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製定本規定。
總則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關係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麵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造就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的必然要求。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為民奉獻;應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鬥;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應當正確履行職責和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應當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第一章)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一條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麵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占、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幹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占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二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
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範
第四條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采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幹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