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安全生產及施工現場管理相關法規

一、建築工程安全生產責任製建設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

依法批準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記憶方法:

安全生產的責任,各自單位的不同,建設單位責任。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施工單位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承攬工程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麵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製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製度,製定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建設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並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記憶方法:施工單位要更多,統統計算十七八,所以必須搞清楚,分析應用不會亂。

二、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管理的責任人和責任單位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或者發包單位應當指定施工現場總代表人,施工單位應當指定項目經理,並分別將總代表人和項目經理的姓名及授權事項書麵通知對方,同時報施工許可證的發證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必須編製建設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建設工程實行總包和分包的,由總包單位負責編製施工組織設計或者分階段施工組織設計。分包單位在總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製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

記憶方法:施工現場管理時,分清責任人、單位,各自責任弄清楚,案例分析不會亂。

三、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後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程序事故報告

1要求

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事故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上報事故情況,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倩況,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2%。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啟動事故相應應急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其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事故救援。

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誌,繪製現場簡圖並做出書麵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並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2.事故調查與處理要求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責任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監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工會派人組成,並應當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事故調查組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調查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9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事故處理。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15日內做出批複;特別重大事故,30日內做出批複;特殊情況下,批複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進行行政處罰,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複,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認真吸取事故教訓,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