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章 所有者權益(2)(1 / 2)

(三)人力資本所有者是否應參與企業所有權分配人力資本所有者是否參與企業所有權分配是勞動者權益會計構建的關鍵性問題,筆者分別借助產權經濟學和企業契約理論來對這一問題進行詮釋。

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會計的根本目的在於反映會計主體中產權主體之間的產權關係,維護其合理的產權利益(伍中信,1998),產權與會計之間存在天然的聯係,任何時期的會計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產權關係之上,任何一種類型的會計都要維護特定的產權製度。古典企業中的資本並非僅指物質資本,而是物質資本和人力資本統稱,這種非人力資本與人力資本合為一身的現象,造成經濟學上一個籠統的“資本”概念,形成古典企業中資本雇傭勞動的一維產權特征;現代企業是一個由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締結的特別合約(周其仁,1996),其中,傳統資本家逐漸一分為二(物質資本所有者和人力資本所有者),兩者分別以其產權進行著投資和交易,故企業所有權應由人力資本與物質資本所有者共同享有。更確切說是,勞動者與企業之間進行的人力資源產權交易,使企業擁有了人力資源的使用權和處置權,形成了企業的人力資產,同時勞動者的權益也因其擁有人力資源所有權而得到確立,勞動者是企業人力資本的所有者且唯一(勞動者雖將其人力資源的使用權等派生權能讓渡予企業,但卻始終擁有其人力資源的所有權),故而,人力資本所有者在得到工資等補償性報酬的前提下,對人力資源的盈餘價值有參與分配的天然特權,參與企業剩餘收益分配才是企業人力資本所有者或勞動者權益的真正體現。現代企業中,除物質資本所有者外,債權人、經營者、工人、供應商等都對企業進行著專用性資產投資,他們與企業休戚相關並承擔相應風險,可以說企業應由所有“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楊瑞龍和周業安,1997),但共同治理企業並不一定導致共享企業所有權;另一方麵,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都有平等的權利索取企業剩餘,但企業參與人有權利獲取剩餘不等於一定能夠獲得剩餘,剩餘索取權的實現還要依賴於相應的控製權。企業契約理論表明,盡管企業締約各方具有獲得企業剩餘控製權與剩餘收益權的平等機會,但基於共同利益或企業價值最大化的考慮,讓每個人擁有企業所有權是不可能的,博弈的結果一定是產權主體理性選擇的結果(一部分締約者選擇轉移風險讓渡企業控製權,一部分則成為風險的終極承擔者和剩餘收益的最終索取者)。可見,企業人力資本所有者若要真正實現企業剩餘索取權與控製權分配,還需通過與企業其他參與人進行顯性或隱性的談判,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各自的談判能力大小將決定企業所有權在企業內不同類型資本所有者之間的現實分配。在企業中,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所有者之間的討價還價從未終止過,隨著談判的進行,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可抵押性、專用型和團隊特征)將會越來越有助於增強人力資本所有者參與企業所有權現實分配的談判力(楊瑞龍和周業安,1997)。

(四)人力資本所有者應如何參與企業所有權分配袁振興(2000)指出,當勞動者在契約中約定不讓渡其人力資源所有權時,勞動者權益具有債權人權益的性質,當勞動者約定以人力資源所有權為資本入股時,勞動者的權益具有所有者權益性質;王秀麗等(2005)也將人力資本劃分為股權性人力資本和非股權性人力資本,不同的是,兩者的主體分別是經理與普通工人;吳瀧(2005)則直接指明人力資源所有權可以讓渡,即“人力資源載體在私人產權基礎上的個體所有者之所有權通過產權交易轉變為人力資源所有權主體在法人產權基礎上的集體所有者之所有權”。企業是一個由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組成的特別合約,是兩者之間交易產權的一種方式,人力資本的產權特征是關係企業所有權分配的核心問題,而以上學者在極少對人力資本產權特征作充分分析的前提下就斷然得出結論,值得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