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關於西方列強利用通商條約掠奪中國資財,擴大經濟侵略特權的問題上,曾國藩既表現了他在總體上“堅守條約”的一麵,又體現了他在有關問題上“苦爭”和抗拒的一麵。當第二次鴉片戰爭結束,英、法、俄等國逼簽的有關條約中的通商條款公布以後,曾國藩對外國商品傾銷中國市場的危害性予以了特別關注。他主張改變清廷以大臣“統轄江、楚、蘇、浙、閩、粵六省數千裏之遠”的“鞭長莫及”的狀況,強化地方政權以應付“自輪船入鄂以來,洋人蹤跡,幾遍沿江郡縣,或傳教於僻壤,采茶於深山”的局麵。對於洋人恣意擴大條約以外的侵華特權,如在中國建造鐵路、私運鹽米販賣以剝奪“小民生計”,傳教城鎮鄉村“以邪教誘惑”殘害中國人民等,曾國藩分別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抗爭。他反複指出:“軍興以來,中國生民剝膚吸髓,久已痛深水火,加以三口五口通商,長江通商,生計日蹙。小民困苦無告,迫於倒懸。今若聽洋人行鹽,則場商販運之生路窮矣;聽洋人設棧,則行店囤積之生路窮矣;聽小輪船入內河,則大小並航,水手、舵工之生路窮矣。”他認為這些問題關係國計民生,“此皆下係民命,上係國脈,所關極大。……不可不以全力爭之,自當始終堅持不允”。因此,當他發覺洋商違例私運鹽米,違反條約規定的情況後,憤怒指責英國人“白齊文所犯情罪重大,至今未將該犯交出,即係洋官袒庇之明證”。堅決主張中國“凡立一法,出一令,期在必行”。下令此後於船隻經過之處,“令洋船停泊候查,查出之後,令洋漢一律嚴懲”愚。對於洋商提出的減輕落地稅、加收華商行商稅銀的無理要求,曾國藩立即照會對方“批駁不行”。隨後,洋商又慫恿公使對總理衙門施加種種壓力,企圖逼迫清政府下令撤去落地稅,以獲取更大的利益。曾國藩一針見血地指出:洋人這樣做的目的,乃是為了能“壟斷獨登”。因為,唯利是圖乃是洋人的本性。從而,他建議總理衙門洞察其奸,善籌對策。1867年,當外國侵略者借修約之機,提出在中國架設電線、修築鐵路等要求時,曾國藩多次在奏折和給友朋的書信中提出自己的反對意見。他急切指出:“如小輪舟、如電線鐵路等事,自洋人行之,則以外夷而占奪內地商民之利;即自中國行之,亦以豪強而占奪負販窮民之利。”他在這些問題上總的“力爭”方針是,作為一名中國官吏,應在對外交涉過程中極力為“小民生計”著想,這是理所應當、天經地義的職責所在。他明確主張:“鄙意專就民生立論,似覺理直氣壯,初非有客氣參預其間也。”如果洋人爭辯要挾不休,也不能讓步,必須力爭到底。這是因為,“中國之王大臣為中國之百姓請命,不患無辭置辦[辯]”。即使在與洋人爭辯過程中有過頭之處,甚至鬧僵也不要怕,因為這樣做“上可以對列聖,下可以對蒼生”。至於有關洋人要求“請覲”、“遣使”、“傳教”的問題,則不要過分去爭辯,因其“未必有損於國體”,“許之不為害,不許不為利,尚可稍折其饒舌之端”。
此外,對於《天津條約》中有關外國傳教士可以在中國內地傳教的規定,曾國藩甚為反感。這是因為,一方麵,
基督教所代表的西方文化與他頭腦中的儒家文化格格不入;另一方麵,傳教士在中國各地幹下了許多傷天害理的勾當。早在《討粵匪檄》一文中,他就把“竊外夷之法,崇天主之教”斥為使“士不能誦孔子之經,而另有所謂耶妹之說,新約之書,舉中國數千年禮義人倫,詩書典貝,一旦掃地蕩盡,此……乃開辟以來,名教之奇變”,表明了他的抵製立場和態度。他權綰兩江前後,在處理江南各地教案之時,也憑借不平等條件而采取了抗爭和妥協相輔相用的手段。對於1868年發生的“揚州教案”,曾國藩指責外國傳教士殘害中國兒童的行徑是“損德”,私自建屋和租屋之舉則不合條約規定,應當“力爭”,從而予以一定程度上的限製。他說:“洋人設立育嬰堂名目,
原為條約所未載。”“至租屋傳教,必須百姓出賃者赴縣呈明,方準成交。”這樣做的理由有四個方麵:一是防止外國傳教士與中國敗類私相勾結,因那些外國傳教士“並非安分無過之人”;
二是防止中國奸民偽造或盜賣房屋契約而使傳教士“買者吃虧”,以致引發無窮糾葛;三是與上海租地章程中規定的外國傳教士在中國買房建立教堂須“先行報明查視,再行稅契”的辦法“亦屬一律”;四是與四川、會稽等地處理此類案件時規定的“隻準買立教堂,不準置買私產”的成法“亦屬相符”。與此同時,他又怕超出條約範圍而得罪洋人,“爭”得並不激烈,並堅決把群眾“彈壓解散”。同年,鎮江人民反對外國傳教士強占民房的事件發生,曾國藩也以同樣的態度,一麵申明有關成法,進行抗爭;一麵又恐事態擴大,公然告示各地:“如再有聚眾生事,斷難姑容。”在其晚年辦理“天津教案”時,他一方麵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抗爭,其初辦案時與“事事圖悅洋酋”的崇厚有所區別,並以“堅持不允”的態度拒絕了法國公使“欲殺府縣”官的照會,但他後來仍以委曲求全、守定和約為宗旨,這一“曲在洋人”的教案終以中方的妥協而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