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九月,項羽遵約東撤,劉邦亦欲西返。張良、陳平認為“漢有天下太(大)半,而諸侯皆附之。楚兵罷(疲)食盡,此天亡楚之時也”,建議“不如因其機而遂取之”(《史記·項羽本紀》)。劉邦遂背約,向楚軍突然發起追擊,並約集韓信、彭越南下合圍楚軍。五年十月,劉邦追擊楚軍至固陵(今河南太康南),因韓信、彭越按兵不動,未如期會師,遭楚軍回擊,大敗,被迫堅壁自守。劉邦從張良計,分別給韓、彭割地封王。十二月,調集韓信、彭越、英布、劉賈等各路大軍四十萬人,將十萬楚軍包圍於垓下(今安徽靈壁,一說今河南淮陽、鹿邑間)。楚軍兵少食盡,屢戰不勝。夜聞楚歌四起,軍心瓦解。項羽率八百騎突圍南逃,劉邦派兵追擊。項羽至烏江(今安徽和縣東北蘇皖界上的烏江鎮)兵敗自刎。垓下一戰,劉邦全殲楚軍,獲得了最後勝利,建立了西漢王朝。
楚漢戰爭,戰域之遼闊,規模之巨大,用兵韜略之豐富,前所未有,在中國古代戰爭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名將韓信在戰爭中顯示了其卓越的統帥才能。先有還定三秦之戰、再有破代、攻趙、降燕、伐齊,最後在垓下全殲楚軍。其還定三秦之戰暗渡陳倉;井陘之戰背水設陣、拔旗易幟;濰水之戰以水衝敵、,半渡而擊;垓下之戰四麵楚歌、十麵埋伏。韜略之豐富,用兵之靈活,在中國戰爭史上寫下了光輝的篇章,亦為曆代兵家所推崇借薦。
【名家論戰】虎鈐經·料敵陣
敵陣稍長心薄者,我軍當自堅其陣。先以勁兵力衝敵陣之心,力困則益兵進之;俟敵陣稍動而來救於心,則退衝心之兵,複堅我陣;俟敵陣稍動,則麾我兩稍之兵乘之。若敵陣心實而稍圓,不可輕擊,俟變而後動焉。若敵陣於死地,部伍齊肅如一者,此將賢而兵精也,不可輕擊焉。陣於死地,部伍不肅,多動多嘩,旗幟撩亂,此皆將軍愚昧,不能擇地利,使士伍心動故也,可迫而擊之,必勝也。若陣於生地,人馬利於出入,行列嚴整,旌旗如畫,金鼓應節,人無喧囂,此將有謀而善於得地利者也,不可輕擊。敵陣於生地,令不嚴肅,行列不整,進退不節,此蓋將內不能曉軍政,外不能擇地利故也。吏士之心必不固,可放兵擊之,必勝也。若敵陣左右山峽而不能盈者,可擊也;列陣不能順其地勢者,可擊也。是知善戰者,莫不能此而能料其勝負也。
地形第十
【本篇主旨】
本篇主要論述作為將領如何善於利用地形之利,以克敵製勝。兩軍對壘,要知己知彼,這一觀點可以說是孫子兵法的主旨。在每一篇中都強調了知己知彼的重要性。上一篇對行軍中的地形就有詳解,而這一篇又對各種地形加以闡述,也見出有利的地勢對兵家是多麼的重要。有六種情況是臨陣要注意的,通、掛、支、隘、險、遠。知道了這六種地形就要了解士卒的各種情況,他們的情緒、他們舉動,他們與將帥的關係都是決定作戰勝負的因素,而對這些如果不能明察,就會造成慘痛的後果。
【原文】
孫子曰:地形有通者(1)、有掛者(2)、有支者(3)、有隘者(4)、有險者(5)、有遠者。我可以往,彼可以來,曰通。通形者,先居高陽(6),利糧道,以戰則利(7)。可以往,難以返,曰掛。掛形者,敵無備,出而勝之(8),敵若有備,出而不勝,難以返,不利。我出而不利,彼出而不利,曰支。支形者,敵雖利我,我無出也(9),引而去之,令敵半出而擊之利(10)。隘形者,我先居之,必盈之以待敵。若敵先居之,盈而勿從,不盈而從之。險形者,我先居之,必居高陽以待敵;若敵先居之,引而去之,勿從也。遠形者,勢均難以挑戰,戰而不利。凡此六者,地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凡兵有走者、有馳者、有陷者、有崩者、有亂者、有北者。凡此六者,非天地之災,將之過也。夫勢均,以一擊十,曰走;卒強吏弱,曰馳;吏強卒弱,曰陷;大吏怒而不服,遇敵懟而自戰,將不知其能,曰崩;將弱不嚴,教道不明,吏卒無常,陳兵縱橫,曰亂;將不能料敵,以少合眾,以弱擊強,兵無選鋒,曰北。凡此六者,敗之道也,將之至任,不可不察也。
夫地形者,兵之助也。料敵製勝,計險隘遠近,上將之道也。知此而用戰者必勝,不知此而用戰者必敗。故戰道必勝,主曰無戰,必戰可也;戰道不勝,主曰必戰,無戰可也。故進不求名,退不避罪,唯人是保,而利合營於主,國之寶也。
視卒如嬰兒,故可以與之赴深溪;視卒如愛子,故可與之俱死。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若嬌子,不可用也。
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敵之不可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而不知吾卒之不可以擊,勝之半也;知敵之可擊,知吾卒之可以擊,而不知地形之不可以戰,勝之半也。故知兵者,動而不迷,舉而不窮。故曰:知彼知己,勝乃不殆;知天知地,勝乃可全。
【注釋】
(1)地形有通者:地形,即地理形勢。通,四通八達。
(2)掛者:易進難返的地形。梅堯臣注:“網羅之地,往必掛綴。”
(3)支者:敵我雙方可以據險對峙而不宜進攻的地形。
(4)隘者:兩山之間的狹窄險要地帶。
(5)險者:形勢險要的地帶。
(6)先居高陽:首先占領地勢高而向陽的地方。
(7)利糧道,以戰則利:保持運糧通道的暢通,就能有利於作戰。杜牧注:利糧道者,每於津肥隘或敵人要衝,則築壘或作函甬道以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