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參與處理天津教案
同治九年(1870)五月,震驚中外的天津教案爆發,給清政府在對外決策中來個措手不及,為以法國為首的西方列強提供了訛詐的把柄。
清朝鹹豐、同治年間,西方列強在中國廣建教堂,滋事不斷,遇上教中犯案,教士不問是非,曲庇教民,領事不問曲直,一概庇護教士,引起群眾不滿。中國各地教案時有發生。在天津,同治元年(1862)法國霸占了著名的望海樓,法國天主教後來又在那裏蓋起天主教堂,教會的作為,早就使當地居民與教會間產生矛盾。同治九年(1870)天津時疫流行,天主教堂的嬰兒因受到傳染而大批死亡。正在此時,天津官府連續捕獲拐賣兒童的罪犯,其中有人供稱將所拐兒童賣給育嬰堂收養。一時間,當地百姓傳說天主教堂的育嬰室迷拐小孩、挖眼剖心,部分鄉民組織起來告發教堂。五月二十三日(6月21日),天津人民聚眾到教堂說理,結果與教會發生衝突。通商大臣崇厚約法國領事官豐大業(Henri Victor Fontanier)來署,提犯人對質,豐大業在崇厚署中施放洋槍,崇厚避之。豐大業憤而走出,遇天津縣知縣劉傑,豐大業又向劉傑開槍,擊傷隨從一名。豐大業的暴行激起群眾憤慨,進而圍毆豐大業及其秘書西蒙,將兩人當場打死。憤怒的人群又進而焚毀法國領事館及法、英、美教堂。最終形成一場特大的教案,它以死人之多,鬧事之大,尤為引人注目。天津教案發生後,英、美、法等七國軍艦集結天津、煙台一帶對清政府施壓。七國公使又聯名照會清政府表示抗議,提出“抵命”、“懲凶”、“賠款”、“道歉”、“駐軍”等條件解決此教案。
在無奈之下,清政府派直隸總督曾國藩速赴天津查辦。諭旨發出的時間是五月二十五日(6月23日),也就是事件發生的兩天後,可見列強施壓之大和清政府迫切結案的心情。也就在這一天,李興銳在日記中記述:“聞天津百姓二十三(日)有燒天主堂之變。其先洋人迷拐漢人小孩無數,謂之排花,吸髓取睛以供藥味,凶慘萬狀。民間憤燒其堂,並斃其領事與其黨二十餘人。洋人來京控案。朝廷柔遠保赤,不知何以兩全。”《李興銳日記》,第19-20頁。
這是一樁棘手的教案。此時的曾國藩病患未愈,還在病假中,更重要的是,他深知此案難以如願了結,更無法速決。在列強欺淩的中國,作為弱國的使者在對外交涉中總有難言的苦衷,曾國藩心情的矛盾在其日記中充分表現。同治九年五月二十六日(1870年6月24日),曾國藩在日記中寫道:“接奉廷寄,派餘赴天津查辦事件,因病未痊愈,躊躇不決。”《曾國藩日記》下,第2319頁。曾國藩反複籌劃,找不到辦法,他在第二天的日記上又寫道:“思往天津查辦毆斃洋官之案,熟籌不得良策,至幕府與吳摯甫一商。”《曾國藩日記》下,第2320頁。在給家書中亦說:“餘此行反複籌思,殊無良策。”《曾國藩全集》家書(二),第1369頁。幕僚李興銳很佩服曾國藩對朝廷的忠心,寫道:“聞曾侯將從初六赴天津,而眩暈未愈,帶病冒暑,中國一人。”《李興銳日記》,第21頁。
曾國藩自知此去凶多吉少,立下遺囑,曰:“餘即日前赴天津,查辦毆斃洋人焚毀教堂一案。外國性情凶悍,津民習氣浮器,俱難和葉,將來構怨興兵,恐致激成大變。餘此行反複籌思,殊無良策。餘自鹹豐二年募勇以來,即自誓效命疆場,今老年病軀,危難之際,斷不肯吝於一死,以自負其初心。恐邂逅及難,而爾等諸事無所稟承,茲略爾一二,以備不虞。……餘若長逝,靈柩自以由運河搬回江南歸湘為便。……沿途謝絕一切,概不收禮,但水陸略求兵勇護送而已。……”梁勤主編:《曾國藩與天津教案》,呼和浩特:遠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頁。
曾國藩的幕僚陳蘭彬、李興銳也先後赴天津辦案。陳蘭彬是反教的。他認為,“傳教一事用計至毒,適值正學不昌,士氣不振,人心好異貪利,遂致邪教浸廣,病將入於膏肓”。《陳蘭彬致朱學勤手劄》,載《曆史文獻》第5輯,第167頁。《李興銳日記》記述陳蘭彬參與處理天津教案,有些材料是罕見的。如陳蘭彬等建議曾國藩起用彭玉麟等湘軍老將以籌戰守。在整個案件的處理過程中,陳蘭彬主要負責文案工作,李興銳主要負責審理案犯工作,有時兩人互相配合,共同討論案情。雖然陳蘭彬主要從事文字工作,但曾國藩也經常與他商量時局與形勢,他也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議。
在辦案中曾國藩全力主和,雖然最終采取妥協讓步,委曲了結,但在辦案的過程中,仍然顯示其抵製、抗爭,采取分化瓦解對方,盡量平息民憤的策略。
天津教案發生後,法國一直強調嚴懲天津的地方官吏。天津的地方官吏已經成為雙方鬥爭的焦點。為了不過分激怒民眾,曾國藩想方設法力保天津官吏,最後實在沒有辦法,就個人籌款二萬兩給充軍的天津官吏。教案中一些民眾的焚燒、屠殺行為,給列強提供了訛詐的把柄。法方要求“懲凶”,“天津地方官員抵命”和預先限定捕殺鄉民的最低人數。法國代辦羅淑亞(Louis Jules Emilien de Rochechouart)為首,要求以煽動暴亂為理由處決知府、知縣,中國拒絕這樣做。曾國藩認為拿官員抵命不可接受,因為“有損朝廷尊嚴,也於國法不合”。鑒於“外國性情凶悍”,“天津風氣剛勁”,曾國藩對案中群眾一時失控,焚燒教堂的舉動,“自當一切置之不問。其行凶首要各犯及乘機搶奪之徒,自當捕拿嚴懲以將來”。《曾國藩全集》奏稿(十二),第6982頁。但在法方的強硬外交的威脅下,清廷害怕引發戰爭而下令曾氏作讓步。曾國藩在給兒子的信中談及自己的心情,說:“天津人心洶洶,拿犯之說,勢不能,崇師(崇厚)欲餘撤道、府、縣三官以悅洋人之意,餘雖知撤張守(張光藻)即大失民心,而不得不勉從以全大局。”梁勤主編:《曾國藩與天津教案》,第159頁。
麵對法方要處決張光藻、劉傑等相關的知府、知縣的威脅,而崇厚又欲“撤道、府、縣三官以悅洋人之意”,曾國藩有不同的看法,但在壓力下又顯得很無奈。他在六月十二日和十三日(7月10日、11日)的日記中記述與陳蘭彬一談。《曾國藩日記》下,第2325頁。二十二日(20日)又記載:“是日,因洋人來文,欲將府縣抵命,因奏請將府、縣交刑部治罪,忍心害理,愧恨之至。”《曾國藩日記》下,第2329頁。李興銳在六月二十一日(7月19日)日記中記敘陳蘭彬談天津教案,“戌刻,接陳荔秋刑部自天津回信。詳言夷務和局,時事艱虞,而魯莽官憑空生釁,令洋人予我瑕疵。費[曾]國老竭力周旋,內貽士民之議,外長洋人之玩,此時增一痕跡,將來多一忌諱。國事至此,可哀也已!”《李興銳日記》,第23頁。可見,陳蘭彬很體諒曾國藩此刻的處境,曾國藩提出“請將府、縣交刑部治罪”是不得已的違心做法,用意是先保住他們的性命。“國事至此,可哀也已!”這是陳蘭彬的感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