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利率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與(5)(1 / 2)

在衍生產品監管中起決定作用的是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以倫敦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LIFFE)為例,它建立了包括會員監管、交易監管和行為監管的一整套法規製度,並且其監管行為基本不會受到來自政府監管機構的直接幹預。

中間型監管體製與集中型監管體製類似,也是由相應的政府監管機構負責對相關市場主體的直接監管,但不同的是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擁有一定的自主權,或者是在政府監管機構之外另設獨立性機構對政府監管機構的權力形成製衡以防止其權力濫用而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也就是說在這種監管體製下行業自律仍然受到極大重視,這一點又與自律型監管體製有類似之處。香港作為中間型監管體製的典型代表,其對衍生產品市場的監管機構主要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和金融管理局。證監會是非盈利的獨立法人團體,不隸屬於政府部門,但執行的是政府部門的職能,所以屬於廣義政府架構的一環,是負責證券和期貨市場監管工作的最高機構。由於在市場監管過程中,證監會擁有很大的調查和幹預權,香港政府部門專門設立了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以對證監會的權力形成一種製衡,防止其權力濫用而對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5.5.2、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功能監管與機構監管並重

政府監管機構的監督檢查應包括兩個方麵:一是對利率衍生產品及其市場的監管,即所謂的功能監管;二是對參與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的市場主體的監督檢查,即所謂的機構監管。功能監管應當包括:對市場準入的監管,包括製定利率衍生產品參與者市場準入的標準,對交易所開辦以及會員和經紀人資格的審批和檢查監督;對交易所交易的利率衍生產品種類的審批;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證市場的競爭性,這需要對交易所的透明度要求、價格報告要求、反操縱規定、頭寸限製、審計要求、保證金要求等進行監督檢查。機構監管應當包括針對相關市場主體的內部風險管理體係構建、資本充足和信息披露等製定規範和提出要求,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例如,要求金融機構的董事會和高層管理部門重視和參與對利率衍生產品的風險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結構,建立合理授權和責任分離製度,使交易、結算、記錄、審計等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建立完善的風險識別、應對係統和良好的信息溝通係統,並加強審計,設置獨立的部門來處理、監控衍生產品交易的風險狀況,並隨時向監管機構報告準確、詳細的風險管理情況等。

行業自律組織和交易所對於利率衍生產品的監管職責主要是製定市場規章製度、對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進行監督以及處理市場主體之間的糾紛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

審核申請者資格,包括是否有足夠的資金、可行的計劃,是否有經驗豐富和優秀的人員從事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等,對從業人員進行登記,未經審核注冊不得從事利率衍生產品交易;對符合資格獲準交易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審核並監督會員的資金賬戶、財務和執行交易法規的情況;對利率衍生產品交易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和糾紛進行調解、仲裁;製定並執行保護客戶利益的規則和標準,強化會員的職業道德,統一行為規範;傳達政府監管機構的有關政策法規,對客戶和會員進行利率衍生產品知識普及,並向監管機構反饋各交易所的運行和市場交易情況。交易所的監督檢查應當包括:製定交易所的規章製度並督促會員嚴格執行;檢查會員資格,監督會員的交易是否遵守相關法規,如會員資本充足率是否達到標準、有無越權代理超出其資金限額能力的交易等;對交易所的日常交易進行監督,包括利率衍生產品交易的種類、數量、品種規模及價格水平,關注大戶交易,防止任何壟斷、操縱價格的行為發生,保證利率衍生產品交易在具有透明度的公開條件下競爭;對會員和會員之間及會員和客戶之間的糾紛進行仲裁,對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5.5.3、資本充足要求:納入統一框架

監管當局對各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要求應充分考慮其利率衍生產品業務各種風險所帶來的影響,並納入機構統一的計算框架之中。這裏主要就商業銀行、證券公司(投資銀行)和保險公司三類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問題加以討論。

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要求可依據巴塞爾資本協議的管理框架。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在《關於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一)中對商業銀行提出了8%的最低資本充足要求,而該協議在關於風險權重的確定中將銀行表外項目的風險按信用換算係數劃分為自無風險到十足風險四級,體現了計算資本充足率時對銀行參與衍生產品交易所承擔風險的考慮。此後巴塞爾委員會一直致力於完善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管理思路。鑒於巴塞爾協議一主要針對信用風險,而對商業銀行在實際經營活動中所麵臨的各種各樣的市場風險考慮不足,巴塞爾委員會於1995年4月通過了關於《市場風險的資本要求》的建議,隨後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於1996年1月公布了《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要求商業銀行以量化的方式(主要是基於VaR的度量方法)準確計算出自己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這包括了銀行從事交易性債券、股票、外彙和相關表外科目時所承受的價格變動風險。《資本協議市場風險修正案》重申了資本金占風險資產不能低於8%的要求,但商業銀行不僅要考慮按照風險權數加權後的資產總額,而且要考慮到自己所承受的市場風險,這意味著商業銀行最低資本金要求相應地增加了。2004年6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醞釀和反複修改達5年之久的《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二,或稱為新巴塞爾協議),首次加入了對操作風險的量化資本要求,從而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統一納入銀行資本充足率計算框架之中,並且對三類風險都給出了基於VaR的內部計量方法,以使得資本要求對風險因素具有更高的敏感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