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企業勞動爭議處理
一、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處理製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製度。
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的體製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案例》(以下簡稱《條例》)規定,我國勞動爭議處理製度繼續實行“一調一裁兩審”的處理體製,即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功,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提出;對仲裁不服的,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這種體製主要優點是,既能發揮勞動部門熟悉勞動法規的優勢,又能有效地得到法院的司法監督和保證。三個層次的機構互相幫助,形成一種相對獨立、相互聯係的三位一體的勞動爭議處理體製。
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
《勞動法》規定: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序,還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體來說,有以下原則:
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合法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調查取證與舉證責任相結合。調查取證是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權力和責任,舉證責任是當事人應盡的義務和責任。隻有將兩者有機地結合起來,達到查清事實的目的,為處理爭議提供依據。
②既要依實體法,又要依程序法,而且要依據法律順序。所謂依法順序,就是依據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慣例的先後順序解決勞動爭議。
③既要有原則性,也要有靈活性。在當前勞動法律、法規不健全的情況下,在調解和處理勞動爭議過程中,隻要不違反法律、法規,雙方又能接受,即可達成協議。
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平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的權利、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有特權。
②應保護雙方當事人在實際生活中的平等地位。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向職工一方傾斜,以保護弱者。
著重調解,及時處理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①調解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手段,貫穿於勞動爭議處理的全過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完全是運用調解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也是先行調解,盡量采取調解方式化解矛盾。
②調解應在當事人雙方自願基礎上進行。
③對勞動爭議處理要迅速、及時。對勞動爭議的處理應在規定的處理時效內及時結案,不要造成當事人申請其它解決方法的延誤而失去解決問題的機會和權利。
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的受案內容因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
議;
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依據《條例》處理的其它勞動爭議。
二、我國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製度
勞動爭議調解是在第三者的主持下,通過宣傳、說服教育和勸導協商的方法,在分清是非的基礎上,使爭議在當事人雙方相互諒解中獲得解決的一種活動。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機構
按照《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按照《條例》規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廠長(經理%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
為保證公平的原則,規定了回避製度。《工作規則》規定:“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麵形式申請,要求回避。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它關係,可能影響到公正調解的。調解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及時做出決定,並以口頭或書麵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會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研究決定。
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
根據《條例》和《工作規則》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調解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申請調解。調解申請是自願的。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麵形式向調解委員會申請,並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在收到調解申請後,應當征詢申請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應在3日內以書麵形式通知申請人。
爭議受理。調解委員會應在收到申請後4日內對申請進行受理審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在受理中要審查的主要內容有:
1)申請調解的事由是否屬於勞動爭議。其具體內容有:①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否一方是勞動者,一方是用人單位;②爭議的事項是否與勞動問題有關,即是否屬於解除勞動關係、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勞動合同的爭議;③申請調解的勞動爭議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
2)調解申請人是否合格。調解申請人必須是與該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即與爭議的標的(即有關勞動的權利義務)有直接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