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農村醫療的形式有哪些?
現階段我國農村的醫療形式主要有:
(一)合作醫療製度。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在20世紀50年代,我國對生產資料所有製進行社會主義改造的基礎上,廣大農民依靠集體經濟力量發揚互助互濟,進行疾病防治的一種社會主義的醫療保健製度。農村合作醫療製度是特定曆史時期特定國情的產物。近年來,隨著以社區為依托的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開展,合作醫療又有了新的發展。這種醫療形式是以行政村為主體,按人口數,由集體和個人分比例籌集資金。其特點是規模小但網點多,服務形式靈活,為群眾提供了極大的便利。
(二)合作醫療健康保險。這是一種由地方政府、保險公司和衛生行政部門聯辦的合作醫療健康保險製度,是在吸取合作醫療經驗的基礎上產生的。其特點是:
1.改變了合作醫療製度保小不保大的不足。
2.集醫療服務、計劃免疫、計劃生育、食品衛生、飲水消毒、糞便管理、愛國衛生於一體,全方位開展醫療社會保健服務活動。
3.體現了互助互濟風險共擔的原則。
4.獲得健康保險的係數大,個人支付醫療費用比例小,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農民“因病致貧、因貧致窮”,導致家庭破產的憂慮。
5.有鄉(鎮)、村行政組織參與,集資範圍和力度較大,有利於管理和發展。
6.基金預算準確,管理製度嚴密,經費運用透明,受投保者和鄉村組織的監督和審計。
7.弊端是因“保大不保小”,所以享受麵窄,時間長了就缺乏吸引力。
(三)計劃免疫婦幼保健保險。這是為了給農村婦女兒童提供優質、安全、可靠的醫療保健服務和社會保障,有效地降低孕、產婦和嬰幼兒死亡率,促進初級衛生保健工作的展開。在農村,許多地方都建立了以鄉(鎮)衛生院為中心的計劃免疫、婦幼保健保償保險製度(“雙保”製)。凡參加“雙保”者,隻需在領取結婚證時,向鄉(鎮)衛生院交納“雙保”基金,在孕婦孕產期和第一胎0~7歲兒童就可以享受全程計劃免疫保償保險了。如果在“雙保”期內夫婦確無生育能力或兒童按免疫程序接種生物製品後還是患了計劃免疫內的某種疾病,由衛生院按合同給予退保或保險賠償。它的特點是增加了孕產婦和兒童的安全感,增強了防保人員和衛生部門的責任感,提高了生物製品的接種率和接種質量,是一條以防養防的新路子。
(四)村辦保本醫療。保本醫療形式是村委會給醫務室提供基金和場地,鄉村醫生為本村村民服務時隻收取藥品成本和服務費。村委會每年給予鄉村醫生防保誤工補貼和其他補助,使鄉村醫生實際收入不低於平均勞動力收入水平。目的是使廣大農民都看得起病,能看得上病,緩解上一級醫療單位的壓力。
(五)疾病防治承包。這是為解決農村防保工作的統一指揮而建立的,以縣、鄉(鎮)、村三 級防保係統為轄區的防治疾病承包製度。它具有信息暢通、專業穩定、業務精幹、經濟獨立、指揮係統健全的特點。
(六)社會防治管理。即農村社會防治管理製度。它是在深化改革、發展經濟的大背景下提出的,有著重要而特殊的意義。
二、新型農村醫療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新型農村醫療的基本內容包括:
(一)實施對象。凡農村居民都可以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二)籌資方式。實行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相結合的籌資機製。集體補助部分要根據當地集體的經濟狀況而定,有條件的村集體可以予以扶持。集體扶持部分不得向農民攤派集資。鼓勵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
(三)報銷標準。根據基本調查、籌資總額和農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後就醫可能增加等情況,科學合理地確定大額或住院費用補助的起付線、封頂線和補助比例,並根據實際及時調整,既要防止補助比例過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資金沉澱過多,影響農民受益。
(四)資金管理。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由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及其經辦機構管理。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要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全額撥付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個人繳納部分由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人員)或委托有關機構按年度收繳,存入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地方財政支持資金,由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實際人數,劃撥到農村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要定期向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彙報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要采取張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會公布農村合作醫療基金的具體收支情況,保證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要定期向監督委員會和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彙報工作,增強透明度,主動接受監督。審計部門要定期對農村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專戶貯存,防止擠占挪用。
三、農村合作醫療是否由農民自願參加?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絕對不允許強迫農民參加。《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規定,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一定要堅持農民自願參加的原則,嚴禁硬性規定農民參加合作醫療的指標,向村民搞任務包幹攤派,強迫鄉(鎮)衛生院和鄉村醫生代繳以及強迫農民貸款繳納經費等簡單粗暴、強迫命令的錯誤做法。
四、鄉村醫院的基本條件是什麼?鄉村醫生從業需要具備什麼資格?
鄉村醫院的基本條件也就是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要具備的條件。具體如下:
(一)有設置醫療機構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
(三)有適合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製度。
(六)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我國實行鄉村醫生執業注冊製度,並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工作。在《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前的鄉村醫生,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後,繼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
(一)已經取得中等以上醫學專業學曆的。
(二)在村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製定的培訓規劃,接受培訓取得合格證書的。
對於這三個條件,隻要符合一個就可以注冊成為鄉村醫生。對具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鄉村醫生證書,但不符合以上三個條件的鄉村醫生,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有關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基本知識的培訓,並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考試內容、考試範圍進行考試。鄉村醫生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可以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經培訓但考試不合格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再次培訓和考試。不參加再次培訓或者再次考試仍不合格者,不得申請鄉村醫生執業注冊。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公布之後,進入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
五、什麼是非法行醫?非法行醫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非法行醫是指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獲得醫療衛生主管部門許可而開展醫療活動的行為。非法行醫包括以下情形:
(一)沒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農村醫療服務活動。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在醫療機構外從事醫療服務活動的個人行為。
(三)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人在超出登記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情況下從事農村醫療服務活動。
(四)沒有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農村醫療服務活動。
(五)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從事超出登記許可診療範圍的農村醫療服務活動。
(六)醫療機構雖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沒有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從事農村醫療服務活動。
(七)醫療機構雖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但其從業人員是由跨專業的人員從事的醫療服務活動。
(八)利用封建迷信及所謂的“特異功能”從事的診治活動。
(九)利用電腦程序從事的所謂診斷及治療活動。
(十)其他非法行醫情形。
在農村,非法行醫的單位和個人會受到嚴厲的懲處。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醫生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四)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五)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六、什麼是醫療事故?醫療事故鑒定由什麼機構負責?醫療事故分為幾個等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農村醫療活動中引發的事故。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發生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需要鑒定的醫療事故要由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再次鑒定工作。必要時,中華醫學會可以組織對疑難、複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產生廣泛爭議的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工作。
這裏所說的醫學會,是指按照1998年10月25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250號令《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同意成立登記的醫學社會團體,即由醫學科學工作人員、醫療技術人員等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的,為實現會員的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醫學社會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