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基層民主建設(3 / 3)

(六)收益分配。包括收益總額、繳納稅金數額、提取公積金數額、提取公益金數額、提取福利費數額、投資分紅數額、其他分配。

(七)農戶承擔的集資款、水費、電費、勞動積累工、義務工及以資代勞等情況。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村務公開享有以下監督權:一是有權對所公布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二是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有關財務賬目;三是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有關財務問題進行解釋或解答;四是有權逐級反映村務公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六、哪些村務事項應實行民主決策?

凡是與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如村集體的土地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製、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村官報酬、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等,都要實行民主決策,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決定。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並、範圍調整,由鄉級人民政府提出意見後,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已實行股份製或股份合作製改革的村,要按照改革後的有關要求進行民主決策和民主監督。村級民主決策的事項要符合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

十七、村級民主決策的組織形式和程序是什麼?

村級民主決策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依法推選產生,婦女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原則上要遵循以下決策程序: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1/10以上村民聯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聯名提出議案;由村黨組織統一受理議案,並召集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聯席會議,研究提出具體意見或建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民主決策事項的辦理。對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會前要向村民或村民代表公告,廣泛征求意見;會後要及時公布表決結果;對決定事項的實施情況,要及時公布,自覺接受群眾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按照決策程序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

十八、如何進行村民民主理財?

村民民主理財由村民民主理財小組代表村民進行,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從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中推選產生。民主理財小組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民主理財小組負責對本村集體財務活動進行民主監督,參與製定本村集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製度,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及相關的經濟活動事項,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當事人對否決有異議的,可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有權對本村集體的財務賬目提出質疑,有權委托民主理財小組查閱、審核財務賬目,有權要求有關當事人對財務問題做出解釋。

十九、民主理財小組有哪些權利?

民主理財小組享有對本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的民主監督權利,參與製定本組織的財務計劃和各項財務管理製度,參與重大財務事項的決策,有權檢查審核財務賬目,有權否決不合理開支。民主理財小組要有專門的議事規則,定期召開例會,充分履行職責。

二十、村主任可以任命村民小組長嗎?

不可以。《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狀況分設若幹村民小組,小組長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因此,村民委員會主任無權任命村民小組長,而隻能由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村民小組會議應由小組全體村民參加,推選小組長的方式,可以由一人或者幾個人推薦,大家舉手表決;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薦候選人,然後由全組村民投票表決。村民小組會議推選產生小組長後,應及時報村民委員會備案。村民對村民小組長的工作不滿意的,可以隨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予以撤換。

二十一、什麼是民主監督?如何實現村級民主監督?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監督是指由村民通過一定的形式監督村內重大事務,監督村民委員會工作及其成員的行為。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級民主監督主要是通過村務公開、民主評議和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等措施來實現。其中,村務公開是民主監督的主要內容。全麵推行村務公開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一項基本要求,也是推行村民自治、落實“四個民主”(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保障。村民委員會應當按法律規定的公開事項進行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公布內容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政府機關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二十二、什麼是村民自治章程?它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村民自治章程是農村實行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的綜合性規章製度。它具有結構合理、形式完備、內容廣泛、語言通俗、實用規範的特點,所以被各地廣泛采用。它的結構形式和內容基本趨向一致,比較統一。

村民自治章程在結構上分為總則、分則、附則,有“章”、“節”、“條”三 級形式。總則為第一章,包括製定章程的依據、目的和作用。分則為若幹章,少則三四章,多者七八章,一般為五章:“村民組織”為一章,內容包括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委會、村委會下屬各工作委員會、村民小組的設立、產生、職責、任務、相互關係、議事規則等;“經濟管理”為一章,內容包括發展村辦企業、勞動積累、土地管理、承包費的收取使用、生產服務、財務管理、國家任務的完成、宅基地審批等;“社會秩序”為一章,內容包括社會治安、村風民俗、鄰裏關係、婚姻家庭、計劃生育、戶籍管理、民事調解等;“社會福利”為一章,內容包括村民的權利和義務、村民保險、興辦公益事業、養老辦法、減免提留攤派款的辦法、獎勵學生學習的辦法、村民檔案管理等;“監督機製”為一章,內容包括村官的廉政製度、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監督渠道、村務公開、民主評議村官等;“附則”為最後一章,內容包括本章程何時由村民會議通過、何時執行、如何修改、解釋權歸屬等問題。也有的章程分則各章的名稱用“組織建設”、“物質文明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來表述,但實際內容基本相同。

二十三、什麼是村規民約?它的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村規民約是村民群眾在村民自治過程中,為維護本村的社會秩序、社會公共道德、村風民俗等,依據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本村實際製定的約束規範村民行為的一種專門性規章製度。它屬於公約的一種形式,一般由名稱、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其名稱為“村民公約”;正文基本上是“條款式”,即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但也有的采用數碼順序自然排列,即一、二、三……結尾部分主要是寫明何時通過、何時生效。村規民約的內容大體分為兩個方麵:一是規定村民的行為,應該怎麼做;二是規定村民違反和破壞規章製度的處罰辦法,主要有進行教育、給予批評、作出書麵檢查等。

二十四、村官怎樣抓好村規民約的執行?

第一,建立健全村規民約管理執行機構,經常檢查村規民約的執行情況。一般來說,村規民約的執行人員要由村官和村內具有一定威望、熱愛公益事業、辦事公道正派的村民代表共同組成。

第二,堅持有約必依、執約必嚴、違約必究的原則。督促村民認真踐約,村官更應帶頭遵守和執行。對違反者,應根據其違約的輕重、造成損失的大小、態度的好壞等具體情況,按照處罰條款給予適當處罰。

第三,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的原則,依靠輿論和道德的力量來監督村規民約的執行。對違反村規民約的村民,要以思想教育為主,不能一味靠經濟處罰來代替思想教育工作。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以按村規民約處罰代替法律製裁,對已構成違法犯罪的案件,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五、什麼是村民會議?村民會議與村民委員會是什麼關係?

村民會議是村民自治的權力機構,是村內議事的最高權威機構,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執行村民會議的決議。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召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會議既有聯係也有區別,二者都是村裏重大事務的決策機構,但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會議的授權,村民代表會議向村民會議負責。

村民委員會與村民會議的關係可以歸納為:

(一)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二)村民會議對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和組成人員進行評議。這種評議是村民會議的職權之一,是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的具體表現,也是村民實現自治權利的表現。

(三)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法律規定,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就應當召集村民會議。依法定期召集村民會議是村民委員會的職責和義務。

二十六、村民會議的議事規則有哪些?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完善的村民會議議事規則有以下幾點:

(一)會期製度。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在每年評議村民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並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符合法律規定人數的村民提議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涉及村民重大利益的幾個方麵和其他事項,以及1/10以上的村民提議召集時,應該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並且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

(二)會議的召集和主持。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一般情況下由村民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但在涉及村民委員會成員利益的情況下,如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主持會議將引起村民的合理懷疑,可以推選在村內有一定威望、多數村民信得過的人主持。

(三)村民會議的法定人數和決議通過方式。法律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二十七、哪些事項必須由村民委員會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民委員會必須提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一)鄉統籌的收繳辦法,村提留的收繳及使用;(二)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三)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四)村辦學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業的經費籌集方案;(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六)村民的承包經營方案;(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八)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二十八、村民代表會議的職責是什麼?它與村民會議的關係是什麼?

由村民代表組成的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會議授權的議事決策機構,由村民推選的村民代表組成,代行村民會議的部分職權,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

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有:

(一)討論決定本村涉及村民利益的有關事項,向村民代表報告工作。

(二)聽取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監督村民委員會的工作。

(三)廣泛聽取村民意見,及時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工作建議。

(四)必要時提請召開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與村民會議既有聯係,也有區別。

(一)聯係

兩者都是村民討論決定村內重大事務的決策機構,是村民委員會依法行使職能的重要保證。

(二)區別

1.組成人員不同。村民會議由年滿18周歲的全體村民組成,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推選出來的村民代表組成。

2.職權不同。凡是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村民會議都有權討論決定,提出意見,有權否決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而村民代表會議的職權是有限的,它所討論的事項必須有村民會議的授權,在此基礎上作出的決定才是有效的。

3.作用不同。村民會議是全體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有效形式,其直接民主的特點非常明顯,而村民代表會議則帶有代議製民主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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