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傳媒觀念吸納主要是通過議程設置來實現。傳媒的這種選擇性將賦予特定議題、人物或事件以顯著性關照,最終使問題得到解決和利益獲得保護。議程設置本身不可能對所有的公眾意見進行關照,被報道的往往隻是其中的一部分。在這過程中,交流什麼,多大範圍交流,實施什麼,順序排列都是一種選擇,不可能沒有任何意義上的聚合或過濾偏好。也正是因為這種選擇性,在公眾意見、傳媒吸納和行政吸納三者之間是一個逐漸收縮的梯形模型,即行政吸納的議題範圍總是小於傳媒吸納的議題範圍,二者又都小於公眾意見的議題範圍。就三者的關係而言,從左至右具有正向促進的功能,即公眾意見促進傳媒吸納,傳媒吸納促進行政吸納;而從右至左也具有正向激勵的功能,即行政吸納激勵傳媒吸納,傳媒吸納激勵公眾意見(見傳媒觀念吸納圖)。由於行政吸納中的決策吸納以及立法吸納提供的是一種具體的、強有力的保證,而傳媒吸納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推進公眾觀點被行政吸納的程度,因此傳媒吸納機製的作用在未來社會中將持續發揮作用。
顯然,傳媒吸納也是促進增權的重要因素,傳媒對增權的促進表現為個人、組織和社區通過傳媒得以改變不同群體力量過於懸殊的狀況,或直接獲得更多的關照,達到控製事務的過程。由於不同群體擁有的社會資源存在差異,通常在行政吸納中,參與者總在努力地——或者是通過內部人身份或者是通過代理人身份——接近權威,以獲得這種類型身份。對做不到這一點的更多社會人群來說,傳媒的意義不言而喻。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傳媒把一項事務由邊緣向中心傳輸,改變了既有的權力現狀。如在城市化發展、經濟體製改革深化過程中,下崗工人、失地農民往往淪為社會底層和邊緣群體,其遭遇到的相應風險所造成的利益損害如何得到補償或救濟成為該群體迫切的需要。這需要傳媒將這些訴求納入傳媒議程,並影響社會政策議程,進而給這些人群帶來實實在在的風險救濟。
在中國現實語境下,傳媒吸納機製還源於傳媒具有的權威影響以及在社會權力格局中具有的地位。按照傳媒議程設置理論的一般觀點,傳媒的議程設置對於政策的影響是間接的,並主要是通過影響公眾議程,進而才影響政府政策議程的。在我國,真正意義上的市民社會並沒有形成。傳媒,特別是新聞傳媒具有特殊地位,如“準政府”的提法就是對這一現狀的概括。在很多情況下,正是因為有了傳媒的吸納,一項議程才得以進入政府的政策議程。因此,在這個意義上與其說是傳媒通過影響公眾議程進而間接影響政策議程,不如說是公眾通過傳媒吸納得到了政策議程的關注。國內學者對中國大眾傳媒的議程設置功能的分析也表明,與西方國家不同,中國的媒介議程同公眾議程之間存在非對稱性。這樣的研究結果也證明了中國傳媒具有主導性“權力”特征。
傳媒吸納的表現2003年4月發生的“孫誌剛事件”起初由《南方都市報》、《南方周末》報道,進而是中央電視台的《新聞聯播》、《經濟半小時》,以及《瞭望》雜誌的參與,網絡媒體的報道(如中新網、新華網、人民網、新浪網、鳳凰網等)貫穿事件始終。期間,即2003年5月15日,《南方周末》刊登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鄧子濱的評論《絕對不能出第二個孫誌剛》,議程的中心已經不再是孫誌剛事件本身,而是如何避免再次發生類似的悲劇。5月16日,許誌永、俞江、滕彪三位青年法學博士以普通中國公民名義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中國青年報》當天發表了題為《三位中國公民依法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的報道,報道援引上書者的話說:“這不僅是針對孫誌剛的個案,我們關注的是製度本身。應建立並啟動一整套完備的違憲審查機製,才能不斷地除弊革新”。之後,《中國青年報》先後於5月19日、5月21日、5月28發表《三位中國公民上書意義重大》、《憲法學家呼籲我國建立違憲審查機製》、《全國人大法工委答複三位公民建議書》、《我國違憲審查機製存在缺陷》、《我們期待來自全國人大的聲音——三位法學博士的法律思考》、《總有一天,回歸到不需要暫住證的時代》、《與收容遣送有關的四個名字》、《五位法律專家針對收容遣送製度提請全國人大啟動特別調查程序》等文章。這是典型的以事件為契機的、傳媒吸納社會觀點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