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政治法律(1 / 3)

法律是以正義為基礎的人類道德規範,從我國戰國時期法律條文第一次鑄鼎公布時起,就伴隨著曆史的腳步在演進,完善和實施。

法律是政治的合法化和技術化,法律問題的技術化設定就需要有謀略,我國曆史上李悝、商鞅、管仲、韓非子、荀況、魏徵等都是這方麵的專家、大家。

從某種意義上講,沒有他們,很難說我國曆史能創造出燦爛輝煌的文明。

這裏所介紹的我國古代法律的刑名律令、刑罰體係、法製的淵源與發展,以及家族宗法、政治謀略,足可以看出行政功能逐步走向的完備與成熟。

禮是我國古代社會的法律淵源嗎

禮是我國古代社會的一種獨特的法律淵源。

禮是維護宗法血緣關係和宗法等級製度的一係列原則和規範的總稱。宗法是以父係家族為中心、以血緣遠近來區別親疏的一種規則。

禮起源於原始社會祭祀鬼神的儀式,在奴隸製社會發展為一套禮製。禮有兩層含義。一是抽象的原則精神,可以歸納為親親和尊尊。即親其親者,尊其尊者。二是具體的禮儀規則,各個朝代有不同的規定,西周時期表現為“五禮”,即五個方麵的禮儀規則,即吉、凶、軍、賓、嘉。

禮和刑相輔相成。出禮則入刑。

古代的禮與刑是什麼關係

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首先,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範性,國家意誌性和強製性。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麵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西周時期規定“出禮入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罰。禮是從正麵積極地規範人們的言行;刑則對一切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兩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係。

法律條文第一次鑄鼎公布是哪個朝代

第一次是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權力的鼎上,史稱“鑄刑書”。第二次是公元前513年,晉國大臣將晉國的刑書鑄在鼎上,史稱“鑄刑鼎”。

我國奴隸製時期的法律基本上是不公開的,不成文的。這種狀況一方麵是由於人類社會早期立法法製發展水平低下,另一方麵是我國古代統治者追求法律神秘主義,所謂“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方便自己的統治。

到了春秋時期,這種狀況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一方麵是當時社會處於動蕩時期,政治、經濟、社會體製都在變化,另一方麵是原有的法律是維護奴隸主貴族特權的工具,不符合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因此,春秋中期以後,一些諸侯國開始製定和公布成文法。

於是,就有了鄭國“鑄刑書”和晉國“鑄刑鼎”的舉動。

《法經》是第一部較完善的法典嗎

《法經》是我國封建社會第一部較完善的法典。是戰國時期魏國的李悝製定的。共六篇:盜法,是關於侵犯他人財產的處罰規定;賊法,是關於破壞統治秩序的處罰規定;網法,又稱囚法,是關於關押罪犯的規定;捕法,是關於逮捕罪犯的規定;雜法,是關於盜、賊以外犯罪的處罰規定,主要是六禁;具法,是定罪量刑中從重從輕原則的規定,相當於現代刑法中的總則。

《法經》在我國封建法製史上地位很高,它是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也是這一時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麵總結。它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

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法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在內容上,《法經》中盜、賊、囚、捕、雜、具各篇的主要內容也大都為後世法典所繼承與發展。

商鞅變法是第一次法製改革嗎

商鞅變法是戰國時期秦國的一次政治法製改革。

這次變法在法製史上影響最大的內容包括:一是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範的普遍性、劃一性,要求法律像音律一樣均衡劃一;二是“以法治國”和“輕罪重刑”,以法治國是相對於儒家的禮治而言的,指的是治理國家的根本手段是法,而不是禮或者德。而法家的所謂法就是刑,而且是重刑,即使對輕微的犯罪也用重刑,所謂“以刑去刑”。

秦孝公時,商鞅攜《法經》入秦,主持過兩次變法,是法家變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開始於公元前359年,主要內容是:以《法經》為藍本,結合秦國的具體情況加以修訂、擴充,製定了秦律,並製定了連坐法,頒行秦國,勵行法治;獎勵軍功,禁止私鬥,取消世卿世祿及一切特權;獎勵耕織,重農抑商。

第二次變法開始於公元前350年,主要內容是:廢除井田製,確立封建土地私有製;普遍推行縣製,縣令、縣丞等地方官由國君直接任免,集權中央,並統一度量衡製度;按戶口征收軍賦,以利開墾荒地和增加賦稅收入。

司法製度是從什麼時候建立的

中央司法審判機關從西周的司寇,到秦漢的廷尉,到北齊定名為大理寺。監察製度始於秦代,當時設禦史大夫與監察禦史,對全國進行法律監督。晉代建立禦史台,權力極大,糾舉一切不法案件,當然主要是官吏的不法行為。

西周訴訟製度中有五聽、五過的規定;秦代的訴訟製度中有公室告與非公室告的規定;漢代的訴訟製度中有春秋決獄的規定。

五聽即五種判斷當事人陳述真偽的方法,五過即法官的五種徇私枉法行為。“非公室告”即父母對兒女盜竊自己財產的行為提出控告,兒子對父母,奴妾對主人肆意加諸自己的刑罰提出控告,為非公室告,凡屬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而控告他人的賊、盜行為屬於公室告,官府予以受理。“春秋決獄”是指在審判案件時,如果法律無明文規定,則以儒家的經義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其首倡者為董仲舒。

秦代有哪些法律形式

秦代的法律形式一是律,是指進行就某一專門事類正式頒布的法律。自商鞅改法為律之後,律便成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秦律構成了秦代法製的主體。律在後世成為我國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但秦的律尚很分散,還遠遠沒有法典化。

二是令,是君主或皇帝針對一時之事而以命令形式發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樣也是秦時經常使用的一種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於律。皇帝的詔令充分顯示出古我國皇權的至高無上。

三是式,是朝廷統一頒布的規定官吏審理案件的準則以及法律文書程式的法律文件:式在文字上指準則、標準、範例、模式或格式之意。秦代有關於“治獄”“訊獄”的要求和“愛書”,即案件記錄的書寫格式等。

四是法律答問,是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員對律令所做的權威性解釋,它們與法律條文一樣具有普遍的約束力。采用問答形式對秦律的某些條文、術語以及律文的意圖作出了明確解釋,是對秦代律令條文的重要補充。

五是廷行事,秦代法律答問直接以廷行事作為依據,其所謂“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代,各級司法官吏先前審判案件的某些成例也是法律的補充形式。

秦代的罪名有哪些

一是危害皇權罪。謀反,操國事不道,泄露皇帝行蹤、住所、言語機密;偶語詩書、以古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二是侵犯財產和人身罪。秦代侵犯財產方麵的罪名主要是盜,盜竊在當時被列為重罪,按盜竊數額量刑。

三是瀆職罪。一指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二指軍職罪;三指有關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包括“見知不舉”罪、“不直”罪、“縱囚”罪、“失刑”罪。

四是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指《田律》中規定的違令賣酒罪;二指逃避搖役,在《法律答問》中包括“捕事”與“乏徭”;三指逃避賦稅。

五是破壞婚姻家庭秩序罪。一類是關於婚姻關係的,包括夫毆妻、夫通奸、妻私逃等。另一類是關於家庭秩序的,包括擅殺子、子不孝、子女控告父母。卑幼毆尊長、亂倫等。

秦代的刑罰種類有哪些

秦代的刑罰種類極為繁多,但從目前的史料來看,秦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罰體係,且刑罰極為殘酷。

一是死刑,包括具五刑、族刑、定殺、坑、磔、梟、棄市、戮等。

具五刑即“當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趾,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可見具五刑是適用於被處族刑之犯罪者本人的刑罰,它是對磔刑的發展,也是後世淩遲刑的萌芽形式。

族刑通常稱為夷三族或滅三族,關於三族,有的認為是指父母、兄弟、妻子,有的認為是指父族、母族、妻族。

定殺,即將患疾疫的罪人拋入水中或生埋處死;坑,即活埋;磔,即裂其肢體而殺之;梟,即處死後懸其首級於木上,棄市,即所謂殺之於市,與眾棄之;戮,即先對犯人使用痛苦難堪的羞辱刑,然後斬殺。此外,還實行過鑿顛、抽肋、鑊烹、囊撲、腰斬、車裂等殘酷的死刑執行方法。

二是肉刑,即黥、劓、刖、宮、笞等殘害肢體的刑罰,它們源於奴隸製時代,在秦時不僅沿用,且十分廣泛。秦的肉刑大多與城旦、舂等較重的徒刑結合使用。

三是作刑,也叫徒刑,即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強製其服勞役的刑罰,在秦代主要包括城旦、舂,即男犯築城,女犯舂米,但實際從事的勞役並不限於築城舂米;鬼薪、白粲,即男犯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為祠祀擇米,但實際勞役也決不止於為宗廟取薪擇米;司寇、作如司寇,即伺寇,意為伺察寇盜,並經常使用髡、耐、完等恥辱刑作為徒刑的附加刑。

四是遷,包括遷刑和謫刑,都是將犯人及家屬遷往邊遠地區的附加刑。

五是貲,用於經濟處罰。贖刑也可歸入這一範疇。貲是秦代用經濟製裁來懲治官吏的一般失職和百姓的一般違法行為的獨立刑種,它包括純屬罰金性質的貲甲、貲盾,發往邊地作戍卒的貲戍,罰服勞役的貲徭。

秦漢兩代的法律有什麼不同

秦代刑罰是在奴隸製五刑的基礎上加以擴充發展起來的。刑事責任能力的認定以身高為標準,未成年人,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到了漢文帝時,他把黥刑改為髡鉗城旦舂,劓刑改為笞三百,把砍左腳改為笞五百,砍右腳改為棄市。景帝時將原來的笞三百改為笞二百,原來的笞五百減為三百,並且頒布了《箠令》,規定了笞杖的尺寸規格,削平竹節,行刑時不得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