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5章 政治控製:權利與義務(6)(2 / 3)

第二,在權利和義務的確認上,政治控製主體的辦法表現在如下方麵:

其一,以中立性掩飾其傾向性。這是上述公利性粉飾自利性的變換。權利和義務,說到底,是利益的劃分問題。而國家,說到底,是統治者的工具,它為統治者服務的傾向性是毫不含糊的。但是,在國家的範疇內,人們之間的利益關係絕大部分是財產、生命、健康、名譽和安全等方麵的關係,而這些往往又以個人、家庭或者一定數量的群體的形式表現出來。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權威性的確認和保護,人們往往期望一個有權威的中立者來作裁判。這樣,政治統治主體就借國家具有社會普遍代表性權威的這層麵紗,以中立者的姿態出現,通過一定的程序確認和保護人們之間以權利和義務為表現的利益關係。從表麵上看,國家是為每個人的利益服務,實際上最終是政治統治主體以國家的名義維護了自己的統治利益和秩序。因為,隻有民安了國家才能太平。隻有國家太平了,統治地位才能穩固。

其二,以虛幻性掩飾實在性。從政治控製上看,法律權利和義務的確認,實質上是政治統治者根據政治優選法,對社會各種主體利益的分配、衡量、取舍和保護的確認。這種確認,不管多麼複雜,多麼花樣翻新,但在實質上,統治者在權利和義務的內容、範圍和形式等方麵代表誰、代表什麼,保護誰、保護什麼、保護到何種程度等,都是非常具體的、清楚的和實際的。但是,統治者為了贏得人心,在確認權利和義務時,往往以虛幻性粉飾其實在性,它表現為:一方麵,統治者給人們設置和確認一些達不到的權利,好像水中花,鏡中月,好看不好拿,從而使這種權利成為一種虛幻的景象。例如,在資本主義國家,法律規定,人是生而平等的,每個人的私有財產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但在現實中,這些權利是難以實現的,這是望梅止渴式的權利。另一方麵,它賦予人們的義務卻是具體的、實在的,不能含糊的,例如,納稅的義務,勞動的義務、服兵役的義務等等。

其三,以履行社會的公共職能來維護政治的統治職能。由於“政治統治到處都是以執行某種社會職能為基礎,而且政治統治隻有在它執行了它的社會職能時才能繼續下去”〔16〕,由於法律是以國家的麵目出現的,因此,政治統治者在利用國家設定和確認法律權利和義務時,就自然對人類公共生活方麵的內容諸如環境保護、交通安全、醫療健康、資源利用、科學技術等公共職能方麵的內容,以及對於打擊那些危及人類共同生存和發展的刑事犯罪等各個方麵的內容,不得不予以明確劃定,以保護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這種對於社會職能方麵的權利和義務的確認,一方麵,它贏得了社會普遍的認同和支持,另一方麵,它也恰恰是維持政治控製所必需的。我們不能不承認這是一舉幾得的政治策略。

第三,關於權利和義務的運行中的政治控製的策略。任何權利和義務的運行,都以法律關係的內容和形式表現出來,而法律關係說到底是國家意誌和個人意誌的統一和分離的問題。所以,權利的行使、義務的履行雖然在日常生活中是個人的意誌和行為的問題,但實質上,它仍然是政治統治者的意誌選擇問題。正是因為如此,在權利和義務的運行即人們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政治統治主體總體上的策略是原則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度量機宜,因形用權,虛應變化,期在必勝。具體的表現是:

其一,對於那些與自己政治統治利益和整個社會利益密切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政治統治主體常常是判斷當時的具體的情況和條件,根據形勢來運用權力,對於權利的行使,采取謹慎的積極的甚至秘密的控製,如政治權利、參與社會公共生活的權利等;而對於義務的履行,則采取公開的、直接的和強行的督促。

其二,對於公民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運行,政治統治主體常常以無為而治的辦法來處理。如對於人們之間的財產、名譽、精神、婚姻家庭等民事或經濟方麵的權利與義務的糾紛,政治統治者采取不告不理的辦法對待之。

其三,對於國家公務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政治統治者采取合二而一和雙管齊下的辦法對待之。所謂合二而一,就是政治統治主體在國家公務人員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把權利和義務綜合成職權,使他們既以國家代表的名義行使權力,又以個人的身份承擔著責任,從而保證對利益關係和利益秩序的有效的政治控製。所謂雙管齊下,一方麵就是政治統治主體使國家公務人員除了公務之外,在社會的日常生活中,行使公民的權利,履行公民的義務,即法律麵前人人平等,這樣,就使公務人員不能利用其所具有的獨特條件破壞政治控製的整體利益。另一方麵就是政治統治主體使國家公務人員除了具有一般公民的權利之外,還賦予了他們許多其他公民所不具有的權利,使他們在現實生活中有老百姓所看不見的許多實惠和身份上的優越性,從而產生對政治統治主體的依賴,並且成為政治統治體係中的牢固鏈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