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有聲語言大眾傳播的生命活力(10)(1 / 3)

(二)真誠表現為尊重

“尊重主要展開於自我與他人的關係之中,它常常有二重表現形式:作為自我對他人的期望,它意味著要求他人承認與肯定自我的尊嚴;作為自我對他人的交往原則,尊重則表現為對他人內在價值的肯定”。在尊重的二重表現形式中,包蘊著平等、雙向的內涵。在有聲語言大眾傳播實踐中,尊重可能是被說得最多但做到的甚少的一種傳播要求了。有的播音主持工作者隻要求接受主體尊重自己,大呼“觀眾也要和我們一起長大”,好像觀眾跟不上自己“前進的步伐”,自己無奈成為一個“孤獨的舞者”或“多數人暴虐”的受害者。有的則既不願尊重別人,也不大尊重自己,把傳播視作“兒戲”,其邏輯是“我既不當真,你也不必太在意”。沒有尊重,哪來的真誠?用一句極普通的話說就是,“先要自尊,才能要求別人尊重自己。想讓別人尊重自己,先要學會尊重別人”。

要尊重別人,首先要“心中有人”。在有聲語言創作中,對象感的有無可以作為檢驗傳播主體是否尊重接受主體的指標之一。對象感的核心是“感”。“‘感’的基本含義有兩層:第一,‘格也,觸也’,就是指人的第一信號係統對外物的感知;第二,‘感者,動人心也’,感與‘撼’通,感就是心有所動”。在大眾傳播中,受眾是客觀存在的,但這種存在對於傳播者來說,隻是一種客觀的、概念性的存在,還沒有成為生動鮮活的、作用於情感的存在,其中的關鍵,在於傳者是否認識到受眾的存在,感受到受眾的存在。認識到了、感受到了,受眾才切實存在,傳播才真正開始。也隻有切實感到受眾的存在,播音員主持人才能擺脫傳播上的與心理上的孤立狀態。

進一步地,對象感不僅是感到對方的存在,而是這種存在使得心有所動,改變了傳播者的心理狀態和表達狀態,使之更有目的性、更有具體性、更具生動性、更具人文性。僅有對象,不見得有對象感,以前常說,“目中無人,心中有人”,但是“目中有人”,心中不見得就有人,還必須“目中有人,心中更有人在”。因此,對象感的核心是“感”,而“感”的核心則是“心中有人、心有所動”。我們甚至可以說,“感”實質上是一個生命對另一個生命的親近、溝通、交流、啟動、觸發、融合,是生命對生命的燭照、徜徉、暢現,是“情以物遷,辭以情發”。

尊重不僅是尊重受者的生存權利,不僅是感受到受者的“物理”的“在”,還要尊重受者作為主體的“生命”的“在”;不僅是尊重受者的“遙控選擇權”和“消費權”,更要尊重主體的生存發展權和生存表達權。接受主體同樣具有認知能力、判斷能力,同樣具有主體的尊嚴和發言的權利。我們這裏並不是要片麵抬高接受主體的地位,也不是要在形式上為接受主體爭取更多的發言的機會,而是要再一次強調傳與受的主體間關係。因為,隻有真正意義上的尊重,才會喚起傳播主體的責任意識,才會提高主體對自我的要求,才能保證在有聲語言大眾傳播中不會出現高高在上、盛氣淩人或趨利忘義、諉過於人的現象。

(三)真誠在於真實、自然

動機好不見得就能產生好的傳播效果,還要注重傳播的方式及其流露出來的態度。正如“藝術也隻有在最自然的時候才成為藝術”一樣,有聲語言大眾傳播也隻有在自然、真切時才顯示出它的真實性、真誠性。

在當前的一些新聞類節目中,我們經常會看到一些主持人,在節目中或眉飛色舞、滔滔不絕,或故作神秘、繪聲繪色,以故事化、戲劇化的方式“吊人的胃口”。這些節目的內容想必是真實的,主持的方式也許是為了提高節目的可視性,動機應該也沒有多大問題,畢竟,取樂於大眾並沒有錯!但是,“當新聞被包裝成一種娛樂形式時,它就不可避免地起到了蒙蔽作用。……電視新聞節目提供給觀眾的是娛樂而不是信息,這種情況的嚴重性不僅在於我們被剝奪了真實的信息,而且在於我們正在逐漸失去判斷什麼是信息的能力。無知是可以補救的,但如果我們把無知當成是知識,我們該怎麼做呢?”僅僅拘泥於形式的創新,而沒有思想的閃光,缺乏內容支撐的形式最後隻能演變成為蹩腳的表演。表演也許隻求一時之歡、一時之利,但是其傷害卻能“傷人於無形”。或者膚淺的東西終究隻能蒙蔽一時,受眾一旦從“鑼鼓的喧囂”中清醒過來,就會由懷疑傳播者的態度發展到否定傳播的內容,“欣賞”的可能隻是主持人“自欺式的欺騙”吧!本想讓人“捧個熱場”,結果隻會是“一噓而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