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行政處罰。對違反廣播電視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播、吊銷許可證等。我國目前對廣播電視的管理主要為行政規章,雖然我國憲法、刑法、版權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如民法通則等,也涉及到廣播電視管理中的一些內容,但作用極為有限,發揮主要作用的仍然是關於廣播管理的行政規章。
二、傳媒產業製度變遷
新製度經濟學認為轉軌實際是一係列製度變遷現象,製度變遷是一個從製度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不斷演變的曆史過程。傳媒業的轉型過程實際上也就是製度變遷的過程。傳媒從黨的輿論工具、政府的宣傳部門轉型為黨營準信息產業,再向文化產業過渡。在這個過程中,傳媒產業的製度進行了一係列的變革。傳媒產業製度的變遷可以從兩個層麵來進行分析,一是宏觀上,傳媒產業的製度框架的變遷;二是微觀上,傳媒治理的製度變遷。
傳媒產業的製度框架分政治的製度框架和經濟的製度框架。政治的製度框架變遷經曆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上世紀80年代到90年代的“全能主義新政”階段。在全能主義的政治體製、權力運作和政治資源的推動下,傳媒單一服務於意識形態的功能開始改變,開始漸進“脫全能主義化”。第二個階段是90年代鄧小平南巡講話之後直到現在。這一階段,市場經濟引導下的社會多元化結構已經形成,國家對社會的控製範圍逐漸退縮。傳媒多元功能結構逐漸形成。傳媒一元化的板塊結構指導是傳媒隻能是政治工具,隻有意識形態的功能。在市場經濟的衝擊下,傳媒這一單一的功能定位漸漸演變成多元化的結構,傳媒的經濟功能、文化功能、社會功能等得到了確認。
傳媒產業的經濟製度框架的變遷有三條線索:一是傳媒主體性質的製度變遷線索。自新中國成立開始,我國媒介產業在戰爭年代保持下來的供給製度模式被生產事業經營模式所取代。從中央到地方的廣播電台、電視台、出版社、報刊社全部歸國家所有,幾乎是清一色成為附設於各級黨委之下的事業單位。隨著改革開放的啟動,傳媒開始嚐試“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傳媒允許“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積累、自我發展”。傳媒的這種主體性質一直維持到中共十六大之後,在文化體製改革的背景下,傳媒開始被區分為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兩個主體。
二是傳媒財政製度變遷的線索。1978年前,全國媒介業均納入計劃經濟的模式,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撥款提供,是典型的計劃經濟統包統銷模式。這種體製模式一直維持到改革開放之初。傳媒在外部環境市場化壓力下,依靠財政撥款的財源渠道出現了危機,開始主動尋求額外的補充財源。在這個時候,《人民日報》等中央級報刊聯合要求開放廣告作為收入來源。廣播電視媒介以1983年第十一次廣播電視工作會議為契機,提出將“廣開財源,提高經濟效益”作為改革的方向之一。由此,中國傳媒開始從接受國家機關領導,以國家預算撥款為活動資金來源,不進行成本核算,不上繳利潤和稅金的事業化管理轉向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有收入抵償支出,實現盡可能大的利潤,從而得以向國家繳納稅金的企業化管理。至此,中國傳媒的財政體製有三種收入來源:全額預算撥款、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
從1991到2000年,經財政部批準,中央電視台和中央人民廣播電台相繼實行了財務收支預算包幹管理辦法。其中,中央電視台實行“核定收支、比例上交、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電視台廣告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免繳所得稅;每年按照實際收入的13%上繳廣電總局,統籌用於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為調動職工積極性,可按全年實際收入減讚助收入後的3%和6%提取職工獎勵資金和職工福利基金。中央人民廣播電台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餘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廣告收入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免繳所得稅,通過財政專戶核撥;按全年實際收入的6%和12%提取職工獎勵資金和職工福利基金。
由於傳媒個體力量的不斷增長和地方經濟實力的增強,國家的撥款已遠遠小於發展所需。1998年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提出,國家今後對傳媒單位將逐漸減少撥款三分之一,三年後這些單位將完全實現自收自支。這個製度安排由於沒有區分不同傳媒的特殊性,在現實中遭到了抵製。中共十六大之後召開的全國文化體製改革試點工作會議明確提出,傳媒區分為公益性文化事業和經營性文化產業,公益性文化事業在財政體製上仍然按照事業單位的模式,而經營性文化產業則按照現代企業製度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