

民國三十年即公元一九四一年。

立永讓契人郜習成因正用不便,今將自己家南屋瓦平房西壹間,東至買主,西至郜姓,南至小河,北至天月,上至青天,下至黃泉,六至以內上下土木石金盡並相連。情願出永讓與郜習田名下永遠為業。同中員言明時值永讓價通行大洋貳仟元整。此洋房即日兩交,如有戶族人等爭端,受價人壹麵承當。恐口無憑,立永讓契存證。

民國叁拾叁年陰曆叁月廿四日立永讓契人郜習成 畫押

後批糧在本裏本甲開取。

同中人 王士傑 馮居金 郜秀雲 郜習禮 郜習孟 趙學貴 郜習讓 仝證

該讓契宣紙,毛筆書寫,高37.6厘米,寬36.6厘米。左側中部有一戳記“XXX XXX 無隱無漏 民國三十九年XXX”,6.4×4.7厘米。

民國三十三年即公元一九四四年。

立杜契人郭照元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祖業本院西北角一冶,門窗具(俱)全。東至小院院心,西至後牆窯頂滴水,南至界牆,北至界牆滴水。四至依裏上下磚石土木相連。天水人行大門院心出入通行。今央中出杜與郭建忠名下,承為杜業。同中言明,受過杜價時洋四百元整。當日價業兩清,並不短少。恐口無憑,立此杜契為證。花押

民國三十六年 月 日立杜契人郭照元 一押

同中人產鄰 郭培基 畫押 郭丙午 畫押

代筆郭照元 自一押

該契約宣紙,毛筆書寫,長26.8厘米,寬27.5厘米。民國三十六年即公元一九四七年。立杜契文字人白金魁因使用不便,今將自己原買到買主西房貝(背)後破窯貳冶,又代北邊地基壹塊,四至各有古跡,土木石相連,前後道路出入通行。今央中說合出賣與楊茲榮名下永為杜業,同人說合受其杜價高錢拾串文整,即日價業兩清。口不為憑,立此杜契文字為證。

民國 年 月 日立杜契人白金魁 畫押

同人 張小掌 畫押 白三虎 畫押

代筆 白河陽 正

該契宣紙,毛筆書寫,高18厘米,寬10.4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