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2章 漢民族共同地域的特征(2)(1 / 3)

在中國封建社會裏,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一切政事,一切典章法度都要從政府所掌握的民數作為依據來製訂,漢末建安七子之一的徐幹在《中論·民數篇》中對此曾有過評述,其雲:

“故民數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患,以掃田裏,以今貢賦,以造器用,以製祿食,以起田役,以作軍旅,國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

在這裏,“以分田裏”是基礎。“裏”是村落,是郡縣製之下的地方基層組織。“田”是裏中的耕地。“編戶齊民”,就是把農民束縛在一定地域的土地上,以便統治階級“令貢賦”、“造器用”、“製祿食”、“起田役”、“作軍旅”。所以曆代封建統治者都十分重視和注意人和占用的情況。早在戰國時代,秦獻公10年(公元前375年),即“為戶籍相伍”。秦孝公又“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四城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其上,生者若,死者削。”秦始皇時還“今男子書年”,秦簡中也有“今(案王改)十六年自占年”的記載。所以秦始皇統一六國後即編製了全國的戶籍。“漢承秦製”,漢王朝的統治者也就因此通過“編戶齊民”,即凡性名、年紀、籍貫(郡、縣、裏)、爵級、膚色、身長、家口、財產(田宅、奴脾、牛馬、車輛等及其所值),均一一在名籍上載明。出土的漢簡中就保存了大量的漢代名籍資料。

與此同時,按照規定,編戶之民的移動、遷徒,均受到管製。如外出行旅,要取得地方官吏發給的“路引”或“過所文書”方可。又如人戶的遷居,則要先取得地方官吏“更籍”的允許。雲夢出土的秦簡《法律答剛有一條記載:“甲徙居,徙數退吏,吏環,弗為更籍”。《唐律·戶婚》和《唐令·戶令》及《唐六典·戶部郎中員外郎》條都明文規定人戶不得自由遷徒。《唐律·捕亡》規定對有課戶的人戶逃亡,要處以笞刑或徒刑,有軍名的人戶罪加一等。而裏正和主管官吏,若對界內逃亡知情不製者,與逃亡者同罪;若收容“他界逃亡浮浪者”,也要受笞刑。封建統治者為了有效地控製民數,每年都要核實每個農戶的男女、老小及丁壯之數,《後漢書·安帝紀》注引《東觀記》中就有“方今八月案此之時,謂實驗戶口、次比之也。”而且此時,已到成丁之年的男子要著上名籍,開始結事格役,是謂“傅籍”,此其一。其二,在漢代,作為縣級的行政單位,須“秋冬集課”,即在每年年終前核計“戶口墾田,錢穀入出”之數,開具“計薄”,呈報所屬郡國。郡國則有專門的上計吏或上計掾史,彙總計鎔,看上朝廷。最高統治者皇帝有時還親自“受計”。《漢書武帝紀》即軋元封5年,漢武帝“因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計薄則作為封建國家重要圖薄之一,藏於蘭台,以備稽查。以上種種規定,雖然都是封建統治者為了有效地控製人民的主觀願望的反映,但在客觀上,由於農民成了土地的附屬物,“編戶齊民”也就成了人與地域聯係的紐帶。

“編戶齊民”對於漢民族共同地域的這種紐帶作用,有重大的意義。共同地域是一個民族長期共同生活,並發生內部聯係的空間條件,它的形成,一般來說是在人類社會由血緣關係轉變為地緣關係,在地線關係基礎上發展而形成的。因此,人與地線的關係如何,對於一個民族共同體的穩定來說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漢民族形成之時,由於中央集權封建國家的作用,通過“編戶齊民”的製度,一方麵固然是便於統治者掌握民數,利征戶調和田賦;但在客觀上卻把作為民族主體的農民與土地緊密地聯係在一起,使得漢民族的地線關係顯現得特別突出、鮮明。這種以戶籍製度為表現形式的地緣關係,曆代沿襲,千百年來在漢民族的共同心理中沿襲下特別濃重的鄉土觀念,其主要表現是:

1.漢民族人無論生於何地,也不管是否回過故鄉,或者故鄉是否還有親人,都以祖籍為籍貫,與以出生地為籍貫的西方民族大相徑庭。由於漢族人民對籍貫有特殊感情,所以舊時的門第上常橫書主人的籍貫和姓名。又有的人往往在姓名之上冠以箱貫鄉裏。甚而有的稱呼名人要書上其籍貫之地名,如民國初年的報紙上就稱袁世凱為袁項城,黎元洪為黎黃陂,以示袁世凱是河南項城縣籍貫,黎元洪是湖北黃破縣籍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