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德魯克認為,“利潤不是企業行為和企業決策的理由或根本原因,而是對它們活動的一種經驗。任何一個企業的問題不是利潤的最大化,而是獲取足夠的利潤以抵償經濟活動中隨時可能發生的風險,以此來規避損失。”①商業銀行更是這樣,其風險的最終消化還是需要通過不斷獲取收益來實現。業務的收益要滿足對風險充分抵補的底線要求,否則就會侵蝕銀行的內在價值,侵蝕銀行的資本,不能因為眼前利益為將來留下風險敞口。
①彼得·德魯克:《管理實踐》,上海譯文出版社,1999年。
銀行經營風險,一定要考慮會有哪些成本,除了資金成本、營運成本以外,還要考慮風險的成本。任何業務收入的核算都必須經過“風險調整”的過程,之後才能判斷或評價其是不是真正“盈利”。比如,國內小企業的違約概率相對大中型企業要高一些,其預期損失率也要高一些,但如果銀行通過風險定價機製提高小企業的貸款利率,則不僅可以獲得與大中型企業一樣的收益(以風險調整的資本收益率來衡量),在有的情況下還可以取得的更好的收益水平。國際上,專注於亞洲新興市場中小企業業務的渣打銀行已經取得了令人信服的成功經驗。孟加拉的窮人銀行家獲得了2006年的諾貝爾和平獎,其經營的“窮人”信貸業務獲得了豐厚利潤。
“收益覆蓋風險”不僅僅是定性要求,也有諸如經濟增加值(EVA)、風險調整收益率(RAROC)等定量的表達方式,在定性與定量之問的平衡是藝術也是技術。例如擔保業務,業務收入要與實際擔保期限相匹配,一次性收取的保費要在相應期限內分攤。在實踐中,這個底線要求銀行在經營中時刻作出權衡與決策——某種業務是否真正做到了收益覆蓋風險?某種業務的風險調整後回報是多少?有選擇地放棄某種業務是否能換來整體上更大的回報?這些都要求銀行在開展經營活動之初,就要在其經營戰略及經營計劃中給出明確的收益、成本和回報要求。
選擇承擔風險就意味著在接受盈利的同時也接受損失的可能,而選擇規避風險則意味著在拒絕損失可能的同時也失去了從該風險要素中盈利的機會。
“高風險高收益、低風險低收益”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則。因此,選擇承擔風險就意味著在接受盈利的同時也接受損失的可能,而選擇規避風險則意味著在拒絕損失可能的同時也失去了從該風險要素中盈利的機會。作為經營風險獲取收益的商業銀行,不能消滅風險,隻能選擇風險和緩釋風險。自商業銀行誕生以來,實際上就始終扮演著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主要風險承擔者的角色,並逐步形成了擔保、抵押、質押、保險、風險準備金、核銷等一套比較完整的風險緩釋和補償機製,這是成熟的市場經濟金融體係的基本要求。
但是,當前實際工作中,風險緩釋管理方麵還處在比較薄弱的狀態。其一,擔保、抵押作為緩釋風險的主要方法,自身還存在法律和操作流程上的缺陷,擔保人的質量和數量都不盡如人意,抵押品的流動性差,且大多變現比較困難;其二,目前銀行很少運用保險產品緩釋和轉移風險;其三,風險準備金(各種撥備)還沒有達到充足的水平,在經濟上行周期提取的撥備常常不足以應對經濟下行期產生的損失;其四,實際損失受現行規則的製約不能及時合理核銷。
現行的商業銀行損失核銷規則是財政部在20世紀90年代製定的,雖幾經修改完善,但計劃經濟色彩濃厚,基本是針對專業銀行的運行要求設計的。在商業銀行產權結構和運作機製隨著改製上市已發生根本性變化的情況下,呆賬核銷規則並沒有隨之得到完善,銀行缺乏核銷的自主權,對損失貸款的核銷條件限製過於嚴格,脫離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實際。常常使得商業銀行一方麵撥備覆蓋率高企,另一方麵賬麵損失資產也高企,不能實現正常的風險抵衝。上述這些問題不加以解決,“收益覆蓋風險”也隻限於“紙上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