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我們認為傳媒有條件地可以成為更好的社會風險治理主體的時候,麵臨一係列需要討論的話題: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的目標是什麼?參與社會風險治理的機製有哪些?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的實踐議題是什麼?在參與社會風險治理過程中,有哪些經驗,有何不足?諸如這些問題,成為本章討論的話題。
第一節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的目標
一、社會治理的概念
一種寬泛的定義認為,社會治理指的是在一個國家、組織或地方,控製、規範、塑造、掌握他者或對其施用權威所采用的各種戰略、策略、過程、程序或計劃。或者是為了調整、保護或增加相關利益方的利益而建立一套製度安排,或者說是為實現特定選擇和決策的製度安排。1995年,全球治理委員會在《我們的全球之家》報告中則強調參與的廣泛性,認為社會治理是各種公共的或私人的個人和機構管理其共同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它是使相互衝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調和並且采取聯合行動的持續過程。它既包括有權迫使人們服從的正式製度和規則,也包括各種人們同意或以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製度安排。國內部分研究者從合法權力來源加以界定,認為治理強調政府不是合法權力的唯一源泉,公民社會也同樣是合法權力的來源,治理是當代民主的實現形式。於是,治理的過程表現為多主體的合作、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以及政府從統治到管理的變化,非政府部門從被動排斥到參與的變化。
從上述的定義可以看出,治理更強調多主體、協商、控製的社會民主製度安排。由於風險總會涉及社會成員的利害關係,進而可能引發社會衝突。因此,社會風險語境下的社會治理是社會諸主體針對風險所進行的協商控製過程。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表現為傳媒作為聯合行動的主體之一,促進各主體的協商和聯合,最終達到有效控製社會風險的目的。
因此,社會治理既是一個過程概念,也是一個結果概念;既是一個控製概念,也是一個協商概念。這種協商控製從具體風險層麵上來說就是需要在風險從可能到現實化的若幹階段——前期階段(防止或減少發生可能)、中間階段(合理應對、減少損害程度)、後期階段(風險分擔、風險補償)——予以控製。然後,從傳媒同社會的關係特性和社會關係結構層麵角度出發,將社會風險語境下傳媒參與社會風險治理的目標歸納為漸增的社會治理性和構建彈性的社會結構。
二、漸增的社會治理性
漸增的治理性的概念源於米歇爾·福柯。作為後現代社會理論的先驅,福柯關注了社會控製技術在社會變遷過程中的變化。按照其理論,所謂治理性(governmentalities)就是指“對人們進行控製的實踐和技術”,治理性的形式除了國家實施於公民身上的種種措施外,還包括與國家無關的能動者(如社會科學家等)所行使的治理方式,人們自己治理自己的方式。福柯在《規訓與懲罰》(Discipline and Punish)一書中主要描述了1757年至19世紀30年代之間的監獄係統,他在監獄係統中看到了以獄規控製犯人取代處刑犯人的曆史過程,他將這種懲罰形式的轉變,以及類似的方式在社會大範圍地使用視為規訓社會的形成。即更新、更好的規訓力量被創造出來,處罰人們的能力在增加,而不是減少。這種增強的社會控製現狀,表明了“漸增的治理性”。
最重要的是,福柯通過對圓形監獄的描述,指出了現代社會的重要的控製方式之一:階層式監視(hierarchical observation),而階層式監視正是規訓社會的基礎。在圓形監獄這樣的階層式監視結構中,存在中心瞭望塔和周圍環形建築之別。環形建築被分割成單元囚室,囚室有兩個窗戶,一個對著中心塔,一個對著外麵。中心塔據此可以對每個囚室一覽無餘,但後者不能知曉中心塔的情況。由於存在不對稱性,於是“可見”(中心塔)與“不可見”(可能被監視)成為秩序的保證,監視的權力得以自動地、持續地發揮作用。福柯總結道,“為了行使這種權力,必須使它具備一種持久的、洞察一切的、無所不在的監視手段。這種手段能使一切隱而不現的事物變得昭然若揭。它必須像一種無麵孔的目光,把整個社會有機體變成一個感知領域:有上千隻眼睛分布在各處,流動的注意力總是保持著警覺,有一個龐大的等級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