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和銀行監管者之間不是相互對立的關係,從根本上講,監管是銀行公司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監管實現的三個目標也是銀行利益的體現,二者之間是一致的,銀行對銀行監管必須要有客觀全麵的認識:
第一,監管機構和銀行是一種共生關係。很多人認為監管機構和銀行是貓和老鼠的關係,二者之間相互對立,監管者認為銀行天生就有逃避監管的傾向,銀行認為監管者專門給銀行經營管理製造麻煩,二者是“天敵”,水火不容。實際上這是對二者關係的誤解和扭曲。現代銀行經營非常強調銀行的核心價值理念,這些理念必須超越利潤的認識局限,與社會發展相一致,承擔社會責任,成為良好公民,所有這些都是監管者對銀行的要求和期望。二者是一個體係中的共同體,相互支持,類似自然界中的共生關係。
第二,監管設定了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邊界。銀行監管是由政府主導的、外部施予的監管,監管者代表政府製定了一係列法令和規則,並根據這些規則進行監控和監督,保護消費者利益,在銀行機構失敗時給予必要的幹預和救助。監管機構的這些規範和要求,為銀行經營劃定了基本邊界,銀行必須在邊界內開展經營活動,合規成為銀行經營管理的基本要求。銀行在經營管理過程中遇到的合規挑戰在於很多監管規則有特定的製定背景,若幹年以後,有些規定不盡合理,銀行是否遵守這些過時或者不合理的規定。挑戰的另一方麵在於同業不遵守合規要求,獲得了競爭優勢,在這種背景下,銀行是否固守合規的底線。如果一家銀行要成為百年老店,回答應該是明確的,底線不可逾越,但對這種行為和現象,銀行應該與監管者積極溝通,完善監管,規範好銀行競爭行為。
第三,銀行經營管理必須超越監管。盡管良好的監管體係是銀行經營取得成功的基本條件,但滿足監管要求的銀行並不一定能在市場上自動獲得競爭優勢。銀行的本質是經營風險,這決定了銀行自成立之日起就要進行風險管理,滿足監管要求並不意味著風險管理水平與銀行的業務發展是相匹配的,因此銀行必須在滿足監管的前提下,根據其自身風險管理和內部控製體係以及業務風險特征的不同,製定更為詳細的組織結構、政策製度、業務操作標準等,在合規基礎上建立一個科學先進的業務管理流程和風險管理體係。
第四,監管提供了創新的來源。銀行必須適應監管,一項監管規定,實際上提供了一種創新的資源,針對監管要求,銀行會探索規避監管的途徑,這往往成為一種創新的動力。1988年《巴塞爾協議》提出資本監管的統一框架後,西方的一些銀行在資本套利方麵想了很多辦法,資產證券化就是其中一個,當然資產證券化引發了金融危機,這是另外的話題了。
目前中國的銀行機構與監管之間的矛盾根源在於評價體係的偏差,銀行家的市場衝動與監管指標之間偏差太大,或者是銀行監管指標不符合市場利益指向。脫胎於政府機關的監管機構往往將自己定位於銀行的管理機關,行使股東的權利,而對銀行市場、銀行業運行規則疏於規範,實踐中經常出現越俎代庖、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實踐中應該逐步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