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說明,對外抗爭性在李鴻章那裏還是有一定體現的。過去,我們認定李鴻章是中國近代史上的“賣國賊”、“投降派”,這一認識的重要依據是:他代表清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和《辛醜條約》。就《馬關條約》和《辛醜條約》對中國近代社會半殖民地化程度產生的影響而言,的確是重大而又深刻的。李鴻章作為這兩個條約的中方簽字者,具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責任。然而,清中央朝廷是最終決策者,李鴻章隻不過是這一決策的執行者而已。我曾在《洋務之夢--李鴻章傳》一書中指出:“平心而論,就中國近代史上最不平等條約《馬關條約》和《辛醜條約》的談判而言,如果換了另外一個人去主持,也很難說能旨夠挽回危局。”事實上,在談判過程中李鴻章也進行過一定程度的抗爭,表現出固有的民族意識。譬如,在《馬關條約》簽字前,李鴻章先後與曰本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等人進行過四次艱難的談判。在有關割讓台灣問題的談判上,李鴻章對日方代表予以了針鋒相對的反駁,明確表示“台灣是中國一個行省,不能送給他國”。
正因為李鴻章在談判過程中的態度比較強硬,日方才指使一名叫小山豐太郎的人製造了槍擊李鴻章左頰骨這樣一起違反國際慣例、威脅傷害他國談判大臣的事件。即使在人身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李鴻章也沒有擅自估女主滿足日方的要求。在得到清中央朝廷“讓地應以一處為斷”的指令後,他在與伊藤博文於1895年4月10日進行的第四輪談判中,仍然作出了將損失減到最低程度的努力。自代表清政府在《馬關條約》上簽字之後,李鴻章懷著憂憤的心情匆匆啟程返國。歸國二十天後,他便給朝廷遞上奏折,“深切盼望”朝廷“振奮勵誌於上”,內外官員齊心協力及早變法求才,“自強克敵”。
他在因《馬關條約》給中國造成了利權的最大損失而深感內疚的同時,對日本人的強橫行徑表示了極度的不滿,下決心不再踏上日本領土一步。如1896年他遊曆歐美五國後,在返回途中經過日本,輪船停靠在橫濱,日方多次邀請他上岸都遭到了他的堅決拒絕,日本外務部派人看望他,也隻在船上受到他的接見。這就說明,李鴻章雖然代表清政府簽訂了《馬關條約》,但在談判過程中他也作過應有的抗爭,最終在條約上簽字並非李鴻章心甘情願,而是執行清中央朝廷決策的結果。我們對曾國藩忍辱負重處理“天津教案”,對李鴻章簽訂《馬關條約》作出客觀評價,並非是要為其喪權誤國的行徑、為他們本人應負的責任加以開脫和辯護,而是想說明,弱國無外交,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尤其是國際環境使得中國很難擺脫受人欺淩的困境。對李鴻章在《馬關條約》簽訂過程中的具體表現,對曾國藩在處理“天津教案”中的具體表現,我們應當多一點理解。這個理解,不是為了替李鴻章、曾國藩等曆史人物開脫責任,而是要讓今人認識到:堅持改革開放,加速綜合國力的提高,是避免中國重蹈近代受人欺淩宰割的悲慘曆史的最好途徑。至於李鴻章代表清政府與西方列強簽訂《辛醜條約》的問題,我們認為更應對他多一點理解。自1896年10月李鴻章被出乎意料地調任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行走之後,他就遭到了清中央朝廷的冷落,先後被派赴山東勘查黃河水利工程,以及被安排到兩廣總督任上。慈禧此舉的目的是,既可將李及其同黨調離京城以減少隱患,又可利用其肅清“康黨”。
隻是在無法應付西方列強占據京師、朝廷“西狩”的狼狽局麵時,才於1900年8月上旬改授李鴻章為直隸總督,配合奕匡與西方列強談判。此時,李鴻章已年屆八十二歲高齡,且重病在身,因而他基本上是按照慈禧的旨意來與西方列強進行談判的。《辛醜條約》簽訂後,李鴻章幾乎一病不起,兩個月後即帶著滿腔心事與世長辭了。所以,我們認為,不能把簽訂《辛醜條約》的罪責都算在李鴻章的頭上,他充其量隻是作為替罪羊而在《辛醜條約》上簽字。當然,李鴻章作為晚清統治集團中一位人不微、言不輕的重臣,對於簽訂《馬關條約》、《辛醜條約》等一係列不平等條約的屈辱結果是有直接責任的。這就是說,曾國藩在“外須和戎”的外交方針指導下,一廂情願地尋求“和局”,爭取和平安靜的建設環境來實現其自立、自強以抵禦西方列強的理想,與李鴻章在對外交涉過程中不主張“輕言戰爭”,不主張一味武力抵抗外國侵略的實踐有著極為密切的關係,也是他成為一個悲劇式人物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此而言,不管是李鴻章還是他的老師曾國藩,其主和外交觀的形成以及在實踐中的發揮,都帶有時代和社會的深深印記,他們的學識和才能,尤其是他們階級利益和階級地位的特定性,使得他們無法突破曆史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