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研究背景

(一)傳統反饋模式的代際均衡

按照費孝通先生的分析,中西社會解決撫幼養老和世代繼替問題采取的是不同的均衡模式。中國是反饋模式,西方是接力模式(F1→F2→F3→Fn)。西方接力模式中的給予和獲取遵循的是一種代間均衡,每一代人隻有撫養子女的義務而沒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即“乙代取之甲代,而還給丙代,取予之間是均衡的”。而中國的反饋模式是一種代內均衡,每一代人都既有撫養子女又有贍養父母的責任義務,“乙代先取之甲代,然後及身還給甲代,取予之間也是均衡的”。

中國“養兒防老”的俗語,說明生育子女對於父母來說是一種自利和投資行為,而家庭的“合作社模式”(corporate model)是保證子女成年後履行贍養義務的製度基礎。根據合作社這一模式,中國家庭首先是由完全理性的、明白自己利益之所在的成員所組成的經濟單位,家庭結構的不同形式以及變化最終都是由以經濟利益為導向的家庭合作社來決定的。因為整個家庭共同擁有財產和製訂收支計劃,所以它作為經營單位可以最大程度地調動家庭的人力、物力,並最好地利用外部機會。對於經濟合作社的運行來說,長老統治是最重要的原則。按照貝克爾(1974,1991)的模型,家庭資源由一個關心自己和每一個家庭成員福利的“頭兒”(通常是年長的男性)按照帕累托最優原則進行分配。當家庭財富集中在父母身上的時候,家庭財富最大化和財富最優配置之間不存在矛盾。因為即使最自私的子女為了獲得父母分配的財富,也要遵循家庭整體利益行事(按照父母的要求行事);而且,子女為了分配到更多的財富就必須努力增加家庭的整體財富。無私的“頭兒”在分配財富時,通過差異化分配使每一個家庭成員的福利與其他成員“自動”相連,使大家確信家庭的利益就是自己的利益,別人過得好自己才能過得好。正是由於家庭成員,尤其是代與代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利益共同性,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猶如合作群體,跨越時間的契約(撫養—贍養)是可以保證得以實施的。

需強調的是,儒家倡導的孝道倫理從意識形態上保障和鞏固了反饋模式的執行,這也使得中國的代際關係與西方的代際關係有了文化上的區別。“孝”觀念的基本內涵及典型特征包括贍養父母、養親敬親,繼誌述事、承意尊親、抑己順親、為親留後與慎終追遠、喪葬祭祀之禮等。除了倫理規範的外在強製性之外,從文化功能角度看,正是在“前有祖先,後有子孫”的孝文化脈絡裏,為人父母和為人子女的身份都具有神聖性,而這種神聖性成為中國代際間養育—贍養關係實現均衡的潛隱機製。王躍生的研究認為,撫育和贍養費用自古以來都不對等,且都體現為撫養花費要高於贍養花費。但“不孝有三,無後為大”的孝道規範使養育行為變得不計較成本花費,養育子女對於父母來說具有自我實現的類宗教意義。西方的代際互惠研究也認為,父母的幫助一般大於子女的回報,子女的回報因種種因素製約具有時間上的滯後性。從本質上看,代際間的互惠是一種“報之以情”(reciprocatewithaffection)的支持模式。但在鄉土中國,強調對父母“感恩圖報”、“抑己順親”的孝道倫理,使子女對父母的“報之以情”的“情”超越了個人基於血緣而生發的自然情感,反哺也具有一種類宗教的意義。從反饋模式的心理機製上講,代際間原本不對等的“給予—獲得”關係,通過“報恩”的人情倫理和“自我完成”的類宗教情懷,代際間的支持才獲得了平衡。

(二)反饋模式受到的現實挑戰

經曆了20世紀初的新文化運動和新中國的一係列社會主義運動之後,封建大家庭製度以及強調“父為子綱”的儒家倫理受到強烈批判,隨著家庭私有財產的消滅、宗族組織的取締、獨生子女政策的執行,中國家庭養育—贍養製度的物質基礎和神聖性基礎不複存在。但在這個過程中,尊老愛幼、哺育—反哺的倫理道德始終作為中華傳統美德被保留和傳頌。家庭養老是國家福利製度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受到法律的支持,“孝”作為最重要的一項家庭倫理規範仍受到社會輿論的監督。然而,20世紀90年代深化改革開放以來,雖然家庭的經濟合作特性有所恢複,但中國社會的人口、經濟和文化狀況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對傳統的家庭養老和代際均衡又一次產生了巨大的衝擊。其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計劃生育政策多年的大力推行,催生了1億左右的獨生子女家庭。子女的唯一性,一方麵導致代際重心向下傾斜,“尊老不足、愛幼有餘”;另一方麵也導致養老資源的不足。隨著第一代獨生子女父母逐步進入老齡階段,中國社會人口結構的老齡化趨勢迅速加快。截至2011年末,上海勞動年齡人口撫養老人的老年撫養係數為36.6,即平均每3名15~59歲的勞動人口撫養1名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從家庭養老角度看,即使在老年人自己擁有退休金的城市家庭中,子女對老年人照料的時間和精力也難以承擔。有人認為,“421”甚至“8421”的家庭結構讓曾經最享福的獨生子女一代將背上“養老奴”的枷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