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魏晉南北朝至隋唐時期漢民族的大發展(4)(1 / 3)

俗話說:人在高處走,水在低處流。民族同化的過程,實質上就是先進的生產方式與落後的生產方式之間鬥爭的過程。一般說來,由於經濟基礎的決定作用,總是代表先進生產方式的文明程度較高的民族,戰勝代表落後生產方式的文明程度較低的民族。因此,漢族先進的經濟、文化象一塊巨大的磁石一樣,把蠻、俚、僚、傒等族吸引到自己的周圍,故西晉太康7年(公元286年)、東晉隆安五年(公元401年)、劉宋元惠12年(公元435年)、大明元年(公元457年)和大明中期,先後有蠻、俚、僚諸族自願“歸化”,編入漢族州郡縣。南朝時,在漢族的影響和幫助下,南方一些少數民族逐漸完成了向封建製的轉化再以蠻族為例,首先從生產力發展水平來看,蠻族與漢族一樣已有了發達的農業和手工業。其農業方麵生產米穀,手工業方麵生產布絹,南朝政府對屬郡縣的蠻族征收的資熒與漢族完全相同。其次,南朝蠻族逐漸歸州郡縣統轄,直接變為漢族封建政權的編戶齊民,服役納賦。正如《宋書·荊雍州蠻傳》所說:“蠻民順附者”都輸賦稅。再次,蠻族上層有的擁有大量的部曲,劉宋末以

功封為征虜將軍的蠻帥田益宗有部曲4000餘戶;南新郡蠻帥田彥生有部曲6000餘人。梁代沔東太守蠻帥田清喜、定州刺史蠻帥田超秀等,都有一批部曲。蠻族的部曲雖然不一定與漢族的部曲相同,但部曲的身份近似農奴,則是蠻族社會從奴隸製向封建製轉化的一個重要表現,其與蠻族社會發展的趨勢是吻合的。而且蠻族中的大姓田氏、向氏、冉氏、樊氏、梅氏等,在政治、經濟特權上都是世襲的,其中有的還有封地,食邑多的達3000戶。

在南方少數民族封建化的過程中,漢族封建政權順應民族同化的大潮流,推行了一係列比較進步的民族政策,從而大大加速了漢族同化南方少數民族的過程。這些政策的主要內容有:

(1)直接編入漢族封建政權的州郡縣。這從南朝州郡縣增多的情況中可以得到充分的反映,劉宋大明八年(公元464年)有20州,252郡,1250縣,至梁中葉大同元年(公元546年)時,則有104州,586郡。這些新增加的州郡縣,很多是為開發少數民族地區而設置的。如越州,是宋末為了加強對俚族地區的統治所建立的,開始時隻有8郡7縣,齊末時發展為20郡,55縣。

(2)設置左郡左縣。南朝為了集中治理歸屬的少數民族,使之不因劇烈的變動而驚恐,又能按照漢族封建政權既定的同化政策而發展,便在少數民族地區采取了設置左郡左縣的辦法,用漸變的形式,逐步把少數民族變為郡縣編戶齊民,其官吏有的用漢人,有的則用少數民族首領充任。史載劉宋泰始年間,已有左郡11個,左縣25個。齊末增加到51郡,145縣,其中僚族建立了5郡4縣(多數僚郡無屬縣);俚族建立了8郡22縣;蠻族建立了38郡,118縣。商朝左郡左縣的設立有著重要的意義,這就是,雖然左郡左縣利用“蠻酋”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統治,南朝政府並不打亂少數民族原來的組織形式,不幹預其內部事務,僅具有“羈縻”作用,但是冠以郡縣之名,則意味著這些少數民族地區已非“化外”之域,是南朝政府同化南方少數民族的重要一步。

(3)設置管理少數民族的地方官吏,具體推行民族同化政策。南朝設置校尉一職,專司少數民族事務其地位高於一般州刺史,相當於“刺史領兵者”,即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據史書記載,蠻左校尉計有寧蠻校尉、南蠻校尉、安蠻校尉、平蠻校尉等。此外,校尉府與州府一樣有一套較完整的機構,如寧蠻校尉置佐吏,見於史籍的有護軍、長史、參軍、主薄、功曹等。一般情況下,這些官吏不是采用武力俘虜“生口”的鎮壓辦法,而是采取撤關卡、省煩苛、布恩惠、減輕對少數民族人民的剝削,發展生產的辦法,積極推行進步的民族同化政策。如劉宋元嘉七年至十九年(公元430——442年),劉道產為雍州刺史寧蠻校尉時,“善撫諸蠻,前後不附官者,莫不順服,皆引出乎土”,“百姓樂業,民戶幹贍”。又如梁大同九年(公元543年),張績為湘州刺史時,其主張“省須苛”,於是“曆政不賓服”的朗

州零陵、衡陽等郡的蠻族,“因此向化……流人自歸,戶口增益十餘萬,州境大安”。又如陳太建八年(公元576年),沈君理為廣州刺史時,“推心撫禦”,使得“世相攻伐”的南俚族逐漸相安,“甚得民和”。

(4)采取“以夷治夷”的方針。南朗為了保持內部的安定,對南方各少數民族的同化,盡量采用非暴力的方式進行,敕封少數民族首領統治少數民族人民,“以夷治夷”,逐步同化。此方針的確定曾經發生過爭論,南齊初年,就對是否解除西陽蠻首領侯位問題有過一場爭論,雖然解除派力主廢除結少數民族首領封官加爵,但保留派終以“戎夷疏爵,理章前代;酋豪世襲,事炳前葉”為由,堅持“宜存名以訓殊儉”,取得了齊太祖的同意。宋、齊、梁三代都曾封敕少數民族酋師為王、侯、將軍、刺史、太守等爵位和官職,而且朝代更替,封爵和官職不變。這種“以夷治夷”的方針,就是為了達到“以訓殊儉”,逐步同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