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版業規製的主要內容
目前,中國出版業規製的內容主要包括進入規製、內容審查、書號控製、出版社經營範圍、中小學教材、激勵性規製等六個方麵。
1.進入規製
從產業經濟學的角度看,出版業屬於競爭性產業,不具有自然壟斷的性質。目前世界上的絕大多數國家對出版企業的進入實行登記製,和其他行業的工商企業一樣,其進入和退出都交給市場裁決,沒有什麼製度和政策上的壁壘。但出於意識形態屬性及社會性的考慮,我國對出版業一直實行比較嚴厲的進入規製,目前已逐漸建立起了法人準入、產品準入、職業準入、崗位準入等四位一體的進入規製體係。
“法人準入”即對出版機構設立進行的規製,是出版進入規製曆史最久、地位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即新聞出版總署)製定全國出版單位總量、結構、布局的規劃,指導、協調出版事業的發展,審批設立的出版單位,應當符合國家的規劃。
在出版行政部門的規製之下,目前我國出版業進入規製的基本內容是:(1)出版社的設立實行審批製。設立出版社,由其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審批。(2)原則上禁止設立非國有出版社或者國有出版社的非國有化改製。(3)審批出版社的合並及其他資產重組行為。(4)原則上禁止設立中外合資或外資出版社,禁止創辦中外合資的報紙、期刊和出版社等傳媒機構。由於我國對出版社數量和結構實行總體控製,所以新聞出版總署在實行進入許可製度時,一般遵循兩個原則:(1)獨占許可,即在中央和各個地區(省級行政區劃),一個出版領域隻批準一家出版社;(2)嚴格限製的少數進入許可,即在各個地區隻允許少數幾家出版社存在。
這兩個原則最早可以追溯到新中國成立初期,除在1958年“大躍進”期間被突破外,一直被嚴格遵守。根據這一原則,中央各部委、全國性團體大都建立了與自身業務相關的出版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則根據地區平衡的原則,各自設立了本地區的綜合性社會科學出版社、專業科學技術、文藝、美術、教育、少兒、古籍類出版社,民族地區還建立了民族出版社,各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也成立了自己的綜合性出版社。高等院校則根據“為高等院校的教學、科研服務”這一原則,以“出版高校教材、教學參考書、其他教學用書和有關的學術專著為任務”組建自己的出版社。另外,軍隊係統也成立了出版社。這樣的“法人準入”對出版業市場結構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麵使近年來我國新創辦的出版社數量很少;另一方麵,在製度轉型過程中政府、市場和出版機構之間關係尚未按照市場經濟原則理順的背景下,它限製了出版業的內部競爭,助長了不同出版領域和地區中寡頭型壟斷市場結構的發展。
在“法人準入”之外,2008年,新聞出版總署頒布實施了《書號實名申領管理辦法》,對出版社所出版的所有圖書都以實名申領方式發放書號,實行“書號準入”,或“產品準入”;同年,新聞出版總署頒布實施了《出版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管理規定》,對圖書責任編輯等崗位的準入條件和注冊辦法進行明確規定,基本上建立起了職業準入和崗位準入製度。
2.內容審查
內容審查即對出版物的內容進行審查,是各國政府普遍實行的一項製度。基於產生原因的不同,檢查製度的範圍主要包括政治審查、宗教審查和道德審查等。根據對出版物內容實行檢查的環節不同,它一般分為事先審查和事後審查兩種基本方式。前者係在言論出版、傳播之前實施控製,多被稱為預防製(preventive system);事後幹涉係在具體言論被出版並公開傳播之後,根據法律規定和出版物產生的不良影響,對作者或出版者實行處罰,事後審查又稱為追懲製(repressive system)。事前審查往往是少數當權者根據自己的利益需要和主觀判斷,事先限製言論的發表與傳播,從而嚴重限製了廣大公民的言論自由,具有惡劣的後果。因而,事先審查主要實行於專製時代。在實行言論出版自由的現代民主社會,事先審查製度已經從法律上被明確禁止。但為維護社會良好秩序或者出於特殊利益的需要,不少國家在實行事後追懲製度的同時,也對一些內容重大或敏感的出版物實行事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