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檢查中發現庫存糧食發熱、黴變、蟲害等問題,檢查組要責成被檢查企業立即整改。
執行處理決定的企業和單位,其整改情況應及時上報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和單位。
第二十三條-對在糧食庫存檢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四條-糧食庫存檢查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給予責令改正、批評教育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參加糧食庫存檢查的資格;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五條-全國糧食庫存檢查檔案的管理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庫存檢查檔案包括糧食庫存檢查的文件、工作方案;糧食庫存複查和抽查報告與附表;糧食庫存檢查的工作底稿等原始記錄;其他庫存檢查的資料、文件、報表、憑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糧食包括小麥、稻穀、玉米、大豆、雜糧及其成品糧。所稱糧食的性質分為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其他政策性糧食和企業自營的商品糧。所稱檢查時點為統計月報結報日。
第二十七條-對食用植物油和油料的庫存檢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管理,保證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中央儲備糧在國家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製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並節約成本、費用。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並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製度,並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製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中央儲備糧的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