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 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
七、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包括哪些?計算標準是什麼?
關於醫療事故賠償,通常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治療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計算醫療費用需要有醫療機構的收費憑證、醫師的處方等。由於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不可能在醫療事故解決階段全部治愈,對於醫療事故處理後患者需要繼續治療所發生的預期醫療費用,也可以計算在內。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工作人員的出差夥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需要說明的是,這裏的護理費用不包括醫療機構因醫療需要進行護理的費用。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殘疾生活補助費以傷殘登記為基礎,隻有被鑒定為殘疾等級的,才能根據此項規定享有殘疾生活補助費。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如安裝假肢、助聽器等輔助工具費用,按照市場上普及型器具的價格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這裏的喪葬費包括存屍費、屍體轉運費、屍體整容費、火化費、壽衣費等。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一律參照上述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參加喪葬活動的患者的配偶和直係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也按照上述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醫療事故賠償費用,實行一次性結算,由承擔醫療事故責任的醫療機構支付。
八、在醫療過程中,患者有哪些權利?
第一,患者對其疾病以及疾病的診斷、治療具有知情同意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承擔告知義務。患者有權複印或者複製其門診病曆、住院誌、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資料、護理記錄以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病曆資料。
患者依法要求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複印或者複製服務並在複印或者複製的病曆資料上加蓋證明印記。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時,應當有患者在場。當患者提出希望獲得病例的要求時,無論是否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療機構都應提供複印或複製服務。
醫療機構應患者的要求,為其複印或者複製病曆資料,可以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患者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
生命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生命權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權。
健康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權利,保護公民的健康權,就是保障公民身體的機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因此,根據《憲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公民在患病時應該享有知情權和隱私權。
在醫療活動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患者的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等如實告知患者,及時解答他們的有關谘詢。同時,醫務人員還應當盡可能避免對患者的情緒和病情產生不利後果。在某些情況下,醫務人員向患者介紹病情還要根據其具體情況,選擇適當的時機,采取比較委婉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對患者的疾病治療和康複產生不良的影響。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履行告知義務時,要注意保護患者的隱私。這些隱私是患者在就診過程中向醫師公開的、不願讓他人知道的個人信息,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為患者保守秘密的義務。例如,可能對患者造成精神傷害的疾病、患者在生理上的某種缺陷、有損患者個人名譽的疾病以及患者不願讓他人知道的其他隱私,醫師都應守口如瓶,在未經患者本人同意的情況下,不得向他人泄露。
九、醫療事故爭議如何協商解決?
當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上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十、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申請與注銷程序、資金來源是怎樣規定的?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農村貧困群眾基本生活的社會救助製度。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範圍是:農村居民家庭成員因常年有病、年老體弱、無獨立生存能力而又無其他經濟來源造成的貧困家庭;生活生產能力差、收入相對低微又承受了自然災害等侵襲,而造成基本生活困難的貧困家庭。
申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程序是:由貧困戶提出申請,村民大會討論通過,村委會提出報告,鄉鎮政府審核,縣(市、區)政府審批。審批後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被保障對象憑證在每年的6月底和10月底,到鄉鎮民政部門領取保障金。注銷程序是:享受低保人員的日常收入高於低保標準的,由村委會填寫《農村低保注銷審批表》,報鄉鎮民政部門,鄉鎮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由村委會通知本人,並收回《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證》,交鄉鎮民政部門注銷後封存。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通過財政投入、集體扶持、社會捐贈和社會互助等四條渠道籌集。各級財政及村集體的分擔比例根據各地實際確定,一般來說,鄉鎮、村經濟條件好的主要由鄉鎮和村集體共同負擔;村經濟條件差的主要由省及地、縣、鄉三 級財政負擔。
十一、怎樣發放與管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辦法:由縣、鄉鎮民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編製預算,分別報同級政府批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鄉鎮負擔部分要在縣級資金到位前撥入民政部門。鄉鎮、村都要填寫《社會保障金發放名單》,逐級上報民政部門存檔備查。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和實物發放的方式可靈活多樣,根據救濟對象的實際需求和特殊情況而定。既可以發放救濟金,也可以發給部分救濟金和部分實物(如衣物、米麵油、學習用具、電話充值卡等),還可以通過製定優惠政策,免除“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學雜費、部分醫療費等。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管理方式:將保障資金集中到縣一級政府部門統一管理,實行專戶專賬,按時下撥到鄉鎮統一發放;村集體負擔的資金,可由村集體直接與保障對象簽訂合同或協議,按時發放。村級保障資金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製度,麵向社會公開保障標準、保障對象等,接受群眾的監督。
十二、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原則是:
(一)從我國農村實際出發,因地製宜。
1.按照我國農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農民的生活需求,確定農村人口的保障水平。
2.社會養老保險隻是基本的保障製度,隻是給農村老年人以最低限度的保障,有條件的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還可以參加其他保險作為補充。
3.在推行社會養老保險的同時,不應削弱家庭的保障功能,應該最大限度地發揮家庭養老的積極作用。
(二)堅持自助為主、互助為輔,貯備積累。自助為主是指以農民個人為保險責任的繳費主體,繳費標準越高,積累時間越長,領取養老金的標準就會相應增高。互助為輔是指同一年齡段內的入保者,早逝者和長壽者之間可以協調互濟。貯備積累是指,分期交費、到期領取的一種管理辦法。
(三)農村務農、務工、經商等各類人員社會養老保險製度一體化。為適應農村勞動力務工、務農、經商等流動性大的特點,在同一社會保險體製內,保險關係可隨人遷移,勞動者不會因流動而失去保障。
(四)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以預防風險為主。保險基金實行貯備積累,建立個人賬戶,農民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全部記在個人名下,屬於個人所有。個人領取養老金的多少取決於個人繳費的多少和積累時間的長短。基金增值主要通過購買國家債券、存入銀行來解決,這是比較安全、比較容易操作的投資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