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三、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及本文創新之處(2 / 3)

但是,上述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經濟學角度對企業年金製度進行研究,以法學角度進行分析且對企業年金法律製度進行評析的研究較少。

旅美學者、美林證券資深年金專家林羿律師出版了《美國私有退休金製度》(2002年7月)。林羿律師是美國國會退休金改革小組的特別法律顧問,現任美國某金融集團副總裁,主管信托和企業年金業務,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谘詢專家”。該書是國內第一部係統介紹美國年金製度的法學專著。作者首先介紹了美國複雜的私有退休金製度的發展曆史,並著重對美國私有退休金製度的現狀,包括其法律法規要求的具體內容、管理和投資運行及未來的發展趨勢進行了詳細的討論。該書分為三部分,共計十三章。第一部分共分三章,著重介紹美國私有退休金製度的起源、發展經過和理論基礎。這一部分還對美國私有退休金製度和公共社會保險製度的作用進行了比較分析。第二部分共分六章,對美國私有退休金體製中的稅收製度及稅收優惠退休金計劃的種類、稅收優惠各方麵的要求等進行了重點分析和詳細介紹。第三部分則分四章,對管製美國私有退休金製度的最重要的法規——《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一些主要概念和要求及美國和有退休金計劃的投資運營和管理進行了討論和介紹。該書的最後部分集中討論了美國目前對退休金製度進行改革的情況。該書係統介紹了美國退休金製度的發展過程、法律結構和基本模式,為發展適應中國社會、經濟、政治製度的退休養老金製度提供了有價值的借鑒和參考。

我國台灣地區於20世紀90年代進入老齡化社會,台灣地區政府於1993年開始對企業年金製度進行構建,經濟學界及法學界對於退休年金的比較研究也蓬勃開展。典型研究著作主要如下:

台灣大學法律係餘雪明教授所著《比較退休基金法》(2003年5月)。該書分為總論和各論兩部分。在總論部分,作者研究了退休基金的意義、角色和功能;老齡化現象及各國因應策略;各國退休基金管理製度概說;退休基金與信托法;退休基金與資本市場及其管理;退休基金與公司治理等方麵內容。在各論部分,該書研究了美國、英國、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的養老金製度,體係比較嚴謹。但是,該書側重於包括企業年金在內的全部退休基金的研究,企業年金隻是其中的一部分。

台灣大學陳文賢所著《“我國”勞工退休金製度之現況分析與探討》(管理學碩士論文,2005年)。該論文通過對瑞士、美國、智利、新加坡以及英國的企業年金製度進行比較分析,結合台灣“立法院”於2004年頒布的勞工退休金新製,對新舊製度進行比較,並指出了台灣勞工退休金新製度在設計上的不完善之處。

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林炫秋《台灣、德國與美國企業退休給付法製之比較研究》(法學博士論文,2001年)。該文主要是以台灣地區的《勞基法退休規定》、德國的《改善企業退休給付法》與美國的《勞工退休所得保障法》等法律規定為基礎。針對同一問題,分別探討台灣地區、德國與美國的法律製度。該文首先探討企業退休給付製度之曆史發展,企業退休給付製度的形成過程,接著討論了退休給付製度的核心法律概念,以及其如何與雇主的其他給付相區別。接著探究勞工請求雇主給付退休金之法律基礎,然後再探討企業退休給付之法律性質。其中第三節分析了企業退休給付製度,以何種型態實施,如何運作,在組織上產生何種法律關係。第四節探討了企業退休給付的財務準備。第五節以給付為中心,探討企業退休給付的一般法律保障。第六節探討企業退休給付期待利益如何保障之問題。最後一節探討退休給付發生支付不能之情形時,有何解決辦法?第五章比較三國退休給付法律製度有何異同,並分析了“行政院”頒布的《勞工老年附加年金保險製度》草案之優缺點。

2006年,上海社保案引起大陸學術界對於企業年金的關注。企業年金的運作安全以及企業年金監管法律製度之構建為經濟學界和法學界關注的焦點。過去的一年中,國內媒體上刊登了大量關於企業年金監管法律製度的論文。比較有代表性的如中國社會科學院拉丁美洲研究所鄭秉文研究員。其數月內撰寫數十篇文章公開發表,其中《不同法係造就企業年金不同命運》(2006年)一文對兩種籌資形式進行比較,分析了籌資製度與信托與契約的關係,並對兩大法係國家對兩種籌資模式選擇,以及不同模式對資本市場的促進作用進行了分析;在《我國企業年金何去何從——從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談開去》(2006年)一文中,鄭秉文研究員從微觀層麵抽象和孤立地對兩種籌資模式作了優劣比較,回顧了籌資模式在國外的發展曆史和2個不同發展階段的關係;從國際比較的角度,分析了英美的沉痛教訓,論述了繳費確定型企業年金的優勢和發展潮流及其對我國提升企業競爭力的好處,分析了它們各自對經濟結果和社會發展的不同影響;從普通法和大陸法兩大法係比較的角度,闡述了各種製度的本質要求與法律製度的關係,列舉了不同國家繼受不同法係的不同發展道路,進而探討了我國發展企業年金應該努力的製度方向;從出現兩個不同規定這個現象,分析了公共政策製定過程中的博弈問題,給出了補償老年職工企業年金權益的設想和具體辦法,指出了製度的重要性即製定一個什麼樣的製度規則對資本市場的發展和福利事業的發展是非常重要的。

巴曙鬆所著《OECD治理框架給企業年金治理以啟示》(2006年)一文,對構成OECD企業年金監管框架的《治理準則》、《監管建議》和《保障準則》三個文件進行了分析,總結出了OECD企業年金監管框架的四個主要特征,並比較我國於2005年頒布的《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兩個法規,指出我國企業年金市場發展初期需要重視的三個法律方麵建議。

從上述論文和著作可以看出,這一時期的學術研究開始針對年金法律製度進行分析,但是,大部分研究者為經濟學家。雖然觀點可貴,但因缺乏法學理論的支持,論述的深度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