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婚、喪、誕、祭
男女同賦人權,本無尊卑貴賤可言。奈多婚之風行既久,重男輕女成為習俗。故桑間濮上,但譏女子之不貞:妃嬙宮嬪,未言男子之多欲。褒姒、驪姬,僅充贖罪之鍰;戎女、齊薑,空守白頭之約。天下最不平等之事,莫甚於此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惡結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5頁
蓋夫妻之情,為妾所疏。妻恐傷夫之情,事夫愈謹。夫別有所鍾情,淩妻愈甚。是妻與妾,而皆不得與夫平等也。且夫百兩之將,千金之擲,所冀者粉白黛綠,洎乎色衰反目,則鞭撻交加,重則有性命之憂,輕則有陌路之哭。夫之於妻妾,愛之則如玩物,惡之則如牛馬。愛賤之,惡亦賤之也。男之於女無論矣。即女子之中,尤有不平等者在焉。同是女子,雖有貧富之不均,亦無輕重之可言,而共事一夫,妾與妻不能享同一之權利。妾奉妻為主母,而妻待妾如奴婢。幸而遇大量者,猶可稍事優容;不幸而遇悍婦,一觸其怒,體無完膚。雖主人之寵,亦難抗也。不惟妻與妾有尊卑之分,即妻之子女與妾之子女,亦各有嫡庶之別。嫡出者於財產之接受,社會之交際,以及蔭襲之大,起居之細;莫不占有優先之地位,是並弟兄姊妹而不平等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惡結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5—6頁
中國承專製之餘,富貴者挾其多金,以一人而娶數十人之多,少者亦四五人、二三人不等。夫如是,則必使中華國民生男少,生女多,而後可給多婚者之求,可免無室之嗟。不然,多一人之多婚,即多數人或數十人之不婚。況富人爭購女子,女子之身價愈高。納妾者,賣女者,皆視女子為奇貨。貧寒之徒,以無力出聘金,則斑白不婚者有之矣!
摘自陶行知《一夫多妻之惡結果》(1913年2月)《陶行知全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7頁
若夫東洋民族,夫婦問題,恒由產子問題而生。“不孝有三,無後為大。”舊律無子,得以出妻。重家族,輕個人,而家庭經濟遂蹈危機矣。蓄妾養子之風,初亦緣此而起。親之養子,子之養親,為畢生之義務。不孝不慈,皆以為刻薄非人情也。
摘自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1915年12月15日)《陳獨秀著作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168頁
東俗則不然:親養其子,複育其孫,以五遞進,又各納婦,一門之內,人口近百矣,況夫累代同居,傳為佳話。虛文炫世,其害滋多!男婦群居,內多詬誶,依賴成性,生產日微,貌為家庭和樂,實質黑幕潛張,而生機日促耳。
摘自陳獨秀《東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異》(1915年15日)《陳獨秀著作選》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卷第168頁
因為照現在的經濟製度,婦人的地位,一麵脫離了家庭的奴隸,一麵便得去做定東家奴隸;即於自由戀愛一層,在財產製度壓迫和誘惑下那裏會有純粹的自由!
摘自陳獨秀《答費哲民》(1920年9月1日)《陳獨秀文章選編》三聯書店出版1984年版第17頁
吾國開化既久,風俗之醇厚,固有過於他族者;而相形見絀,亦複不少。家族之倚賴,婚喪之靡費,衿吏之專橫,陰陽之物忌,娛樂之腐敗,諸如此類,無可諱言。
摘自蔡元培《致各省行政機關函》(1916年4月)《蔡元培全集》中華書局出版1984年版第2卷第417頁
我們中國人的做墳,可算是亂極了。貧的是隨地權厝,或隨地做一個土堆子。富的是為了一個死人,占許多土地。石工墓木,也是千篇一律,一點沒有美意。照理智方麵觀察,人既死了,應交醫生解剖,若是於後來生理上病理上可備參考的,不妨保存起來。否則血肉可作肥料,骨胳可供雕刻品,也算得是廢物利用了。但是人類行為,還有感情方麵的吸力,生人對於死人,決不肯把他哀感所托的屍體,簡單地處置了。若是照我們南方各省,滿山是墳,不但太不經濟,也是破壞自然美的一端。現在不如先仿西洋的辦法,他們的公墳有兩種:一是土葬的,如上海三馬路,北京崇文門,都有西洋的公墳。他是畫一塊地,用牆圍著,布置一點林木。要葬的可以指區購定。墓旁有花草,墓上的石碑有花紋,有銘詞,各具意匠,也可窺見一時美術的風尚。還有一種是火葬,他們用很莊嚴的建築,安置電力焚屍爐。既焚以後,把骨灰聚起來,裝在古雅的瓶裏,安置在精美石坊的方孔中。所占的地位,比土葬減少,墳園的布置,也很華美。這些辦法都比我們的隨地亂葬好,我們不妨先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