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7章 傳媒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9)(1 / 2)

2007年跟房地產有關的標誌性事件是“最牛釘子戶”事件。從2004年8月31日,重慶市九龍坡區楊家坪鶴興路片區貼出項目改造動遷公告,到2007年4月2日下午與“最牛釘子戶”協議達成,該事件一度成為海內外的一個焦點話題。事件留給人們的思考是什麼?從法律意義上來說,這反映了現行法律體係的不完備,即拆遷戶在拆遷中不是土地交易的主體,主體是政府和開發商,拆遷戶獲得的是補償,而不是交易價格。“最牛釘子戶”事件之所以能夠成為“拆遷時代的典型樣本”,2007年3月28日,《中國青年報》曾以《拆遷時代的典型樣本》報道標題進行報道。一方麵緣於《物權法》出台的背景,《物權法》關於“對公共財產與合法性私人財產的平等保護”的規定成為即使以公共利益名義,也不能犧牲私人個體的利益來滿足開發商私人利益的製度性話語背景。

另一方麵則是因為傳媒報道對此的持續關注。可以簡要地回顧這一過程:2004年9月初,最後一個“釘子戶”出現;9月14日,“釘子戶”與開發商進行了第一次協商;9月18日雙方進行第二次協商;2005年2月,開發商向九龍坡區房管局提請拆遷行政裁決;2007年1月11日,九龍坡區房管局下達拆遷行政裁決書;2007年2月1日,九龍坡區房管局向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先予強製拆遷申請書》,法院受理此案;2007年2月9日,“釘子戶”與開發商進行了第三次協商;2007年3月19日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組織聽證,裁定吳萍夫婦於2007年3月22前自動搬遷;2007年3月26日重慶市市長王鴻舉表態:政府有能力依法、冷靜、妥善地處理好這一事件,但絕不遷就漫天要價、毫無道理的要求;同一天,九龍坡區人民法院組織拆遷雙方進行協商;2007年3月30日,九龍坡區人民法院責令吳萍夫婦於2007年4月10前自動搬遷,否則將實施強製拆除;2007年4月2日,雙方達成協議,獲得異地安置,並獲得最終貨幣補償43萬元。傳媒對該事件進行了集中性關注和報道。一門戶網站將事件當事人吳萍的表態錄音整理成600餘字的短文,並開設“重慶釘子戶的Blog”,兩小時後點擊量超過數萬。事後,吳萍稱其實自己對網絡一竅不通。

正是傳媒的集中關注和報道直接引起了人們首先在法律層麵的爭議:法律的完備性如何,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私人利益如何平衡與界定;其次,它也讓人們看到了權力博弈層麵:開發商稱自己是“弱勢”,多次的協商,強製拆遷日期被延期總之,開發商並沒有像以往類似事件呈現強勢。但顯然,這種博弈格局形成的重要來源是傳媒沒有缺席,甚至是朝向“釘子戶”一邊倒。還有一個人們容易忽視、但很重要的細節:雖然這起事件是由傳媒的報道而成為公共事件,但最後還是回到開發商同“釘子戶”一起協商的局麵,協商的結果最終給這件事情畫上了一個基本圓滿的句號(同時聯係重慶市市長王鴻舉的表態來看)。傳媒的持續報道並引起社會關注的過程,其實有力地促進了社會公眾對法律製度、對政府的信任(盡管重慶九龍坡區房管局一度被認為是站在開發商一邊)。

2007年陝西鎮坪華南虎事件。從傳媒的報道中我們也可以梳理出這一事件的基本脈絡:2007年10月12日,陝西省林業廳對外宣布:當地一村民拍攝到野生華南虎照片。其間,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朱巨龍信誓旦旦:“可以上山模擬,如果能夠拍出來,我第一個引咎辭職。”10月15日,天涯社區出現“陝西省華南虎又是假新聞?”帖子。10月23日,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朱巨龍攜同“拍照人”周正龍向國家林業局彙報周正龍在鎮平拍攝到野生華南虎。11月8日,國家林業局新聞發布會表態,照片的真假需要專業部門鑒定。同日,中央電視台新聞報道開始懷疑——“照片的真假還是一個謎”。11月15日,天涯社區有人指出,照片上的老虎是“年畫老虎”。11月21日,《人民日報》發表評論《華南虎事件究竟讓誰蒙羞》指出,根源不在於事件本身,而是事件背後隱藏的利益,因為通過華南虎可以開發旅遊資源,國家將斥巨資在140平方公裏的鎮坪縣建立華南虎自然保護區。11月26日,新華社發表評論文章,指出“質疑虎照的人,歸根結底是對社會誠信和政府公信力存疑”。

11月30日,《人民日報》的《“虎照”,又一個“無言的結局”?》針對陝西省鎮坪林業局局長的表態,以及不久前國家林業局派出十位專家到陝西圈定20萬平方公裏的範圍進行調查以揭開華南虎真相的事實,文章指出,科學意義上的華南虎真相自然十分必要,但社會學意義上的虎照真相同樣不容回避,因為後者涉及到政府部門的公信力。12月2日,天涯網站傳出消息,中國攝影家協會數碼影像鑒定中心邀請數碼專家、動物學和植物學專家進行鑒定,得出的結論是“不真實”。12月19日,國家林業局要求陝西省林業廳對照片進行專業鑒定。2008年2月5日,陝西省林業廳發出《向社會公眾的致歉信》。圍繞該事件,網絡傳媒扮演了促進公眾對該事件的質疑進程的角色。而《人民日報》、中央電視台等主流媒體的跟進直接確認了公眾質疑的意義。該事件帶給人們的反思是,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尊重公民的質疑,並積極地與之互動,這樣不僅能尊重公民的知情權,更有利於增進彼此的信任。該事件的最新進程情況:2008年6月30日,陝西省政府召開處級以上幹部大會,通報省林業廳等單位在該事件中所犯的嚴重錯誤以及對相關公務人員的處理決定,同時啟動省政府機關作風整頓教育活動。通報指出,該事件暴露了相關機關和公務員“作風浮躁、紀律渙散、責任心缺失、依法行政意識淡薄”等突出問題。作為社會重要的可信賴群體,該事件對社會信任的造成的損害無疑更應當是謹記的。2008年11月18日,該事件的重要當事人之一周正龍也因涉嫌詐騙和私藏子彈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半緩期三年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