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6)(3 / 3)

其四,對於特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政治統治者即以利益保護為宗旨的實用主義的辦法。例如國家本身作為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就是如此。

當然,政治統治主體利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處理利益關係的辦法,可能還有許多,我們在這裏僅作上述宏觀的研究。

八、運用權利和義務的關係控製利益秩序的深層意義

認識了政治控製與法的關係之後,人們會問,政治控製通過權利和義務的關係調控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的意義是什麼呢?這是一個複雜而深奧的問題。從揭開政治控製的本質來看:首先,以法作為工具,將利益關係甚至利益衝突納入到國家法律所需要的利益秩序內,它比直接地運用暴力機器來鎮壓要高明和巧妙得多。其次,使利益關係披上權利與義務的外衣,具有分化和瓦解人們為群體利益而鬥爭的作用。因為當人們基於利益而主動或者被動參與法律活動時,他們被裝配在法定的權利和義務的硬性外殼的社會關係之中,要麼把群體利益變成了社會個體成員之間的利益關係,要麼把群體利益變成了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係。一旦如此,由統治者根據其利益需要所設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履行,就給人以隻有依靠國家的強製力才能保障其權利實現的印象,這就導致了人們忠於國家,把國家作為實現其利益的代表和主人,從而掩蓋了政治控製階級利益的本性,達到了用保障權利與義務的名義來實現統治者所需要的利益秩序的目的。再次,當統治者的利益發生變化時,他們把變化了的利益通過法律以權利和義務的變更的形式表示出來,可能使人們隻見樹木,不見森林,或者當這種利益引起權利與義務的變更而導致一部分社會成員不滿時,統治者就會以保障社會各個人利益的實現為名,把此種鬥爭轉化為社會某一部分成員或者個別成員與法律的關係,從而以維護法律的尊嚴、製裁違法行為的旗號來予以鎮壓,這樣,既使有利於統治者的利益關係變得十分複雜和隱蔽,使人們難以認清其本質,又達到了保護他們所需要的利益秩序的目的。這就是政治控製主體利用權利與義務的關係來保護其利益秩序的深層意義和高明之處。

注釋:

〔1〕《列寧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75頁。

〔2〕可參考卓澤淵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9頁。周永坤著:《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頁。

〔3〕王勇飛編:《法學基礎理論參考資料》(五),北京大學出版社1981年版,第138、142頁。

〔4〕〔俄〕B.B.拉紮列夫主編:《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2頁。

〔5〕周永坤著:《法理學——全球視野》,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7頁。

〔6〕孫國華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88頁。

〔7〕卓澤淵主編:《法理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0頁。

〔8〕盧雲主編:《法學基礎理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17頁。趙震江、付子堂著:《現代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6-67頁。

〔9〕沈宗靈主編:《法理學》,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438頁。

〔10〕王勇飛、王啟富主編:《中國法理縱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380頁。

〔11〕王浦劬主編:《政治學基礎》,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04頁。

〔12〕常健著:《當代中國權利規範的轉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1頁。

〔13〕夏勇著:《人權概念起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42-44頁。

〔14〕《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235頁。

〔15〕《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7頁。

〔16〕《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1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