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簡介(1 / 3)

世界貿易組織簡介

從關貿到世貿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即將結束之時,美國與其盟國的代表聚集在美國新罕布什爾州的布雷頓森林城舉行了“布雷頓森林會議(Bretton Woods Conference)”,討論創立一種新的世界貿易體係。許多人相信,戰爭部分地導源於30年代那場摧毀了許多國家經濟的大蕭條,那場蕭條產生了不穩定的經濟環境,在這種環境中軍事獨裁者是能夠興旺起來的。這種信念導致了一個結論,即防止將來戰爭的最好辦法是鼓勵在所有國家中實行自由貿易,這由此將引導世界範圍的繁榮和鼓勵民主及政治自由。

這次會議所形成的《布雷頓森林協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是對國際貨物貿易自由市場的促進,並伴隨著對政府民主原則的鼓勵。協定建立了三個旨在鼓勵自由貿易和經濟發展的主要機構: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國際複興開發銀行(世界銀行IBRO),以及《關貿總協定》。至於擬議中的第四個機構——國際貿易組織(ITO),其發起目的是為了對新的貿易體係提供監督權力。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都得到穩定的建立並運作至今,但國際貿易組織則從未建立,因為美國國會沒有批準美國加入。建立國際貿易組織的原計劃的部分,是為執行《關貿總協定》提供一個組織和框架。

雖然國際貿易組織從來沒有成為事實,但《關貿總協定》在實質上被22個國家通過,以促進國際貿易。《關貿總協定》在1947年美國加入時開始生效。到90年代初,《關貿總協定》為116個簽約國之間的合作提供了一個契約基礎。30多個其他國家雖不是成員國,但他們遵守《關貿總協定》規則所提出的多數規定。結果,在1994年《關貿總協定》進行再談判時,它的規則已在80%的國際貿易中得到適用。 第一輪《關貿總協定》在1947年締結。最早的基本文件是由38條組成,接近70頁的英文文本。主要的義務在第一條規定,即最惠國待遇;第二條,關稅一覽表;第三條,國民待遇義務。

簽訂《關貿總協定》主要是為了管理關稅及相關的進口壁壘,如配額、國內稅收、差別管理、補貼、傾銷、國家支配貿易、差別的關稅以及其他的非關稅壁壘。在最近於1994年通過的修正案前,《關貿總協定》安排的幾乎完全是貨物方麵的貿易。協定受到了200多個條約、協定、議定書和相關文件的修正及擴充。這些文件的總和構成了有關許多國際貿易體係的主要法典。自1945年以來,世界各國達成了8個主要的多邊貿易協定。其中前5個采取的是與雙邊協定“平行”的形式,即一國同時與多個國家達成雙邊協議。

第六個多邊貿易協定,即肯尼迪回合,在1967年簽署。該協議使主要的工業化國家除一些特殊行業的關稅保持不變以外,其他所有關稅一律削減了50%。

1979年結束的東京回合用了一個比肯尼迪回合更複雜的公式來計算應減關稅。另外建立了一些致力於控製非關稅壁壘(如自願出口限製和有序營銷協議)擴散的新條款。

最後,第八輪談判,即《關貿總協定》最全麵的一輪談判,是烏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它在1993年12月締結了一個協定;美國批準該協定是在1994年。在烏拉圭回合所談判的新的《關貿總協定》通常被稱為《1994年關貿總協定》,它實際上是對《1947年關貿總協定》的修正,它結合了一些附帶的協定(side agreement)。如果所有烏拉圭回和談判所產生的協定累加起來,包括所有附件、表格和相關文件,它們的重量大概達385磅,超過22000頁。

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主要目的是規範和降低那些由一些國家在其邊境上實施以阻礙外國製品的壁壘。為了關稅的逐步降低,一些行為是被禁止的,《關貿總協定》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規定,而每一簽約國也都受到關稅一覽表的製約。《關貿總協定》最新的版本向國際商業社會提出了大家關注的其他一些問題,由此《關貿總協定》的目標正擴展超越了現實貨物無限製貿易這一原來的目標。

烏拉圭回合產生的主要創新之一,是《關於服務貿易的總協定》(GATS),它提供了對服務貿易的適當規製。在《服務協定》中所采取的方法,與1947年最初《關貿總協定》在解決貿易問題上所采取的方法是相似的,雖然有時這些相似並不產生很好的效果。《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了最惠國待遇(MFN)地位、國民待遇、市場準入(market access)、透明度、款項(paymers)和轉撥資金的自由流通,以及“特許計劃(schedules of concessions)”製度的一體化。每一成員國可以有選擇地列出哪些服務將被認可進入《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特許計劃並得到其待遇。一些服務範圍的覆蓋麵包適:金融、電信、航空、專業(如會計、建築、工程)、商業(如廣告、計算機、市場研究)、營銷(distribution)、教育、環境、保健以及旅遊服務等。它同樣也有一些除外規定,涉及對於保護措施、健康與保安、對隱私的保護、對稅法的遵守、防止欺詐行為以及國家安全的特別規定。