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為本是古今中外公認的普世原則。在古文中,誠、信的含義有很大程度的一致性。春秋中講“誠者,天之道也”,誠是自然界運行的基本法則和要求。在《說文解字》中,提出“信,誠也,從人言,誠,信也”,從這個解釋看,誠信是互相解釋的。誠信從中國古代開始,就成為做人處事的基本規範。孔子在論語裏講:自古皆有死,民無信不立。儒家理論確定的三綱五常中,誠信是五常(仁、義、禮、智、信)之一。在商業活動中,自古以來,都提倡誠信的經營之道,徽商提出“以誠待人,人自懷服”,晉商提出“信義為本,祿利為末”。西方社會也一樣,特別重視誠信。比如韋伯在《新教倫理和資本主義精神》中就多次指出“信用就是金錢”、“以遵守諾言和及時付款而著稱的人,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籌集到他的朋友們省下來的錢”。現代社會更是將誠信寫入了法律,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都將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立法的基本原則。

盡管如此,但我們可以看到在經濟轉型時期“誠信”缺失問題的嚴重性,為什麼會出現很多假冒偽劣產品明目張膽地進入市場,毒大米、毒奶粉、假藥事件屢有發生,逃廢銀行債務、假按揭貸款同樣困擾銀行,各類商業機構都被各類失信問題深深困擾,造成社會運行成本高昂。在這樣的環境下,有必要特別強調誠信原則,因為銀行是經營貨幣和信用的企業,必須堅守誠信的行為規範,要做社會誠信的“良心”和“楷模”。銀行誠信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麵:

第一,信息要公開。銀行必須公開服務質量和標準,明確告示服務信息。銀行銷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本身是有風險的,銀行在經營過程中,要向客戶真實披露可能的風險,讓客戶知道風險與收益所在。不能避重就輕,有選擇地誇大收益、低估風險。

第二,收費要合理。有償服務是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貸款付息、承諾付費,供求雙方協商形成市場價格,無可厚非。問題在於銀行和客戶之間存在很大的信息不對稱,銀行不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和壟斷優勢,向客戶收取不合理費用,比如電子彙款這樣的服務,幾乎沒有成本,收取較高費用就明顯不合理。

第三,服務要人性化。銀行要以客戶為中心,設計恰當的產品,為客戶提供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在服務中,做到童叟無欺,不能“晴天送傘”,甚至“落井下石”。銀行作為某些產品的代銷方,對產品銷售負有一定責任,要把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產品特性要符合客戶的風險偏好。

第四,投訴處理要及時。有的人將客戶投訴理解成“客戶無理取鬧”、“蠻橫不講理”,或者不理不睬、不聞不問,這些不作為都是失信的表現,輕者丟失客戶,重則官司纏身,“賠了夫人又折兵”。尤其是在網絡時代,如何管理客戶投訴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處理好將會給銀行帶來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