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邏輯證明(2)(1 / 3)

證明有兩種類型:一是實踐證明,即用作為實踐結果的客觀事實來檢驗、證實某種思想或理論的真實性;一是邏輯證明,即用一個或幾個真實判斷來論證,斷定另一個判斷的真實性。

實踐證明是最有說服力、最有權威的最終證明。

邏輯證明由論題、論據和論證三個部分組成。論題,是其真實性需要加以證明的判斷,它回答“證明什麼”的問題;論據,是用來證明論題真實性的一些判斷,它回答“用什麼來證明”的問題;論證,是論題與論據之間的邏輯關係和證明方式,它回答“如何證明”的問題。

邏輯證明,按照推理形式的不同,可分為歸納證明和演繹證明,按照證明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證明和間接證明。

歸納證明——就是以個別或特殊的事實為論據,以歸納推理為論證方式來論證一般性論題真實性的證明。

直接證明——就是按照推理規則,從論據直接確定論題真實性的證明。例如,歸納證明和演繹證明,都是直接證明。

間接證明——就是通過確定與原論題有關的判斷之假來證明原論題之真的證明。間接證明有兩種方法,即反證法和選言法。

邏輯證明,不管采用哪種類型,都必須遵守一些共同的邏輯規則,這些規則是:

第一,論題必須明確,即論題中每一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必須確定,否則就會犯“論題模糊”的錯誤。

第二,論題必須同一,即在證明過程中論題必須始終保持一致,否則就會犯“偷換論題”或“轉移論題”的錯誤。

第三,論據必須真實而充分,即作為論據的判斷必須真實可靠、無可懷疑,並且理由充足、令人信服,否則就會犯“虛假論據”或“理由不足”的錯誤;在證明過程中,不僅不能用虛假的事實或理論作為論據,而且不能主觀杜撰和任意玩弄個別的事例。

第四,論據的真實性不能依靠論題來證明,即不能把論題作為證明論據的論據,否則就會犯“循環論證”的錯誤。

第五,論證必須符合推理規則,論題與論據之間要有必要聯係,否則就會犯“推不出來”的錯誤。

上述五條規則中,第一、第二條是關於論題的規則,第三、第四條是關於論據的規則,第五條是關於論證的規則。嚴格遵守這五條規則,是正確進行邏輯證明的必要條件。

6.反駁

反駁就是用一個或幾個真實判斷揭露某一判斷的虛假性或某一論證不能成立的思維形式。

反駁和證明是互相對立的,證明是斷定判斷之真,反駁是揭露判斷之假,它們的任務不同,形式各異。然而,它們又是互相聯係的,證明一個判斷為真,就是反駁相反判斷為假,反駁一個判斷為假,就是證明相反判斷為真。證明中有反駁,反駁中有證明,它們是相輔相成的。而且,在實際論證過程中,有時以證明為主、反駁為輔,有時以反駁為主、證明為輔,它們往往是互相結合、交替使用的。

反駁,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證明,因此,證明的規則也完全適用於反駁。證明有三個組成部分,反駁也有三種方法:

(1)反駁論題。

反駁論題就是揭露被反駁論題的虛假。反駁論題有兩種方法,即直接反駁和間接反駁。

①直接反駁論題,就是用已知為真的客觀事實或科學原理作為論據,直接推出被反駁論題的虛假。

②間接反駁論題,有兩種方法,一是獨立證明的間接反駁法,一是歸謬法。

獨立證明的間接反駁法,就是通過證明與被反駁論題相矛盾的判斷為真,來確定被反駁論題為假的方法。

歸謬法,就是先假定被反駁的論題為真,然後據此推出荒謬的結論,從而證明被反駁論題為假的方法;其公式如下:

(被反駁的論題)A

(歸謬過程)設A真。如果A則B,如果B則C(根據假設進行推導)

(C反駁A)已知C假,所以B假,因為B假,所以A假

(2)反駁論據。

反駁論據就是揭露被反駁論題所引用的論據是虛假的,不成立的。反駁論據的方法同反駁論題的方法一樣,既可以用直接反駁的方法,也可以用間接反駁的方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被反駁的論據與其論題的聯係是歸納推理時,駁倒了論據(前提)就等於駁倒了論題(結論)。但是,在被駁的論據與其論題的聯係是演繹推理時,駁倒了對方的論據,並不等於駁倒了對方的論題,而隻是說明對方的論題沒有得到證明。因為,在演繹推理中,前提(論據)假,其結論不必然假。這說明,要駁倒後一種論題,還必需采用其他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