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本營運體製改革是根據《綱要》中提出“按照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企業自主經營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的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和營運體係”、“按照政企職責分開,出資者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分開的原則,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國有資產出資人製度、法人財產製度”的要求,通過試點方式進行的。
一、試點的目的、任務和指導原則
(一)試點的目的
立足於搞好整個國有經濟,充分發揮市場機製的作用,優化國有資本結構,實施國有企業戰略性改組,提高國有經濟整體運行效率與效益,推動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製度改革,鞏固壯大國有經濟,更好地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二)試點的任務
建立國有資本出資人製度,明確國有資本的投資主體,落實國有資本營運責任,保障國家的所有者權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法人財產製度,落實企業作為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的權利和責任,實現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國有資本營運體係,形成高效的、充滿活力的國有資本投入產出良性循環的新機製。
(三)試點的指導原則
(1)優化原則。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實現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和規模經營。
(2)職能分開原則。堅持政府的社會經濟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國有資本的營運職能分開,加強國有資產行政管理,放活國有資本營運。
(3)政企分開原則。堅持政企職能分開,政府行使出資人職能,但不直接經營資產,企業依法獨立經營,不承擔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
(4)國家統一所有原則。國有資本國家統一所有,由國務院行使所有權,縣及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分級行使出資人職能,落實國有資本出資人責任。
(5)整體推進原則。以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為基礎,以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綜合配套,整體推進。
(6)整體性原則。以城市為單位,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戰略和規劃,促進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調整。
二、建立國有資本營運體係與相應機構
(一)國有資本的性質與界定
國有資本是資本性質的經營性國有資產,是國家投資的企業中屬於國家所有的淨資產,即國家所有的所有者權益。
(二)國有資本營運
指國有資本出資人和由其投資設立的國有資本營運機構配置運用國有資本,維護國有資本權益,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行為。
(三)國有資本營運體係
國有資本營運體係由國有資本出資人和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共同組成。出資人和營運機構之間以資本為聯結紐帶,是出資人與被投資企業的關係,不是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管理的關係。
(1)在國有資本營運體係中,政府是國有資本營運機構的出資人,依法履行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營運機構是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和出資人共同承擔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不承擔政府的行政職能。營運機構受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依法管理和監督。
(2)按照目前的財政隸屬關係或投資關係,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是該級政府所屬或投資企業國有資本的出資人。各級政府分級獨立營運國有資本,上下級政府的營運機構之間是平等競爭的關係,不是隸屬關係。
(四)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
(1)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是縣以上各級地方政府建立行使出資人職能的組織,履行本級政府的國有資本出資人職能,決定有關國有資本營運的重大事項,本級政府的國有資本營運通過若幹國有資本營運機構具體施行。
(2)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由政府主要負責人、分管經濟工作的負責人、有關黨政部門負責人、國有資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以及政府聘請的專家組成。會議成員均為兼職,人選由政府確定。會議的工作職責、議事規則、責任製度由政府製定。政府主要負責人擔任會議主席,負責召集和主持會議。會議堅持科學民主決策原則,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還可設立為決策服務的谘詢機構。會議是行使出資人職能的特定的組織形式,不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不納入政府序列。
(3)國有資本營運決策會議的職責主要是:製訂本地國有資本營運戰略、營運方針,結構調整方向和投資發展規劃;決定營運機構的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投資規劃;審議批準營運機構的經營目標,考核其國有資本營運情況,根據營運業績進行獎懲;委派和更換營運機構董事、監事、財務總監,決定董事、監事、財務總監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營運機構董事會監事會的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決策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營運機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作出決議;決定營運機構的設立、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製訂或批準營運機構的章程;其他需要作出決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