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3章 漢民族共同經濟生活的特征(1)(2 / 3)

二、男耕女織習慣和傳統的法典化

西漢時,華夏民族發展、轉化為漢民族後,男耕女織的習慣和傳統的法典化,使之以牢固的經濟結構的形式在漢民族的共同經濟生活和穩定了下來。馬克思說過:“社會的傳統階級的利害關係,總是要使現狀當作法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並且要把它的由習慣和傳統而固定化的各種限製,當作法律固定下來。”所謂男耕女織的習慣和傳統的法典化,就是西漢“食貨”成為統治階級課賦的對象。“食貨”的定義《漢書·食貨誌》說:“食,謂農殖嘉穀,可食之物;貨,謂布帛可慶及金刀、龜貝…這個對於男耕女織經濟結構的法典式的定義一直延續於後代,《唐六典》也說:“肆由耕桑者為農”;“錢帛之屆渭之貨”。而“食貨”作為統治階級課賦的對象,就是所謂“租”課粟米,“調”輸布帛,曆史文獻上稱之為“深調”的製氏秦始皇統一華夏民族時已實行“下調郡縣轉輸液粟閡蒿”。西漢的田租是以粟帛兼輸的,其官職中掌穀貨的大可農下屬有太倉、均輸、平準、都內、籍田五令丞,《漢書·食貨誌》中就說:“大及諸官盡籠天下之貨物”。“一歲之中,太倉、甘泉倉滿,邊餘穀,諸均輸帛五百萬匹”。這就是貢禹所主張的“租稅祿賜,皆以布帛及穀,使百姓壹歸於農。”於是,西漢的這種“課調”製度成為以後曆代租和碉、租庸調的法律樣本。三國時曹操統一北方後,即規定每畝土地交納租穀4升,叫作“田租”,每戶人家交納絹2匹,綿2斤,叫作“戶調”。北魏的租調製規定1夫1婦出帛l匹,粟2石。唐朝的租庸調法規定;每丁每年向國家繳納租粟26l調隨鄉土所出,每年交納絹(或綾絁)2丈、綿3兩,不產絲棉的地方,則納布2.5文,麻3斤;南則是納絹和布替代格役。唐後期雖取消租庸調鋁J,行兩稅法,但其內容仍然是以粟、帛分期輸納的。兩宋的“公田之賦”、“民田之賦”、丁口之賦”和“雜變之賦”,所賦之物或為穀,或為帛,或為金鐵,或為物產。“穀”又分為粟、積、麥、黍、棵、獲、係於“七品”;“帛”又分為羅、綾、絹、紗、統、細、雜析、絲線、綿、布葛“十品”;“金鐵”又分為金、銀、鐵錙、鋼鐵錢“四品”;“物產”又分為6畜、齒革翎毛、茶鹽、竹木、麻草萊、果藥油紙薪炭漆蠟、雜物“六品”,大多出自男耕女織之手。及至明代的“一條鞭法”和清代的“攤丁入畝”,雖然都用金銀代替了稅糧、差役,但其源仍然是粟、帛、隻不過是形式不同而已

三、男耕女織與“上農”理論

男耕女織習慣和傳統的法典化,反過來又使漢民族的農業和手工業的結合更加緊密,產生了“重農抑商”或“重本抑末”的理論和政策。戰國時就形成了農家學派,代表人物有許行、陳相、陳辛等,其著作《神農》二十篇、《汜勝之》十八篇等,雖多不傳,但《孟子·滕文公上》載有許行其人,認為賢者應該“與民並耕而食,饔治而治”。《管子》中的《地員》等篇,《呂氏春秋》中的《上農》、《任地》等篇就是農家學說的一部分。農家學派強調農業生產的重要性,提出了“上(尚)農”的理論,認為“古先聖王之所以異其民者,先務於農,民農非徒為地利也,責其誌也。”所以“奪之以土功,是謂稽,不絕優唯,必喪其批。奪之以水事,是謂稻,喪以繼樂,四鄰來虛(虐)。奪之以兵事,是謂厲,禍因胥歲,不舉至艾。數奪民時,大饑乃來。”其意就是說:古代聖王用來教導人民的,首先是勸勉他們從事農業,讓人民從事農業不隻是為了從土地上得到好處,而是重視培育他們的意誌啊!所以如果侵奪農時來從事土木工程,這就叫耽誤農事,農民就優思不絕,必然喪失還未成熟的穀物。侵奪農時來修水利,這就叫執羽吹而舞,因喪事而繼之以樂,鄰國就會來侵擾。侵奪農時來起兵打仗,這就叫大不吉利,禍患之成,是由於荒廢歲月,不舉用田器所致。一再侵奪農時,大的饑荒就會來臨。西漢時傑出的經濟學家桑弘羊,雖出身於商人家庭,卻也“上農”,在《鹽鐵論》印專作《力耕》一篇,勸人致力於農耕,其雲:“衣食考民之本,稼穡者民之務也。二者修,則國富而民安也。《詩》曰:百室盈止,婦子寧止也。”其意就是說:衣食是人們的根本,種莊稼是人們必須從事的。這兩個方麵都得到了很好的安排,國家就會富裕,人民也會安定。《資經》上說:家家戶戶有盈餘,婦女孩子都安寧了。唐代偉大的現實主義詩人白居易也“上農”,他在《策林·息遊惰勸農桑》中說:“一夫不田,天下有受其餒者,一婦不蠶,天下有受其寒名,斯則人之性命係焉,國之貧富屬焉。”尖銳地指出:有一個農夫不去種田,天下就會有人挨餓;有一個婦女不去養蠶,天下就會有人受涼,這是關係到人們生存國家貧富的事情。所有這些“上農”理論,都是在漢民族男耕女織經濟結構的基礎上產生出來的,至今都還閃爍著光芒,對於擁有八億多農民,以農業為國民經濟基礎的社會主義中國來說,仍然有著積極的意義。所以《漢書·景帝紀》說:“農,天下之大本也”。《明太祖洪武實錄》也說:“農為國本,百需皆其所出。”這也就是恩格斯所說的“農業是整個古代世界的決定性的生產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