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製實際上是一整套機製和製度的組合,它體現了某個領域的整體秩序安排。體製通常都是長期形成的,往往是長期經驗和理性的積澱。一個好的體製,通常都是通過長期的選擇、比較,甚至通過反複的博弈後,形成的一套“最不壞”的秩序安排。
“最不壞”可以說是“體製價值”的重要內涵,是體製的正當性基礎。同時,也正是因為體製設計的目標是“最不壞”而不是“最好”,因此難以避免會出現體製價值和個體(個案)價值衝突的現象。以美國的辛普森案件為例,辛普森殺妻案發後,已有的證據所形成的邏輯推理,幾乎可以判定辛普森是凶手。但法官最終還是以證據鏈條不完整而判其無罪。在這個案件中,法官心知肚明,但為了維護證據鏈的法律原則,不能不讓辛普森逃脫製裁。因為一旦警方的推理可以作為判決依據,無疑會造成因推理而導致錯誤判決的無窮後患。如果從個案價值來看,嚴格的法律程序以及“無罪推定”的製度設計,的確是製約了個案正義的實現。但是,如果從整體“體製價值”的角度來看,正是這套近乎苛刻的法律製度和程序設計,卻保障了所有公民(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合法權利,守護了公民權利的最後一道底線。一旦這道底線被突破,那麼誰也無法保證司法權力不會被濫用。因此,個案價值(個案正義)與整個現代法治“體製價值”相比,孰輕孰重是不言而喻的。
具體到銀行經營管理中,體製價值和個體價值發生衝突的現象不乏存在。在績效考核日趨嚴格的情況下,必然會出現一些分支機構、部門在部分事項上的利益訴求與整體管理體製、製度安排相矛盾的現象。有些事情如果從個案就事論事確實是有道理,如果嚴格遵循體製安排和製度要求,有可能會喪失掉一些市場機會。例如在行業風險限額約束製度下,盡管某個具體客戶貸款需求是合理的,但若依此而調整限額,放鬆約束,就會使得行業限額形同虛設,失掉控製風險敞口總量的功能。相對於具體單筆貸款而言,其損害則大焉。這就需要“小道理要服從於大道理”,如果以這些個案事項質疑乃至挑戰整體體製安排,那就不明智了。
以“講故事”的方式來引導整體決策,那將是非常危險的。個案挑戰體製的另一個典型例子是以講故事的方式來否定某些製度設計。我們知道一項製度的設計是權衡整體狀況和全局利益的結果,但在這項製度範圍內要尋找到相反的、否定的、負麵的、突破的例證並非難事。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總會利用當地客戶狀況的合理性,要求總行通融、改變、修改某些規定。所講的“故事”當然具有局部和個案的合理性,但同總體製度的價值相比,卻是微不足道的。管理者不能正確判斷此點是很危險的。一旦大家都習慣於通過個案來變通原則、修改製度,那麼就像在大壩上造出很多“管湧”和“蟻穴”,久而久之,必然導致整體機製的崩潰。
一個真正成熟、理性的商業銀行,它可能會放棄掉一些誘人的市場機會,但不會輕易放棄自己的原則和底線,不會輕易改變自己長期形成的機製和理念。它不會像某些投資銀行那樣一味地追求“利潤最大化”,而更願意堅定乃至固執地沿著既定的“最不壞”的路徑,穩健地邁向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