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 土地宅基地管理(1 / 3)

一、村民如何承包經營土地?

農民承包經營土地,必須以承包方的身份與土地發包方簽訂土地承包合同,隻有經過這一法定程序,才能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村民承包經營土地要經過以下程序:

第一,先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第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布承包方案。

第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第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第五,簽訂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包含以下內容:

(一)經營自主權。也稱經營決策權。指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承包人自行決定用自己所承包的土地來幹什麼,幹多少,怎樣幹的權利。在一定範圍內,賦予承包方經營自主權,可以使他們成為獨立的商品生產者,使收益與經營掛鉤,從而激發農民的積極性。但應當注意的是,承包方雖然可以自行決定幹什麼、怎麼幹,但是承包經營自主權並不是毫無限製的絕對自主,這種自主權應當在法律和行政法規允許的範圍內,不能利用經營自主權進行非法經營(如種植罌粟),否則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二)收益權。指承包戶通過自主在承包地上進行經營活動後,占有經營所得利益的權利。例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了果樹或者農作物,收益歸其所擁有。

(三)收益的處分權。指承包方可以對自己經營的收益自行處理,可以留給自己或者送給別人,也可以將其產品出售。

(四)流轉權。它是承包方可以將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轉讓、轉包、互換、出租等方式使其擁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給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優先承包權。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或者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過程中,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於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

(六)繼承權。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內死亡的,該承包人的繼承人將繼續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約定的權利。

三、土地承包合同中應當具備哪些主要條款?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土地承包合同應當具備以下主要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水田、旱地、水麵、果園等)的名稱、坐落位置、麵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的起止時間。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約定是用於種植,還是養殖或者有其他用途,但是約定的項目不能違反法律的規定。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四、農村婦女是否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權?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條、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在農村土地承包中,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

(一)婦女在承包中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三)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四)發包方有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行為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複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用作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轉移法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依附於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本質就是集體土地的使用權,與絕對的私人財物還有所不同。

關於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否能夠抵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但是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一條適用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由此可見,土地承包經營權並不是絕對不可以抵押的,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可以抵押:

(一)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

(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農村土地,並且已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

(三)須經發包方同意抵押。

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有哪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形式包括轉讓、轉包、互換、入股、出租等。

轉讓是指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其履行相應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轉讓後,原土地承包關係自行終止,原承包方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手續,未經登記的轉讓行為視為無效。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采取轉讓方式流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合同無效;但發包方無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態的除外。

轉包是指承包方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的期限轉移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接包方按轉包時與轉包方約定的條件對轉包方負責。如果承包方將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麵合同。采取轉包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互換是指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的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入股是指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願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權,入股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享有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繼續履行規定的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應及時報發包方備案。

七、承包方在履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承包方在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後享有下列權利:

(一)占有權。指承包方對其承包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進行實際支配、控製的權利。占有權是承包權人實現使用、收益等其他權利的基礎性權利。如果承包地被他人侵占,其他權利也就不能實現。占有權被侵害,承包方可以起訴排除妨礙,恢複原狀、索取賠償。

(二)使用權。指承包人按照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約定用途進行使用的權利。例如,承包人可以在耕地上種植糧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麵上養魚等。隻有對土地進行使用,才能產生收益。需要注意的是,承包者必須在法定或者約定的範圍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允許在承包地上搞非農建設。

(三)收益權。指承包人獲取在土地上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承包人在土地上生產出來的農牧漁業產品,其所有權歸承包人。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承包方的收益權是在“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分配原則下實現的。

(四)轉讓權。指承包方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有償轉移給他人經營的權利。承包權發生轉移,由受讓人向發包方履行義務,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經營合同關係。轉讓一般包括三種方式,即出售、交換、贈予。

(五)出租權。指承包方在原承包範圍內把自己承包的土地部分或全部,以一定的條件出租給第三人的權利。出租後,第三人對承包方履行約定的義務,承包方仍履行與發包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權與轉讓權一樣要受到一定程度的限製,即必須經發包方的同意,否則將被視為不合法的行為。

(六)設定抵押權。指承包方在不轉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將承包的土地作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債務的擔保,承諾當債務不履行時,用承包經營權變價或折價抵償。但這種權利受到非常大的限製。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隻有經發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的使用權才可以抵押。

八、承包方在履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過程中應履行哪些義務?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承包方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要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要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一旦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要依法或者依約按時履行繳納承包金或者承包費的義務。

(四)要履行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九、如何理解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的約定無效的規定?

對於被承包的土地需要收回和調整的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城鎮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除這一情況外,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被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內,承包方進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但在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的種植養殖工作等特殊情形,個別農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在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組成的村民會議上討論表決,經過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才可以調整。

如果承包合同中約定承包方不得調整的,應按照其約定執行。

在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來承包的土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尚沒有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來承包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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