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章 附錄(4)(1 / 3)

(二)依法履行檢查職責,正確填寫檢查數據,完整記錄檢查情況,作出檢查結論,並提出處理意見。

(三)對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四)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規定。

第十六條-被檢查企業在接受庫存檢查時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配合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拒絕、阻撓、幹涉檢查人員的工作。

(二)及時、主動報告糧食庫存的相關情況,如實回答詢問,協助檢查。如實提供糧食庫存的原始憑據、證賬、報表等相關材料。

(三)對檢查結果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確認的,出具書麵意見,說明理由。

(四)服從並執行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七條-糧食庫存檢查過程中,被檢查企業可以行使下列權利:

(一)對糧食庫存檢查的依據、範圍、內容、方式等事項有了解、知情的權利。

(二)要求檢查人員表明合法身份的權利。

(三)對檢查人員認定的事實有異議,有陳述與申辯的權利。

(四)對於檢查人員的違規失職行為,有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章]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處理

第十八條-糧食經營企業的糧食庫存自查結果,應分析說明賬實差異,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後,在規定期限內按規定程序報上級單位逐級審核、彙總。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漏報、遲報、偽造、篡改糧食庫存檢查結果。

第十九條-省級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的彙總報告,可選以下兩種方式之一。

方式一: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對轄區內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彙總、核對,起草庫存檢查報告,並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方式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地方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彙總;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對地方糧食經營企業代儲的中央儲備糧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彙總;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負責對中央儲備糧直屬企業糧食庫存自查、複查結果進行彙總。彙總結果經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分支機構共同核對、合並後,起草庫存檢查報告,並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共同上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庫存(含中央儲備糧)檢查結果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新疆分支機構一並彙總上報。

糧食庫存檢查結果彙總表式及填報要求,依照《糧食庫存檢查彙總表及其填報說明》(見附件4)執行。

第二十條-全國糧食庫存檢查結果,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彙總,並起草報告,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聯合上報國務院。

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組織專項檢查,應將結果通報糧食庫存管理的同級相關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一條-對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實行情況通報(報告)製度。

對屬於部門和單位監管職責範圍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對具有普遍性的管理問題,向行業、係統通報;對有一定社會影響的典型案件,必要時可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對檢查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納入檢查報告,上報國務院。

第二十二條-糧食庫存檢查中發現的以下問題,由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依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製度的規定予以處理。

(一)檢查中發現地方糧食庫存數量、質量、原糧衛生、地方儲備糧管理等方麵的違規問題,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糧食財政補貼管理方麵的違規問題,由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

(二)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原糧衛生,以及承儲資格管理等方麵的違規問題,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涉及中央儲備糧財政補貼管理方麵的違規問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處理;涉及農業發展銀行糧食信貸資金管理的問題,由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