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學的研究,包括未開民族及所謂文化民族所保存著的一切傳統的信仰,風俗,習慣,故事,傳說,歌謠,諺,訣,謎語等,更瑣述之,包含未開,文化民族所保存的,關於有生界,無生界,人類世界,人性及人工事物,靈界,人間和靈界的關係,祭祀,法術,妖術,語咒,祈禱,護符,緣起,吉瑞,預兆,生死,疾病,結婚,繼承,財產,生產,牧畜,農耕,戰爭,幼年,成年等事事物物的傳統的信仰,行為,傳說,故事,歌訣,迷語,及其外兒歌,童謠,搖籃歌等等。
摘自何思敬《民俗學的問題》《民俗》1928年第1期第5—6頁
民俗學(Folklore)的範圍,著實很大,不單包涵神話(Myth),傳說(LegendorSagas),童話(Marchen),趣事(Droll),就是其他的各種禮儀式,婚禮,喪禮,葬儀,以及鄉村民眾日常生活的表現,日用器具與各種裝飾品,音樂,遊戲,美術等,都是各有特色,須一起研究起來。
摘自清水《本刊通信》《民俗》1929年第67期第49頁
民俗學所包涵的,是為一切群眾而作的群眾作品。這是獨特之處,誰也不要忽略的嗬。雖然,近來交通便利,工業發達,文明進化,各地獨特之處,有時要互相混合和雜合的逐漸普通於世界,但山僻的地方,地方色彩,仍是異常濃厚,在近的將來,仍沒法使之泯滅。民俗學雖在研究活著與直接可見的事實,但過去的死的部分,如種種習俗,苟可以研究的,都應研究。所論者為民眾生活:與之最關切的,則為民眾心理。
摘自清水《本刊通信》《民俗》1929年第67期第49—50頁
是以民俗學的範圍,不僅為古昔相傳而來的歌謠,俗曲,故事,傳說,神話,童話,趣事,劇曲,法律,信仰,魔術,還要加上一切的禮儀,遊戲,跳舞,房舍,村舍,器用,家具,技藝,美術,以及韻語,隱語,土語,方言,謎語,特殊語言,江湖口號,會社……等項。
摘自清水《本刊通信》《民俗》1929年第67期第50頁
風俗學的目的……不在於行為的全部,而在那與風俗發生關係的行為的。它的標準或原則隻是風俗學的而非倫理學的。
……在它的眼中無所謂古今,或進化與退化的歧視,並且心理也並不是它的唯一標準。……
摘自陳錫襄《風俗學試探》《民俗》1929年第57、58、59期合刊第13—14頁
民俗學第一義是在於探討古人在各種場合禮節中所有的心理的表現,第二義是考察遺留在文明社會中的種種同樣的心理,它的態度在尊重中實含有相當的蔑視。
摘自陳錫襄《風俗學試探》《民俗》1929年第57、58、59期合刊第14頁
我們相信克服民俗學未來所謂客觀主義的階級偏見的途徑,要拋棄事物靜的觀點,采取動的觀點;要拋棄“即事論事”的處置,應用曆史的或發展的處置;要拋棄事務孤立的見地,實施全體性的或關聯性的見地。民俗學上的現象不是奇風異俗,怪習謬見以及零碎隔絕,而且完全不可理解的或偶然發生奇跡;它們是不能從它們自身所能明了的。……我們要想明了它們,隻有進一步向它們的已往追溯,而且向它們已往的並存的事物以及規定它們事物理解,則它們的活的、整個的、現實中的情況可得而把握。這個方法,簡言之,便是社會史的方法,或史的唯物論的方法。
摘自羅繩武《民俗學之社會史的研究》(1931年)《中國民俗學論文選》中國民間文藝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頁
我們姑且認為它是研究未開化民族的文化及文化民族間所遺留的文化殘存物。倘若這個說法不錯,我們便可以依著英國民俗學者貝恩(Burne)的意思,把它分作三類:
第一,信仰及其行為;
第二,習俗;
第三,故事、歌謠、與俗語。第一類包括未開化民族及民間的自然崇拜、神道觀念、祭祀、法術、祈禱等之屬於宗教部分的;第二類則為風俗、習俗、禮儀、生活的樣式等之關聯於社會製度及政製部分的;第三類則為民間文藝而屬於藝術部分的。這個劃分自然是沒有嚴格性的,如第二類原人及民間的習俗含有不少第一類宗教信仰和行為的成份,又如第三類民間文藝也多以第二類習俗為其骨幹而以第一類宗教與迷信為其血肉的。但由上邊看來,已可略識民俗學內容的散漫與淩亂,在我們企圖建立統一的理論與嚴整的體係的目標上,自然以限製我們的主題於第二類習俗之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