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農村醫療保障(3 / 3)

十三、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製度規定保險對象為農村居民。參加保險人員的年齡以參加勞動並獲得收入的年齡為起點,一般為20周歲,不分性別、職業,領取養老保險金的起點年齡一般為60周歲。

養老金的領取,根據選擇的繳費檔次和投保年限確定,按月或按季領取。投保人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推遲領取養老金的,領取的標準則相應提高。保險對象在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時,應向所在行政村或所在企事業單位的代辦員申請辦理領取手續。由保險對象持本人的戶口簿或身份證,填寫申請表,領取繳費證,向繳費單位和鄉鎮保險管理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後,即可領取養老金。領取標準的確定,取決於個人的積累總額,積累越多,領取越多;積累越少,領取越少。

決定保險金數額有兩方麵的因素:一是個人名下保額的多少;二是保險基金增值的多少。因此,保險機構及基金運營部門對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負有重要責任。同時,政府的關懷、金融環境的順暢和投資技巧的提高,對增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給付能力都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農民保險權益的享受,如果保險對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保險費按其銀行定期存款利率本息退給其法定或者指定受益人;保險對象領取養老金不足10年死亡的,保證支付滿10年;領取養老金滿10年仍健在的,可支付養老金直至其死亡。保險對象戶口遷移,其保險關係(含資金)可隨遷,也可將保險金退發給本人;保險對象招工、提幹、考學等,可將保險關係轉入新的保險軌道,也可將保險金退發給本人。

關於資金的管理,鄉鎮要將保險金在統一的時間存入銀行專用賬戶。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分別記在個人名下,並按人立戶建檔,實行村、鄉、縣三 級管理。在現階段,保險資金原則上以縣為單位進行管理、平衡、核算。保險資金收繳進入銀行專戶後,主要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建設債券,使之實現保值增值。

十四、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對象及標準是什麼?

符合給予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對象,是指依法批準,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失地時享有第二輪土地承包權、且失地後人均農業用地較少(具體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在冊人員,均應列入保障對象範疇。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把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工礦區和國家重點項目建設區等特殊區域的失地失業農民,一同列入保障範圍。具體保障人員,經村民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準後確定,並予以公示。

失地農民生活保障的具體標準如下:

(一)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上人員的養老保險實行建立個人專戶與社會統籌相結合的製度。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計入縣級社會統籌賬戶用於調劑。繳費標準主要根據當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確定,一次性繳足(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交費標準,或區分年齡分檔繳納)。保障對象享受的待遇按繳費水平確定,要確保年老後的基本生活,具體保障標準由各地確定。保障對象死亡後,其個人專戶中的餘額可依法繼承。

(二)男60周歲、女55周歲以下人員按當地測算標準一次或分次繳納養老保險費用(或不分年齡實行相同的繳費標準,或區分年齡分檔繳納),建立個人專戶和統籌賬戶,個人專戶由集體和個人繳費組成,政府出資部分全部計入縣級統籌賬戶用於調劑。繳費對象未達到領取年齡死亡後,其個人專戶中本息可依法繼承。繳費對象屬農民身份且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

(三)為了更好地與現行農村養老保險製度銜接,在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製度之前,已經參加農村養老保險的失地農民,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達到領取年齡後其相應的養老金領取額合並,統一發放。建立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製度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原個人賬戶保持不變,到達領取年齡後,分別領取養老金。

十五、如何籌集和管理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資金?

失地農民生活保障,是政府對失地後造成低收入或無經濟來源的貧困農民製定的一項惠民政策,保障資金籌集和管理是一項係統的工程。

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資金的籌集,采取多渠道籌措的辦法,即“政府出一塊,村集體出一塊,個人出一塊”,共同籌集。其中,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於保障資金總額的30%,從實現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體和個人承擔部分,從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中列支或抵交,集體補助應占大頭,其餘部分由個人承擔。

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由當地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費用撥付過程中統一辦理,及時轉入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專戶,單獨建賬,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勞動保障部門的農村養老保險機構,要參照現行農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管理辦法,建立專門的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個人專戶檔案和發放相應的繳費證、領取證,確保失地農民進入領取年齡後能夠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

十六、農村社會福利的享受對象、內容及基本方式是什麼?

農村社會福利的享受對象隻是一些特殊的群體。這些特殊的群體主要包括:農村無依無靠、無家可歸、無生活來源的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精神病患者及優撫對象。

農村社會福利的主要內容包括:農民家庭最低收入者保障機製、農村未成年人教育福利、農村老年人和殘疾人福利、農村貧困救助福利、農村公益事業、農民醫療保障製度等。

農村社會福利的基本方式是對農村孤寡老人、符合供養條件的殘疾人和孤兒實行集中供養與分散供養相結合。集中供養一般通過安排民政對象入住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兒童福利院等福利機構進行。對於殘疾人,一般通過政府的優惠政策來吸引民間力量,興辦多種形式的社會福利企業,幫助適合參加勞動的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我國城鎮從事社會福利事業的服務機構主要有:社會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兒童福利院。

十七、社會優撫的內容、審批程序及辦法是什麼?

社會優撫的內容是:

(一)撫恤。這是政府對因公傷殘人員、因公犧牲及病故人員的家屬,采取的一種物質撫慰方式。包括傷殘撫恤和死亡撫恤。

(二)優待。這是指從政治上給予優待對象良好的物質或資金待遇,對他們優先照顧,提供專項服務。

(三)優撫社會化服務。國家和社會籌資建造服務設施,如革命傷殘軍人休養院、榮複軍人慢性病療養院等。

社會優撫的審批程序是:

(一)本人要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麵申請。

(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寫出證明和書麵申請,一並報送縣級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級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資格的,通知本人所在的鄉鎮人民政府。

社會優撫的辦法是:對農村現役義務兵的家屬,每戶年優待金額應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數額;進西藏的現役義務兵的家屬,每戶在當地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數額的基礎上再按一定比例增加;在鄉的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的家屬、病故軍人的家屬、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定期撫恤之後,優待金額不應低於當地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0%,保障其生活水平略高於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對不能正常參加生產勞動的在鄉複員軍人和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除了享受定期定量補助之外,生活仍有困難的,給予適當優待,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低於當地群眾的平均生活水平。

十八、什麼是家庭養老?為什麼家庭養老成為我國農村老年人養老的主要方式?

家庭養老主要包括兩層意思:一是指老年人主要的經濟來源由自己的家庭成員特別是贍養人提供,這是保障老年人生存的最基本的條件;二是指家庭成員要給予老年人必要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同時,家庭養老還有一個“居家養老”的含義。

我國農村老年人的養老方式主要是居家養老。這既與我們民族的傳統有關,更是由我國的基本國情所決定。改革開放以來,雖然我們國家的經濟發展較快,但還是發展中國家,綜合國力和人均占有資源的水平依然很低,能夠用於老年人社會保障方麵的物力、財力十分有限,國家不可能承擔起全部老年人的供養需求。即使將來經濟發展到較高的程度,但隨著我國社會進入老齡化,國家也難以全部承擔起億萬老年人的供養責任。因此,在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家庭養老仍然是我國農村老年人養老的主要方式。

十九、五保供養的條件和確定程序是什麼?

農民五保供養,是對農村五保對象在吃、穿、住、醫、葬等方麵給予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的形式。五保供養的對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法定撫養義務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規定負有撫養和贍養義務的人),或者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是撫養義務人無撫養能力的。

(二)無勞動能力的。

(三)無生活來源的。

確定五保對象的程序是:

(一)本人向村委會申請或村委會提名。

(二)村委會對申請人情況進行資格調查,並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後,上報鄉鎮人民政府。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後發供養證書。

二十、五保供養的內容是什麼?五保供養的形式有哪幾種?

五保供養的內容是:

(一)供給糧油和燃料等生活必備品。

(二)供給服裝、被褥等生活日用品和零用錢。

(三)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房。

(四)對疾病及時治療,對生活不能自理者派人照料。

(五)妥善辦理喪葬事宜。

我國政策規定,對五保對象的供養標準不得低於當地農民的實際生活水平,並且要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進行調整。

此外,五保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還應當保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的費用。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患病後的治療,要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和農村醫療救助製度相銜接。

五保供養對象可以在當地的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也可以在家分散供養。五保供養對象可以自行選擇供養形式。集中供養的,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供養服務;分散供養的,可以由村民委員會組織村民提供日常照料,也可以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提供有關供養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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