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成立後直到現在,為了保障公民的出版自由,我國對出版物的內容規製,主要采用事後審查的製度,即對含有違法內容的出版物依法追究其作者、出版者和傳播者的責任。根據《出版管理條例》,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5)宣揚邪教、迷信的;(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7)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同時,該條例還規定:“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為加強對出版工作的宏觀把握、引導和監督,目前我國“在實行事後審查製度的同時,繼續實行出版計劃和選題計劃的申報備案製度”,對“涉及國家機密和國家安全等方麵的重大選題”“繼續實行選題和原稿同時備案製度”。也就是說,我國的出版物內容規製也采用了某些具有一定事前審查性質的具體製度,大體上包括:
(1)出版計劃備案製度。該項製度誕生在新中國成立之初,1950年10月28日,出版總署公布《關於改進和發展出版工作的決議》,指出公私出版機構應製訂長期的和定期的出版計劃,並呈報出版總署和各地出版行政機關。1952年8月16日,政務院公布《管理書刊出版業印刷業發行業暫行條例》,規定書刊出版業者應編製選題計劃、編輯計劃及出版計劃,呈報出版行政機關。改革以後一直繼續執行這項製度。1997年1月2日國務院公布的《出版管理條例》,以及2001年12月25日國務院公布的經過修訂的《出版管理條例》,都規定出版社的年度計劃,應經省級出版行政部門轉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2)重大選題備案製度。目前,所謂的“重大選題”的出版物包括的範圍是:我國有關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工作和生活情況,中國共產黨黨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史,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史,涉及“文化大革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界的各類地圖,涉及外交、宗教等。這些選題範圍的出版物,必須由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的相應業務範圍的出版社出版,它們出版上述選題必須嚴格按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國家新聞出版署有關具體規定,履行備案手續。上述兩個方麵在《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條)中都有明確規定:“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計劃及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麵的重大選題,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備案;涉及重大選題,未在出版前報備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
(3)責任編輯製度,即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者須負責出版物內容的製度。出版機構出版的每一件出版物,都必須有其責任編輯,對該出版物的編輯出版符合國家的政策、法規具體負責;出版機構對該機構的出版物整體負責;選題審批機關對審批工作負責。《出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對出版物編輯責任製作了規定:“出版單位實行編輯責任製度,保障出版物刊載的內容符合本條例的規定。”對出版機構編輯責任製度的監管,是出版業政府規製的一項重要內容。
在事後審查方麵,我國建立了出版物審讀製度。1994年,新聞出版署下發了《關於加強圖書審讀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出版物審讀指的是“政府出版管理部門對出版物的社會效果進行的檢查,是對出版物是否符合四項基本原則、黨的方針政策,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的規章製度,是否符合當今社會道德規範的要求,是否有利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等做出的有一定權威性的評價”。從審讀的具體對象來說,出版物審讀可以分為選題審讀、書稿審讀和樣書審讀。可以說,該項製度集中體現了我國出版內容規製的事先審查與事後審查相結合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