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時人參是滿族地區重要的物產,不僅價值珍貴,更是治病良藥。開山節就是過去東北的滿族,在每年秋季中秋以後,或農曆9月中旬之間的某一天(具體日期不定),為采集草藥獲得豐收而進行的祝福活動。在滿族的村落中,每年開山節時,滿族人都要麵對長白山,進行祝福禱告,感謝山神給予采藥人的豐富恩賜,再將這段時間采到的人參,供奉在自家的神龕中。
七、趕廟會
滿族自古以來就有趕廟會的習俗,東北的寺廟遍及鄉村城鎮,“凡城鄉有廟宇處無不有會”。每逢農曆四月初八、十八、二十八,各地紛紛舉辦觀音廟會、娘娘廟會、藥王廟會等,一般設在寺廟內或寺廟附近地方。每到廟會日期,商賈聚集,祭祀先人,人山人海,非常熱鬧。
滿族地區的廟會,有千年的曆史,且越來越呈繁盛之勢,直到今日。趕廟會的活動,混合了宗教、商業、娛樂等多種因素,因而成為一個節日式的公共活動。近代以後,其集市商業的色彩日益增強,而宗教活動的內涵日趨淡薄。
東北地區比較有名的廟會如遼寧千山、吉林北山的廟會,至今仍然非常興盛。
八、豐收節
豐收節是滿族特有的節日,沒有固定日期,一般在農曆八月下旬或九月初,新糧收完後舉行,日期的選擇取決於秋收農活的完工時間。
節日的內容主要是殺豬和做豆腐,再用新打的糧食碾米磨麵,煮飯蒸糕。食品做好後,加上采摘的新果,擺放在供桌上,燃香祭祀神靈和祖先,意在讓神靈和祖先來嚐嚐新打的糧食和新采的水果,稱為“薦新”或“場院祭”。祭祀之後,一家人吃飯,多數人家還把親朋好友請來,共同聚餐,飯後載歌載舞,慶祝豐收。
(第九節)婚姻
滿族早期的婚姻習俗中,保留著一些氏族社會末期的特點。最突出的有兩點,一是通婚不嚴格講究輩分,比如清太宗皇太極的後妃中,就有三人與他是親姑姑和侄女的關係;二是寡婦再嫁為普遍現象,而且不受歧視。婦女死了丈夫後,可以嫁給自己的小叔子,甚至嫁給不是自己親生的兒子。這種現象在民族學上叫“收繼婚”,是在當時社會條件下一種正常現象。在氏族製社會中,女子從自己的氏族嫁到男方氏族後,便成為丈夫家裏財產的一部分。丈夫死後,這份“遺產”隻能由與他血緣關係最親近的氏族成員,也就是兄弟子侄來繼承。另一方麵,因為當時的生產力水平很低,失去丈夫的婦女,帶著孩子很難維持溫飽,再嫁也是保證生存的正常途徑。
滿族進入遼沈地區後,特別是清朝入關後,逐漸接受漢族儒家文化和倫理道德,加上所處的社會環境也發生了變化,這些與新的道德觀念不相適合的舊俗便逐漸被廢除了。
滿族傳統的婚姻製度,是一夫一妻製。但在努爾哈赤建立八旗製度以後,貴族和富裕階層也開始實行一夫多妻製,但普通人家,則多為一夫一妻。滿族男女青年的婚姻由父母包辦,但不興早婚,沒有類似“指腹婚”“娃娃婚”等童婚。男女青年一般到十六七歲才結婚。
清代,有“旗民不交產,滿漢不通婚”的說法。八旗旗人和不在旗的漢族“民人”之間不得買賣土地,滿漢之間不能通婚,實際上二者之間有著深刻的聯係。清廷限製滿漢通婚最重要的考慮,並非為了保持滿洲血統的“純正”,而是為了維護八旗製度——實際上八旗既有滿洲八旗,也有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在這些統稱為“旗人”的社會成員之間,一直有通婚的製度。當時的社會是“隻分旗民,不分滿漢”,旗人是社會上層,男孩子生下來就有俸祿,因此“滿漢不通婚”的真正含義還是“旗民不通婚”,主要是出於經濟、政治的考慮,而非文化差異。
有清一代,滿漢兩族長期雜居共處,民間通婚的很多,雖然朝廷一直嚴格規定“滿漢不通婚”,但社會情景也是滿漢交融。清末,慈禧太後開始推行“新政”,於1901年宣布“變法”開始,“滿漢不通婚”的祖製最終得以廢除。
滿族婚禮習俗形成比較穩定的形態,是在19世紀初期,自清代中後期至民國初期,滿族的婚姻製度相對比較穩定。清代滿族結婚注重門第,但對男家的貧富不很講究,有的家族作為族規規定:女家為姑娘尋找配偶不許論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